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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在最高法院——一方当事人构成犯罪,合同不当然无效
发布时间:2020-06-12作者:公丕国,牛星丽,朱坤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丕国,合伙人牛星丽、朱坤律师团队代理的安徽荣昌有限公司与青岛方泰国际贸易公司、焦玉波保证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最高法院再审审理后,全面采纳京都律师代理意见,裁定驳回对方再审请求。

  本案涉及国际信用证议付、债权担保转让效力、刑事犯罪与民事合同效力等专业复杂的法律问题。山东宸金贸易有限公司(“宸金公司”)与(香港)昊明国际贸易公司(“昊明公司”)签订金精矿买卖合同,采用信用证付款。宸金公司依约向中国银行日照分行申请开具了四份受益人为昊明公司的国际信用证,到单金额共计10209969.62美元(折合人民币63187459.98元)。昊明公司议付了上述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未向宸金公司供货。后青岛方泰国际贸易公司(“青岛方泰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焦玉波向宸金公司出具担保函:“若申请开证或议付资料不真实或受益人不能还款,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代为偿还”。之后,昊明公司仅退还宸金公司部分款项,尚余2900万余未付,青岛方泰、焦玉波亦未承担担保还款责任。宸金公司后将上述债权(及附属的保证权利)转让给安徽荣昌公司。2015年,安徽荣昌提起诉讼,要求青岛方泰、焦玉波承担保证责任返还2900万元及利息。日照中院一审、山东高院二审裁判安徽荣昌胜诉。后来,昊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新南被判信用证诈骗罪(伪造信用证提单等议付资料)。青岛方泰、焦玉波以刑事判决为新证据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理由是“刑事判决足以证明焦玉波、青岛方泰公司担保的债务为犯罪所得,缺乏被担保的民事行为基础,担保协议无效”,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并改判青岛方泰、焦玉波不承担担保责任。最高法院再审审查后裁定再审审理(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513号)。

  京都律师接受安徽荣昌公司委托代理再审。律师团队全面整理案件事实证据、深入研究一二审判决,在“原债权债务成立、荣昌公司享有受让债权及担保权、申请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等基本意见基础上,针对再审中“李新南犯罪是否影响民事协议效力”的争议焦点,提出明确的法律意见:刑法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不直接规制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合同的效力判断依据是民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范,刑事犯罪不必然导致民事合同无效;诈骗犯罪人和相对当事人串通合谋犯罪涉及的民事合同,因符合民法中“虚伪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无效”而无效,如果犯罪人没有和相对当事人串通合谋,则其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诈骗行为,在民法中构成欺诈,相关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受害方不行使撤销权,则合同有效;新证据证明李向南个人犯罪,而不是昊明公司犯罪,昊明公司与宸金公司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实际控制人个人犯罪,不免除昊明公司的民事责任,昊明公司应当偿付荣昌公司货款;申请人的担保函,与李新南的犯罪行为无关联,应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法院再审合议庭采纳了京都律师的代理观点,裁定驳回申请人请求。裁定书辩法说理部分表述: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实施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当然认定合同无效,也不影响所涉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刑事判决等新证据仅能证明李新南或其控制下的昊明公司具有欺诈故意,但并不能当然否定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案涉合同效力,本案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购销合同相对方宸金公司或担保合同相对方焦玉波、青岛方泰公司等同样具有欺诈故意或恶意串通等情形,不符合《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案涉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案涉购销合同以及担保合同仍均有效;申请人关于有刑事判决等新证据证明李新南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则案涉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应属无效,其不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最高法院裁定进入再审审理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多数案件事实复杂、法律关系复杂、法律争议极大。代理最高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可以说是代理律师专业知识和经验智慧的顶级博弈。本案,既涉及信用证交易、债权担保权转让等民商事法律关系,又涉及信用证诈骗犯罪与信用证交易基础上形成的系列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京都律师专业务实的代理观点,取得了最高法院的全面认可,为案件的公正裁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赢得了当事人的极高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