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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数罪被撤销,感谢田文昌、曹树昌律师促辽宁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2017-05-24

2017年5月19日,李月英女士从辽宁省抚顺市专程来到北京京都律所,奉送锦旗,感谢田文昌、曹树昌律师。


左二为田文昌律师,左三为曹树昌律师,右一为本案当事人李月英女士


2017年2月27日,由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曹树昌等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李月英涉嫌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一案,在经过辽宁省本溪市两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后,最终由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案件至此宣告终结。


田文昌律师、曹树昌律师担任李月英的一审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即向公诉机关提出了初步的无罪辩护意见。但公诉机关仅采纳了意见中不构成挪用资金罪部分,认为其他犯罪仍然构成,并于2014年3月13日向明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针对指控辩护人进一步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庭审结束后,明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李月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判决李月英“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李月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田文昌律师、曹树昌律师继续担任李月英的二审辩护人。在二审过程中,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了辩护人关于骗取贷款罪的辩护意见后,对本案高度重视,几经延期,于2017年2月14日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7年3月3日,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李月英作不起诉处理,本案终于尘埃落定,涉案被告人均获无罪。


在一这案件中,辩护人的意见得到了办安机关的重视,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同时,本案对于骗取贷款类案件的审理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