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京都金杰律师代理著名作家周梅森《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案上海浦东法院一审宣判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19-04-30作者:金杰

  

周梅森《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案宣判现场


  4月24日下午,正值世界知识产权日前,京都金杰律师代理的著名作家周梅森《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周梅森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刘三田的诉讼请求。参加旁听宣判的有浦东新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央及上海媒体的记者近50人。

  《人民的名义》小说及电视剧本作者、著名作家周梅森认真研读并高度赞赏上海浦东法院依法作出的公正判决,周梅森说,“该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官高超的职业水准和严谨的敬业精神”,“该案的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分析有据,说理透彻,让人信服”。“此案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宣判,具有标杆性意义”。周梅森向该案的法官表示了由衷的敬意。

 

 

 

  《人民的名义》海报


  2017年3月,著名作家周梅森为编剧的反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热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后,原告刘三田认为《人民的名义》小说和电视剧涉嫌抄袭自己的作品《暗箱》,向法院起诉该剧编剧、著名作家周梅森及七家共同出品人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小说《人民的名义》全面下架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800万元。

 

 

 

  京都律师事务所金杰律师和其助理杨文律师


  京都律师所高级合伙人金杰律师代理著名作家周梅森等八被告。上海浦东法院组织双方经过两次庭前交换证据,于2018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金杰律师结合两部作品的具体对比,详细论述了两部作品存在实质性区别,不存在抄袭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金杰律师在答辩中表示,经过对比两部作品,不存在被告抄袭原告作品的事实,被告作品《人民的名义》与原告作品《暗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具有实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作品主线和核心事件不同

  《人民的名义》围绕检察官侯亮平查办贪腐案件展开,反映了汉东省的官场政治生态。反腐主线贯穿作品全程,是作品的核心事件和内容。展现了当代检察官维护公平正义和法治统一的风采,弘扬了党和国家着力反腐的决心和力度。《暗箱》围绕企业转制和记者季子川与省长刘云波之间的情人关系展开,该关系贯穿《暗箱》的全过程,是作品的核心事件和内容。重点展示官商勾结、高官腐败的故事。

  2、叙事结构不同

  《人民的名义》以检察官侯亮平的侦查行动为叙事主线,以大风厂为故事的辅助线索,讲述了检察官查办贪腐案件中艰辛、曲折的故事,揭露了高育良、祁同伟、丁义珍等腐败贪官,揭示了汉东省官场政治生态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党和国家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使贪官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暗箱》以官场和商场为背景,只展示官商勾结和官员腐败问题,并没有描写如何惩治腐败。通过企业转制过程的描写,将记者季子川与省长刘云波之间的情人关系作为小说的主线,详细表述了高官与情人之间情感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展示了在企业转制和项目开发中官商勾结的腐败人物和现象。

  3、故事桥段不同

  《暗箱》中涉及的桥段并不多,与《人民的名义》差距很大,两者描写的内容、语言、事件、人物、情节均不同。

  4、人物关系设计不同

  《人民的名义》中设计的人物有检察官侯亮平、陈海、季昌明、陆亦可、林华华等,有省委书记沙瑞金、政法委书记高育良、市委书记李达康、公安厅长祁同伟、局长赵东来、市长丁义珍、以及易学习、欧阳菁、高晓琴等七十多位有名有姓、性格鲜明的人物,在人物关系的设计上与《暗箱》存在天壤之别,没有可比性。在人物职位和经历、性格描写、人物之间发生的联系及交往的过程等均完全不同。

  5、人名不同

  《人民的名义》中的人名与《暗箱》中的人名没有任何的关联性。原告的比对完全是根据主观臆想,硬性套搬的结果,毫无根据。

  6、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特定暗扣,同样不能证实抄袭模仿的问题。

  综上,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依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的作品抄袭了原告的小说,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4月24日案件开庭


  一审判决在分析中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不延及作品的思想。被诉侵权作品只有在接触并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上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

  小说、影视作品大多数来源于现实生活,不同的人创作的作品存在一定的相近情节、场景等均属正常。同时为鼓励作品的创作,还应允许合理的借鉴。在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时,先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元素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还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同时要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和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

  在过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之后,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就要看两部作品的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以及场景等方面的表达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在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比对中,对结构、人物等的分析往往与情节相互交织。只有当作品的结构、人物等通过故事情节的设计、发展,按照一定的顺序前后衔接并贯穿起来,形成足够具体的、个性化的表达后,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作品结构是否相似可从作品的主题、情节组成内容、情节发展顺序以及情节层次作用等方面予以综合判断。

 

 

 

  《人民的名义》小说


  原告小说《暗箱》与被告小说及同名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既不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等具体表达上的非字面相似。故原告主张各被告侵犯其改编权、署名权、摄制权、获得报酬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对比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评价。比如,关于作品的整体结构比对,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作品反映的主题不同,形成作品整体结构的情节组成内容、发展顺序、层次作用均不同,其所作的作品整体结构对比是基于其主观需要对两部作品中的部分情节进行了不当的概括和拼凑,人为造成两部作品整体结构相似的假象,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作品整体结构相似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作品具体情节的比对,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作品中还存在更多的关键情节,但原告撇开这些情节而仅将部分情节组合后作为作品的结构进行比对,显然是片面的,不完整的。

  关于形成作品整体结构的情节发展顺序,一审判决认为,由于原告提炼的整体结构下的情节不准确、不完整,因此原告归纳的情节发展顺序亦不准确,无法得出原、被告作品在情节发展顺序上相似的结论。原、被告作品在形成作品结构的情节发展顺序上完全不同等等。

 

 

 

  热播剧《人民的名义》


  同时,一审判决还针对原告主张的原、被告作品在人物名称上也存在相似,暴露出抄袭痕迹问题,分析认为,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对人物角色取名时可能会根据其所处的年代、性格特征等作一定的考虑,但从思想和表达二分法的角度来分析,由于人物的名称一般由两到四个字组成,过于简短,不能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无法反映作者的思想,也很难构成有别于思想的表达,因此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相似的人物名称和公司名称使用的都是常见的汉字,在我国人名、企业名称相同是常见现象,有时也具有时代特征。因此,人物和企业名称的相同或相似并不能证明侵权的成立,更何况原、被告作品中的名称并没有完全相同的,只有其中一个或两个字相同。同时,原告主张名称相似的人物与被告作品中对应的人物在故事中的角色、人物性格、人物特征、经历等方面均不相同,没有关联性也没有延续性,因此完全没有可比性。

  该案的宣判,也引起了社会公众及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对此金杰律师认为,本案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加强,但同时,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应当咨询著作权方面的专业法律人员,防止滥用诉权,既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原创作家的声誉,误导公众。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更应当对当事人尽到指导诉讼的法律责任,避免误导当事人诉讼,最终使当事人既输了官司,也带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