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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钟说案例 | 管辖权异议形式审查原则
发布时间:2024-02-29作者:陈枝辉

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保障诉权原则,原告起诉可依法选择受诉法院,同时根据诉讼权利平等及“两便”原则,被告享有对受诉法院管辖权异议权利。


  钥匙码案例


  管辖权异议阶段,


  不宜对协议管辖合同真实性鉴定


  ——对管辖权异议应采证据材料形式审查原则,不宜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含协议管辖条款的基础合同真实性鉴定。


  标签:|管辖|形式审查|鉴定程序


  案情简介:


  2020年,科技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起诉软件公司等。软件公司以合同约定管辖附有条件为由提管辖权异议,后又对合同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


  法院认为:


  ①管辖权异议审查属程序问题,应根据当事人诉请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来确定案件管辖权,不宜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含有协议管辖条款的案涉基础合同真实性进行鉴定。


  ②本案中,被告虽提交鉴定申请,要求对协议形成时间、印文真实性进行鉴定,并于此后对协议真实性再次提出质疑,但其此前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未否认或质疑协议真实性。民事诉讼应遵循诚信原则,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协议系伪造情况下,本案应根据形式上的协议确定管辖。如果后续经实体审理认定被告就协议真实性做恶意否认或质疑并恶意申请鉴定,或经实体审理认定协议确系原告伪造,法院可依法对原告或被告进行制裁。


  实务要点:


  对管辖权异议应采证据材料形式审查原则,不宜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含有协议管辖条款的基础合同真实性进行鉴定。


  案例索引:


  上海高院(2021)沪民辖终3号“感知科技有限公司与感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感安软件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合同纠纷案”,见《管辖权异议审查原则即协议管辖的适用》(戴曙),载《立案工作指导·案例评析》(202305/60、61:328)。


  对于存在协议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纠纷,被告对合同真实性提出否认及质疑,并提出鉴定申请的,在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如何处理?


  最高院《立案工作指导》上刊载案例重申了形式审查原则,即假设原告据以起诉确定管辖的协议真实,是否系伪造并不在此阶段进行实体审查。但不意味着此阶段可以为了争夺管辖而不惜造假。因为相应法律后果可能比管辖选定带来的便利更难以承受,且虚造管辖联结点可能导致原来的管辖确定结果被推翻。


  形式审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系一项成熟的管辖权异议审理原则。根据笔者整理的相关典型权威案例,分享如下: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17年,能源公司与信托公司就投资公司设立的单一信托资金签订贷款及保证合同,约定“向贷款人/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2018年,因能源公司逾期未偿,投资公司在住所地法院起诉能源公司。能源公司以投资公司非信托贷款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实务要点: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不宜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做审查——信托借款人所提债权人非信托借款合同当事人理由,属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不宜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予以审查。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415号“上诉人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见《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不宜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予以审查》(审判长贾清林,审判员周伦军、马东旭),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X3-2019:26)。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05年,投资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2006年,双方签订合作终止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即上海法院管辖。2015年,投资公司以实业公司违反双方备忘录为由,在房屋所在地黑龙江高院起诉。实业公司以终止协议约定提出管辖异议。实业公司以终止协议真实性存在异议为由提出抗辩。


  实务要点: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应属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管辖权异议审查时对相关联因素应作形式审查,对案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则应在实体审理中进行。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1号“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百联集团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案”(审判长郑学林,审判员李明义、苏戈),见《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集萃丛书01:民商事二审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X2-2019:1)。


  【案例三】


  案情简介:2010年,销售公司向设备公司采购机械设备,所签销售合同约定签订地在佳木斯,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签订地法院起诉”。2015年,设备公司以销售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在黑龙江高院起诉。销售公司以销售合同及询证函系复印件、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交被告住所地即山西高院审理。


  实务要点:对管辖约定或合同真实性异议,应属实体审理范畴——确定管辖时,只对是否存在约定管辖条款审查,当事人对管辖约定或合同真实性所提异议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39号“大同市龙煤煤矿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纠纷案”(审判长苏戈,审判员李明义、张志弘),见《协议管辖异议的几种常见情形及审查裁判规则》,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集萃丛书01:民商事二审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X2-2019:9)。


  【案例四】


  案情简介:2014年,招行无锡分行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签订同业存款协议,后者依约将3.5亿元汇入前者账户。随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职员张某等人加盖伪造该行公章、法人印章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将上述3.5亿元转出。2015年,无锡检察院就张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提起公诉。同时,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依同业存款协议向吉林高院起诉,要求招行无锡分行还本付息。随后,招行无锡分行以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为据,在约定管辖的江苏高院起诉,要求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继续履行并支付代理手续费175万元。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提出管辖异议。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招行无锡分行提出即使印鉴虚假,张某行为亦构成表见代理。


  实务要点:是否表见代理,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的举证要求——伪造合同无效导致管辖条款无拘束力,当事人又以合同经办人构成表见代理作为法院管辖理由的,应予充分举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28号“招行无锡分行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判长万挺,代理审判员周其濛、宋冰),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607/237:12)。


  【案例五】


  问题提出:被告能否以原告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为由,提出级别管辖异议?


  实务要点:立案阶段,就原告诉请标的额,原则上仅形式审查——法院立案阶段原则上应仅就原告诉请标的额进行形式审查,其诉请标的额有无依据、应否支持,属实体审理范畴。


  资料索引:见《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认为原告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是否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问题进行实质审查》(谢勇,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803/75:246)。


  【案例六】


  案情简介:1995年,住所地在武汉的保险公司依与住所地在沈阳的证券公司所签证券交易协议,认购1500万元国库券。1999年,因证券公司逾期未还本付息,保险公司在借出方即原告所在地起诉,生效裁定驳回证券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00年,该案在湖北武汉中院进入实体审理,发回重审期间,证券公司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券交易协议原件、协议真实性不能认定、合同履行地无法确认情况下,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沈阳中院。


  实务要点: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应系形式而非实质审查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中的判断,仅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能在形式上确定管辖权为已足,无需进行实体审查。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10号“某银行与某证券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见《管辖权依法确定后,不因据以确定管辖的依据发生变化而改变——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证券部武胜营业处不当得利纠纷案》(审判长贾纬,代理审判员沙玲、周伦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下)》(V5-2011:776)。


  【案例七】


  案情简介:2014年,住所地在北京的徐某依与实业公司所签借款合同管辖约定在北京法院起诉。住所地在河北的实业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提出应由河北法院受理的管辖异议。


  实务要点:对借款合同真实性提异议,不属管辖异议审查范围——借款合同出借人在约定法院起诉,借款人对合同真实性有异议而提出的管辖异议,不属于管辖权案件的审理范围。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167号“徐宏与河北省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见《管辖异议的审查范围》(杨继雅、程立武),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2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