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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不会缺席,却为何姗姗来迟? ——一个从无期徒刑到无罪案件的艰难、漫长历程
发布时间:2024-03-08

2014年6月7日,内蒙古商人刘某某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因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此,刘某某与另五名同案被告人经历了侦查、起诉、一审、二审、重审、再二审的近十年之久的牢狱之灾。


  2017年5月3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某作出了有罪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另五名被告也都被判处诈骗罪处以重刑。


  本案上诉后,按照被告人的意愿,家属通过朋友找到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田文昌律师和曹树昌律师。至此,我们陪同被告人踏上了寻求公平、正义的漫长征程。


  风雨兼程,唯精惟勤。经过田文昌律师和曹树昌律师长达六年多的艰苦努力,期间经历高院发回重审和再次二审。直到2024年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做出的:“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的第二次一审判决。


  至此,在看守所羁押九年多后,刘某某终于与家人阖家团聚。


一、艰难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第一步


  2017年6月,京都律师事务所同被告人家属签约,田文昌、曹树昌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全面了解案情,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借款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且其大量资产足以偿还所借款项,其本人也多次表示愿意偿还借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构成诈骗罪。


  为验证我们的观点慎重办理此案,还专门聘请了高铭暄、赵秉志、崔建远、卢建平、阮齐林、车浩等刑法学专家对本案进行了论证。专家的论证结论与我们的判断相契合:“刘某某客观上并未实施虚构、隐瞒自身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的欺骗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侵吞借款的非法占有目的,故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进行了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我们于同年7月28日约见了本案的主审法官,详细阐述了关于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的观点,呈递《专家论证意见》及我们的《法律意见书》。随后,我们便不断地接到法庭催促提交辩护词的电话,判断该案件极有可能书面审理维持原判,走向并不乐观。


  在如此严峻的情况下,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终于约见到了高院刑庭的领导,并呈递了我们的《紧急情况反映》,希望依法依规开庭审理。


  此后,我们仍不依不饶争取案件进度,但中间仍陷入沟通和等待的循环。


二、漫长的抗争和等待


  我们一系列的努力,终于取得了第一步进展: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裁定:撤销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包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发回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案件发回重审后,省公安厅又进行了补充侦查;包头中院于2020年1月8、9、10日召开了庭前会议,2020年8月10--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抗争和等待的时间总是特别漫长,一转眼又是3年。期间,我们两位律师不断奔走,多次沟通,在多次致电均无法推进辩护节奏的情况下,实地沟通推进案件进度,并积极出庭应诉,据理力争。


  终于,“虽迟但到”的第一场“胜仗”,让我们感到欣慰。2021年7月12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永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900万元。这个努力的有限成果是:刑期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附加刑由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改为罚金,但合同诈骗的罪名仍在。


  这一成果令人得到一丝喜悦,我们的心血得到了回报。但案件的定性并未得到纠正,这种博奕妥协式的“有限“的正义并非真正的正义。在初战告捷情况下,我们仍锲而不舍,指导被告人继续提出上诉请求,迅速整理上诉材料,并就法律问题展开拆解和研究,从法理、实操等多个角度着手,推进案件解决。


三、正义终于到来


  又是3年过去,中间的艰辛自不待言。


  2024年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做出第二次二审判决,撤销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永胜合同诈骗罪的判决,仅认定刘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此,全案合同诈骗的罪名被彻底否定,其他同案被告也同时得以诏雪。


  这个结果意味着,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24年1月止,被告人刘某某已经在看守所中被羁押长达近十年之久。刘某某与家属相拥而泣的时候,不由感慨这段牢狱时光,这是一场无妄之灾。


  刘某某合同诈骗案,从最初的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重罪,到彻底认定无罪,二者的差异,依托于律师的不懈努力,也得益于法院的公正裁量。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然而,虽然法律终究还给了刘某某一个公道,这个公道却来的过于艰难,更过于迟缓。迟来的正义虽然也是正义,却由于迟到而酿成了悲剧。这是一个被告人的悲剧,也是千千万万被告人蒙冤的缩影,其背后常常伴随着无数家庭残破、企业破产甚至妻离子散的系列悲剧。


  值得深思和重视的是:本案中正义迟到的深层原因并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其背景的莫测。为什么,本来是一个清清楚楚的借贷关系,在刘永胜等诸被告拥有足够的固定资产具有偿还能力并愿意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却拒不接受资产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一审要判决没收财产?而更加另人费解的是:在重审一审时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了向被害人核实证据的审请,而在开庭时,法庭宣称,经查询,作为报案人的债权人已经“失联”不知去向。而其诉讼代理人却仍然坐在法庭上参加诉讼,辩护人向代理人问及此事时,对方却避而不答。对于这样一个既找不到“被害人”、找不到偿债对象,连代理人都不明其委托人下落的诈骗案,原审法院依然做出有罪判决!


  此案背后的水究竟有多深?令人细思极恐!


  作为法律人,我们真的不希望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最后,谨以此案中曾递交的《致某某某院长的紧急情况反映》一文以飨读者,希望更多刑辩律师同仁能为司法正义奔走,为法治天下鼓与呼。


  致某某某院长的紧急情况反映


  尊敬的某某某院长: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田文昌、曹树昌两名律师担任“贵院目前正在审理的,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的常某、刘某某等人为被告的合同诈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介入本案后,我们依法会见被告人了解了相关情况,审阅了相关卷宗材料。本案的涉案金额高达5亿元,一审所处刑罚重至无期徒刑,在内蒙古可谓大案。本案的处理必将对内蒙古的经济发展及法治环境产生影响。我们认为,本案的一审判决【(20xx)包刑二初字第xx号】存在严重错误,二审出现了较为紧急的情况,故而给您致函,望能在百忙中给予关注:


  1、一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科以无期徒刑错误明显


  根据一审的相关证据以及被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1)被告人刘某某在借款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2)由于鄂尔多斯房地产市场的突变,使得借款到期还款出现困难,但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刘某某还款意愿明确、还款态度积极;(3)与借款合同同时签订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真实、有效,且合同项下的资产足以偿还借款。这样的借款行为与我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格格不入,将此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理论界不解、社会舆论哗然,也会误导企业家们对法律的理解,从而影响内蒙古的社会经济发展。


  2、二审急于结案难以保证案件质量


  我们依法介入本案刚刚一个月时间,却被多次催促提交辩护词结案。本案的卷宗材料多达170余册,我们虽夜以继日却仍未完全消化卷宗内容,不敢贸然出具辩护词,而向法庭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我们认为,结案效率应当且必须以案件质量为前提,没有案件质量做保障,结案的效率越高社会危害性越大;面对错误如此明显的一审判决书、面对170余册的海量卷宗材料,我们请求法庭能够给予适当合理的阅卷时间、请求二审开庭审理本案,目的是保证案件质量、真正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决策。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树昌


  2017-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