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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杰律师获赠“德法双馨大律师”金匾
发布时间:2018-04-25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杰律师的一位当事人送来一牌匾,上书“德法双馨大律师”,对金杰律师的成功辩护表示感谢。


  宋某曾涉嫌诈骗540万元,经过金杰律师的成功辩护,历时两年,检察机关对宋某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赠送金律师牌匾

 

  2010年,赵某委托宋某代为办理探矿手续,并先后付给宋某代办费540万元。双方约定,由赵某提供探矿地点,宋某联系有关方面与赵某共同勘查确定。经多次勘查后确定了探矿地点,并申办了探矿手续。但经有关方面与赵某进一步勘查,探矿地点不具有开采价值。赵某认为没有获利,随即找宋某要求退回代办费。经双方多次协商,于2013年7月1日达成书面协议,赵某明确认可探矿地点不具有开采价值,是由于本人考察不到位,致使探矿地点不准确,探矿手续自愿放弃。双方约定,宋某弥补赵某损失185万元,此事与宋某再无任何关系。但时隔不久,赵某及背后的真正投资人又共同向公安机关控告宋某诈骗。


  金杰律师接受委托后,运用侦查思维、公诉思维和审判思维研究案件,分析研究卷中材料后认为,本案不是刑事案件,而是普通的民事委托纠纷,且当事人双方已经书面达成协议,妥善处理完毕。同时,发现了案件存在的重大虚假控告问题。据此,金杰律师从刑事控告书证的虚假性、控告人证言的不真实性、控告人的不讲诚信、证据的矛盾性、控告方与被告人宋某签订书面协议的真实确定性等诸多方面,提出了证据分析意见和无罪的辩护意见。


  金杰律师结合自己从事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实务,注意讲求沟通艺术,采取多类型书面意见和多角度、多层面交流探讨等多种方式,与检察机关进行了良性沟通。促使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反复多次核对证据,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