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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对手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朱元霄律师代理客户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23-07-28

近日,由京都所朱元霄律师代理的一起商业诋毁纠纷案件胜诉,有力地维护了客户的商业信誉。本次纠纷发生于两家知名的艺考培训机构之间,案件起因是A机构在其小红书账号突然发布某篇笔记文章,对B机构进行多方面指责。该篇文章一经发布,立即在行业内引发热议,对B机构的口碑、品牌造成不良影响。在此危机关头,B机构找到朱律师寻求帮助,在律师团队的专业分析、帮助下,B机构不仅成功化解了此次危机,更是通过诉讼方式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一、律师准确定性,为客户提供维权依据。


  经与客户沟通、核实,朱律师初步判断,A机构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1]规制的商业诋毁行为:第一,A、B机构两家同属艺考培训行业,在艺考招生方面,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符合“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这一主体要件;第二,A机构发文内容严重失实,具有极强误导性,符合“编造、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和客体要件;第三,A机构发文后,直接引发行业内及艺考生群体对B机构的诸多负面评论,符合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的结果要件。此外,A机构发文时间恰为艺考招生季期间,而且是在艺考生最为关注的小红书平台发文,可见其主观恶意明显。律师团队对案件的专业分析及准确定性,为后续成功维权奠定了基础。


  二、第一时间取证,发布声明及律师函,效果初显。


  在对案件准确定性后,办案团队第一时间对A机构及其多名股东发布的涉案多篇文章及其后附评论、小红书账号信息等内容,通过公证、时间戳取证等方式固定证据,以防止对方一旦删除,我方丧失维权证据。在完成取证后,办案团队协助客户在其小红书账号发布官方声明,及时回应A机构的恶意诋毁行为,并澄清相关事实。后又以律师名义发布律师函,函告对方已涉嫌构成商业诋毁,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否则我方将采取诉讼途径维权。可幸的是,通过客户及律师团队采取的一系列有效措施,对B机构的不良舆论已不再发酵,但遗憾的是,A机构仍未及时删除涉案文章。


  三、全力争取,终获胜诉判决。


  鉴于A机构未及时删除涉案文章,B机构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决定以A机构构成商业诋毁为由,启动诉讼程序。而A机构却在开庭前提出反诉,反而主张B机构存在商业诋毁行为。在本案中,办案团队克服了多方面困难,最终才为客户争取到胜诉判决。例如发布涉案文章的小红书账号未实名认证,A机构否认是其公司行为;本案承办法官对小红书及其传播影响力缺乏了解等。


  而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相比于其它案由的案件,商业诋毁纠纷涉诉案件量不多,法官在裁判时缺少较为成熟的裁判规则和案例指引。鉴于此,办案团队一方面围绕该案由构成要件,搜集事实证据,加强论证。尤其是通过制表方式,将涉案多篇文章中涉嫌构成商业诋毁的内容、主要评论内容、各账号粉丝数、获赞与收藏数等一一列明,在减轻法官案件工作量的同时,为其裁判提供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团队在检索北上广等地区同案由案例的基础上,筛选出十余篇有参考价值的裁判案例(其中包含多篇本案审理法院上级法院的裁判案例),并提交给法院,为法官敢于裁判提供案例支持。


  终于,在办案团队不懈努力下,法院最终认定A机构构成商业诋毁,并判决其删除涉案文章,在其发文小红书账号发布声明并连续置顶,以消除对B机构的不良影响,并赔偿损失。同时,法院驳回A机构的全部反诉请求。至此,我方取得全胜。


  本案的胜诉,不仅有力地维护了客户的商誉,更对试图通过损害他人商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A机构们”,起到了警示作用。律师团队专业、细致、负责的工作,更是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办案律师在此特别提示: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公司言论更应审慎,一旦触碰法律底线,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在面对同行间恶意诋毁时,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便能及时、有效应对,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释: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