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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师扬威京城、被告人重获自由——王某被控贷款诈骗案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08-07-15来源:新京报作者:loli

  2007年7月,北京市某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王某,在收购某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使用虚假的房屋销售合同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等材料骗取中国银行某支行、建设银行某支行个人房屋销售按揭贷款人民币1.6亿余元。检察机关以王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


  2007年8月,此案一审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某的辩护人,我所合伙人杨照东律师提出了此案中的贷款行为是王某所在房地产公司的单位行为,王某及该公司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意见。


  开庭后,检察机关采信杨照东律师辩护意见,于2007年12月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


  2008年5月,检察机关认为:王某在获得贷款过程中采用了欺诈手段,但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至此,王某被控1.6亿元的贷款诈骗大案,从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的决定不起诉,历时21个月,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