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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减刑、假释的裁判规则及司法实践(减刑篇)
发布时间:2024-03-07作者:梁雅丽、徐莹、李明真

减刑、假释是激励服刑人员改造的刑罚制度,立法本意在于最大限度发挥刑法功能,实现刑法目的,体现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实现促进服刑人员改造、促进个体社会回归,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而在这两个制度中,减刑制度是每个服刑人员几乎都会碰到的问题,本文从减刑制度的规定、程序、裁判规则入手,对减刑制度做一梳理,与各位同仁探讨学习。


一、减刑的规定及概述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减刑规定可知,减刑分为两种,一种是减轻刑种,如死刑缓刑执行完毕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另一种是减轻刑期,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缩短。


  需要注意的是,其一: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不能减轻为拘役或管制。其二:减刑不同于减轻处罚。减刑是刑罚的执行,是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服刑人员减少刑罚的执行,激励服刑人员改造的刑罚制度;而减轻处罚是在作出判决时在量刑上减轻处罚,属于刑罚的裁量。其三: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都不影响减刑的适用。


  虽然法律规定“十类从严减刑罪犯”:“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或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但无论从法律规定层面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只是从严,并非禁止减刑,只要满足减刑的条件,仍然是可以申请减刑并得到法院的减刑裁定。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及考量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对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一)时间条件


  


  以上表格,根据判决生效的刑期不同划分为四种类型:1.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无期徒刑;4.死缓。不同类型,满足减刑前实际执行的刑罚时间、减刑幅度、时间间隔等也不同,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而无论是哪种类型的犯罪,只要满足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并且符合减刑要求时,即可以申请减刑。而在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的条件中,笔者认为“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程度首屈一指。


  (二)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司法实践中,监狱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的案例很多,从司法判例中我们可知晓悔改表现的具体情节:


  1.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对罪犯提起的减刑,法院应将罪犯是否认罪悔罪作为首要考察因素,并结合判前判后、主客观方面事实,综合认定罪犯的表现情况;准确理解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对从严情节的评价应限定在法定范围,以最大化发挥减刑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的作用。—(2020)苏02刑更监2号王某减刑案


  2.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路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路某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三课”学习认真。计分考核成绩4个表扬。商州监狱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台账卡,服刑人员评审鉴定表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10刑更17号:路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3.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张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7270分,共获得表扬12次:2019年1月获得表扬,2019年5月获得表扬,2019年9月获得表扬,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7月获得表扬,2020年11月获得表扬,2021年3月获得表扬,2021年8月获得表扬,2022年1月获得表扬,2022年6月获得表扬,2022年1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2023)粤17刑更130号张某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4.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民警管教,认识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改造期间主动帮助少数民族罪犯学习国语,帮助组内老弱病残犯,树立了正确的“五个认同”和“五观”意识。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该犯在安全岗担任监督任务,发现问题能及时制止并主动向民警汇报,能够遵守监区的要求及安排。在组内,能认真打扫卫生,起到了较好的带头作用,日常改造表现积极。综上所述,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2023)新40刑更88号,刁某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通过梳理判例可知,以“确有悔改表现”提请的减刑,以认罪悔罪作为首要考察因素,并结合判前判后、主客观方面事实,综合认定罪犯的表现情况来确定,具体表现为:是否认罪服法,认罪悔罪;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是否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是否起到积极的带头作用;是否获得多次表扬等因素。


  (三)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也是关系到能否减刑、减刑幅度的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这条规定将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与认罪悔罪情况并列,可见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重要意义。


  实践中,因为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涉及金额过多,不能完全履行完毕也大有人在,大部分对于未缴纳完毕违法所得或者罚金(有的两者都未缴纳)的服刑人员,只要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多次表扬,有悔改表现,都会减刑,但大部分在裁定书上会写明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只有极少部分不减刑。


  案例检索:


  罚金违法所得未缴纳完毕的减刑情况


  


  


  以上可知,对于符合主要减刑条件,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就可以减刑;而结案证明、是否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并不必然是减刑的必要条件。


  当然,需要重要强调的是,这并不是说财产性判刑可以不履行,减刑是一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一般不予减刑;对于确实履行财产有困难的,若有悔罪表现,实践中亦可以减刑,只不过减刑的幅度会从严。


三、减刑的具体程序


  1.一般情况下,案件结案后,作出生效判决的机关会对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出具相应的证明(若罚金违法所得缴纳完毕会出缴纳完毕的证明;若只缴纳了一部分,则会出相应的证明);家属可也将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情况(贫困证明)等提交给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


  2.生效判决机关将上述证明给到监狱或者家属,由监狱将减刑建议书、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如贫困证明、法院出的证明)等提交给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检察院,先由检察院审查,法院开庭,可能还会传唤服刑人员所在监狱同监室人员询问情况。


  3.由监狱所在地的中院作出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四、申请减刑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法院作出刑事生效判决后,就应当积极关注刑罚执行情况,特别是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跟进执行进展。


  2.对于财产刑的履行,若有能力履行,家属一定积极配合履行;若家里确实困难,可准备《贫困证明》等足以证实其暂不具备财产刑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佐证,提交给监狱以及法院。


  3.是否减刑以及减刑幅度会根据服刑人员的认罪悔罪情况、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决定。


  4.作出生效判决的机关与作出减刑裁定的法院有可能不是一个机关,因为服刑地并不一定是生效判决机关所在地。故在案件生效后,紧密关注案件执行情况,联系执行法官,跟进案件进展。


  5.实践中减刑参考的标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就可以减刑,结案证明、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出具相应的证明不必然是减刑的必要条件,即使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不出具相关材料,只要符合减刑条件,监狱依然可以报减刑,经过监狱所在地的检察院审查,中院开庭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就可作出减刑的裁定。


四、结语


  减刑是每一个服刑人员都会遇到的问题,笔者从减刑的考量标准、实践判例、减刑程序等多面做一梳理,希冀能为减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运用,实现刑罚的目的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