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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师“四位一体”辩护刑民交叉案件,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撤回起诉
发布时间:2018-10-16

  刑民交叉案件如今属于高发案件,需要同时考虑和处理其中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对于辩护人综合运用各部门法,驾驭辩护工作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在长期的辩护实践中代理了大量的刑民交叉案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近日,由张启明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经过两次激烈的庭审,历时近十个月的审判程序,山东省某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本案的成功辩护,为京都刑民交叉案件再添一例成功案例,其案件中“四位一体”的辩护思路不乏可借鉴之处。


  一、案情:争抢挖掘机引发的寻衅滋事案


  1.以挖掘机质押的一笔民间借贷1.以挖掘机质押的一笔民间借贷


  2012年10月,山东省某县的王某某向席某某借款26万元,承诺四天后归还,席某某万万没想到司空见惯的一笔民间借贷四年后竟给自己带来了一场牢狱之灾。王某某并未如期归还欠款,经席某某催要后,王某某将自己购买的挖掘机拖至席某某处质押,约定一个月后如还不能还款由席某某全权处置挖掘机,随后王某某失去联系。


  1.以挖掘机质押的一笔民间借贷


  2012年10月,山东省某县的王某某向席某某借款26万元,承诺四天后归还,席某某万万没想到司空见惯的一笔民间借贷四年后竟给自己带来了一场牢狱之灾。王某某并未如期归还欠款,经席某某催要后,王某某将自己购买的挖掘机拖至席某某处质押,约定一个月后如还不能还款由席某某全权处置挖掘机,随后王某某失去联系。


  2.挖掘机被抢走


  直到2014年2月,王某某和某担保公司纠集二十余名社会人员,在席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将挖掘机拖走,席某某得知后报案,第二天在担保公司找到该挖掘机,担保公司辩称王某某购买挖掘机时为王某某的借款提供了担保,王某某尚有19万元未归还,担保公司拒不归还挖掘机。


  3.席某某如法炮制将挖掘机抢回


  此后,席某某依然联系不上王某某,在2014年4月,听说王某某已将借款归还并将挖掘机拖回,席某某便四处寻找王某某和挖掘机,并在一个破旧工厂内找到该挖掘机,一天晚上,席某某邀约了几位朋友并雇佣了一辆拖车,在该工厂破窗将挖掘机拖走,并于当晚向公安机关报备。席某某将挖掘机抢回后便联系了买家,将该挖掘机出售。


  4.公安机关介入挖掘机纠纷


  席某某不知道的是,该挖掘机在2014年2月被王某某和担保公司拖走后,就已抢先出售给周某,所得款项归还担保公司的借款。席某某在2014年4月抢走该挖掘机停放在地是周某的工厂。


  因为周某的报案和持续上访,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向席某某下发《非法讨债行为告诫书》,于2016年7月以寻衅滋事罪对席某某立案并对其刑事拘留,后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5.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席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席某某在2014年4月采用砸窗入室的手段,将挖掘机强行拖走,涉案价值50万元,且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拒不改正,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对席某某提起公诉。


  二、辩护:“四位一体”综合论证


  张启明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席某某的委托,通过阅卷并向当事人了解案情,经过律师团队的充分论证后认为,本案系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必须精心、审慎制定辩护策略:


  1.以民事论证为先导


  刑事程序一般不解决民事纠纷,但就本案而言,民事纠纷已经深入到刑事程序的审判阶段,挖掘机的权属问题以及行为的性质,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就辩护策略的选择而言,应就民事定性主动出击,抛给刑事法庭解决民事纠纷这一难题,达到论证本案系民事纠纷的目的。


  在辩护意见中,辩护人围绕挖掘机的所有权、质权等民事关系主动出击。着重论述了挖掘机作为特种车辆按照动产进行管理的方式,席某某在一定程度上善意取得涉案挖掘机所有权,本应由席某某占有并处分。席某某在2014年4月24日将挖掘机开走的行为,是基于权利人对质物的占有的保护,本质上属于自力救济行为。在庭审中,辩护人又充分论证了本案实际是一起民事纠纷。


  2.以刑事辩解为根本


  对民事纠纷性质的分析,本质上是“虚晃一枪”,为无罪的刑事辩护铺垫,如果一味围绕民事纠纷进行论证,偏离刑事诉讼的主题,就会本末倒置,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辩护人在论证挖掘机的民事权属之后,又以退为进地指出即使挖掘机权属不明,但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显而易见的,进而论证2014年4月找到该挖掘机并拖走是自力救济行为。同时指出担保公司在2014年2月将挖掘机拖走的行为,同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不能依刑法进行评价。又步步为营地论证,若行为人就财物存在合法权益,甚至是行为人误认为对财物存在合法权益,都不属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3.批判插手经济纠纷


  每一个刑民交叉案件的背后,都有侦查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影子。


  对此,辩护人连发四问:“首先,公安机关有没有权利越俎代庖就民事纠纷代行审判职能,擅自裁断诉争标的归何人所有?其次,就本案中标的物——挖掘机,涉及物权转移、动产质押、善意取得、侵权等诸多民事法律关系,公安机关是否具有进行裁决的专业能力,能不能阐述一下对席某某告诫的法律依据和论证过程?第三,公安机关对合法质权人席某某予以告诫,对席某某的债权如何保护有没有做出安排,席某某的合法债权由谁来保护?第四,以同样手段在2014年2月获取挖掘机的担保公司,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同样作出告诫?”


  4.法庭外进一步阐释


  当然,法庭辩论远不是刑事辩护的全部,庭审外与审判人员的交流是刑事辩护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本案辩护人在庭审外除了向审判长诉说席某某的冤屈,还就本案核心问题向法庭进行进一步阐述:“如果认定席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有几个显而易见的矛盾无法解决:第一,席某某对王某某的合法债权如何实现保护?第二,刑事法庭确定该挖掘机应当归属于何人,席某某与王某某的借条及《抵押担保协议》为何无效?第三,以同样手段从席某某处拖走挖掘机的担保公司的行为如何评判,是否也构成犯罪?第四,作为其他犯罪补充的寻衅滋事罪,以挖掘机价值五十万元之巨大,席某某是否构成其他侵犯财产的犯罪?”


  除此之外,辩护团队还主动查找了河北省某检察院就类似寻衅滋事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供合议庭参考。


  三、结果:合议庭采纳辩护人意见,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历经九个月的艰苦工作,法庭最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并与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随后做出撤回起诉的决定,法院随即裁定准许。检察机关于2018年9月底以《*检公诉刑不诉【2018】9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厘清民事法律关系,牢牢把握刑事法律的实质,分清主次,围绕案件展开论证,适当揭露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行为,并通过与法庭的良性互动有效的沟通,“四位一体”的开展辩护工作,是刑民交叉案件辩护的重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