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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所田文昌、张丽纯律师办理的 S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0-06-15作者:田文昌,张丽纯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合伙人张丽纯律师办理的S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终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6月8日12时至14时左右,S某在未取得中国民航颁发的无动力固定翼滑翔机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停靠在某城飞行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尚未取得中国民航颁发试航证的滑翔机,在未向某战区空军上报飞行计划的情况下,在某地上空飞行2小时左右。飞行过程中被某战区空军雷达监测为不明空情,致使空军出动战斗机查证并将其迫降。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此次空情的应对处置,共计损失人民币16845元。

  2019年12月18日涉案地公安局对S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立案侦查;S某经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案情涉及重要机构、牵涉面广,被立案侦查不仅给S某生活、工作造成重大不便,而且带来很大精神压力。在此期间,张丽纯律师对S某进行了法律帮助和指导。

  在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以S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当地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京都所田文昌、张丽纯律师是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接受的S某本人的委托,担任其在本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田文昌律师带领团队成员张丽纯律师,详细听取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分析并制定了相关的辩护策略。在详细进行阅卷、调集当事人亲述的《悔过、渴望和请求书》等相关证据资料基础上,辩护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关于对犯罪嫌疑人S某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在相关地区疫情管控相对缓和期间,辩护律师即前往当地检察院就本案辩护意见当面与公诉人进行沟通交流。最终该检察院在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况下,最终认为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S某最终迎来无罪结果,对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努力和工作成果表示认可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