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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律专家对比解析“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
发布时间:2016-12-01

11月24日,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耶鲁大学中国中心共同举办了“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这是一次中美法律专家、律师坦诚交流,观点碰撞,讨论深入,相互学习的研讨会。


美国联邦法官凯瑟琳•海登,美国出庭律师协会研究员和美国刑事律师委员会研究员约瑟夫 A. 海登律师,美国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胡依婷,耶鲁大学中国中心主任唐哲介绍了美国辩诉交易的现状与部分细节,并分析了中美之间处理相关问题的差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名誉院长樊崇义,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教授,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先生,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等参与研讨,并介绍了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的背景、现状、目前面临的问题。本次研讨会由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邹佳铭律师主持。



樊崇义: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名誉院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精彩观点: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包不包括程序?我们认为,认罪认罚不能只关乎实体,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别程序等也要体现区别。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对应的诉讼程序应该简化。那么,是不是仅适用速裁程序就可以了,其他程序要不要体现?还有就是适用主体的问题,主体是不是要落实到法院?再有对于一些重大立功等特别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撤诉,是否动摇权力运行机制?这些适用范围的相关问题,都需要认真研究。


详情点击>>>樊崇义:“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五大困境与六大问题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精彩观点:美国在辩诉交易制度上具有较长时间的实践基础,在守住自愿性、真实性底线方面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如刚才美国专家介绍的,法官不直接介入辩诉交易程序,我觉得这是公正的,法官只有不介入才能保持中立、公正。再如律师在辩诉交易过程中认真负责、尽职调查,认真思考控方是否真的掌握了证据还是只是虚张声势等。我觉得这些都是正面积极的经验,我们当前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应重视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尽量避免该项制度可能带来的弊端。


详情点击>>>王敏远: 认罪认罚从宽改革不仅要“谋其利”还要“虑其害”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精彩观点: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也就是说从侦查程序起开始适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办案人员都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这样的权利,特别是要告知行使这种权利的法律后果。在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认罪认罚,侦查机关就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认罪后所交代的事实和线索等来获取案件证据。这里面必须强调认罪认罚以后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取证,不能认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就是侦查终结,仍然必须获得足够的证据来定罪量刑。


详情点击>>>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框架体系


凯瑟琳•海登:美国新泽西州地区法院法官,曾担任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和助理检察官,1991年被任命为新泽西州法院法官,并于1997年成为联邦法官


精彩观点:在检方和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的时候,法官一般都是不参与的。法官在辩诉交易的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法官在检方和被告人交易的过程中,要确保整个司法过程是合理进行的,会问被告方一些问题,如有没有人威胁你要你认罪?有没有除了辩诉交易书以外的其他交易?有没有人不正当地影响你让你承诺辩诉交易、承认有罪?二是,在辩诉交易的过程当中,法官必须要确保认罪是自愿,而且交易和认罪是在充分了解可能的法律后果的前提下做出的。三是,法官根据指控的罪名,参与量刑的过程。在法院需要快速审理大量案件的情况下,选任的法官应该是人性化的或者说是具有人情味的。


详情点击>>>凯瑟琳•海登:美国联邦法官眼里的辩诉交易


约瑟夫 A. 海登律师:帕斯曼•斯坦•瓦德侯爵•海登(Pashman, Stein, Walder, Hayden)律所的合伙人,新泽西州刑事辩护律师协会的创始人和首届主席,美国出庭律师协会研究员和美国刑事律师委员会研究员。


精彩观点:要想使辩诉交易制度有效运行,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有庭审,因为庭审可以减少参与辩诉交易各方的懒惰性,也可以将辩诉交易操作中的一些不当行为及时暴露出来。半个星期前,在《纽约时报》刊登了一篇文章,讨论的就是美国要不要废除庭审。反对者主张,庭审是决定是否定罪的过程,可以促使检察官和警方非常专业地去工作。此外,我发现在美国,辩诉交易做得最成功的律师是那些准备要上庭的律师,因为这些律师为了上庭应诉,会做大量细致认真、尽职尽责的调查、准备工作;相应地,检察官也会意识到,如果提供的交易条件不好的话,很可能对方不会答应,辩诉交易也就无法成功了。


详情点击>>>约瑟夫 A. 海登:美国辩诉交易中的律师作用


胡依婷:美国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曾任美国华盛顿州西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恐怖和暴力犯罪部门的检察官。


精彩观点:律师一定要跟被告人讲清楚,认罪和辩诉交易是你自己的决定,而不是你的亲人告诉你这么做,更不是律师告诉你这么做。如果一个客户非要由律师来做决定的话,律师也是没有办法为客户做这样的决定的。因为在联邦法庭上法官会问被告人,这个辩诉交易是不是被告人一个人做出的决定,问被告人是不是有人威胁、胁迫或者是以不正当的手段影响你让你做出这个决定。如果被告人回答是辩护律师告诉他应该去承认自己有罪的话,那么,法官是不会接受他的认罪答辩的。


详情点击>>>胡依婷女士:从八个方面全面解析美国辩诉交易


唐哲:耶鲁大学中国中心主任


精彩观点:这种重要的制度,在比较借鉴时要充分考量各自国情的不同,看到法律框架、法律环境的差别。例如在美国,被告人初次出庭,就要做出关于无罪还是有罪的答辩。但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则不同,被告人往往很晚才能见到法官,前期可能要经过批准逮捕等程序,所以可能检察官的角色更重要。如果不考虑一国自身的国情,全盘引入、移植另一国的法律制度,是会出问题的。


详情点击>>>唐哲先生:“认罪认罚从宽”在借鉴辩诉交易时应考虑国情不同


田文昌: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精彩观点:我一直认为简易程序当中尤其是在认罪认罚程序当中必须要有律师辩护,律师辩护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障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由律师帮助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到底是什么。


详情点击>>>田文昌:“认罪认罚从宽”必须有法官和律师参与


邹佳铭律师: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精彩观点:“认罪认罚从宽”诉讼程序改革是我国今年司法改革的重点,也是我国法律应对有限司法资源和不断攀升的犯罪率之间的矛盾,努力实现效率和公平最大化所做出的积极尝试,将会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产生很大影响。但是,政策性的考量不能逾越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


详情点击>>>邹佳铭律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逾越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


朱勇辉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精彩观点:我不担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冲击律师的刑辩业务,相反,我认为会给律师业务带来增长。最近三年,法院的无罪判决率是万分之一点六,那么,这万分之一点六之外的案件理论上都可能走“认罪认罚从宽”的路子,而被告人在这个过程中是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的。你不懂法律,提不出有理有据有力的理由,人家怎么给你从宽?何况很多案子恐怕还需要“边打边谈”,所以,辩护律师将来大有可为。


详情点击>>>朱勇辉律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律师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刘铭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精彩观点:到底认罪还是不认罪,当事人可能不会作出理性的判断,需要律师解释说明清楚利益得失。认罪认罚的有效实施,更依赖于律师作用发挥。


一方面,被害人的物质、精神损失要得到被告人的补偿,特别是我们还有欠缺对被害人有效保护,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情形下。但另一方面,被害人以追究责任过程中往往又有非理性和情感因素,如果以被害人同意为必要性就很麻烦。


梁雅丽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精彩观点:应明确规定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即被告人自愿供述其所犯罪行、自愿接受法庭审判,而不是出于被胁迫或者欺诈等因素,而且最好对这些非自愿因素作列举规定,以利于实践的操作。“认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以及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即放弃其在普通程序中所具有的部分法定诉讼权利,同意通过适用克减部分如法庭调查与辩论等诉讼环节的诉讼权利来对自己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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