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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界》:关注商业贿赂,京都刑辩律师解读葛兰素史克事件
发布时间:2013-08-15来源:新京报作者:loli
         继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数名高管被调查以来,中外药企商业贿赂事件还在不断被暴露。显示出中国政府新一轮打击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行动的开始,和整治的决心。作为一家刑辩业务在全国领先的律师事务所,京都律师们对这类事件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提出企业如何预防此类犯罪的方案,并呼吁通过体制改革来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以及呼吁在法律的框架下,合法解决此类案件。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韩嘉毅律师、朱勇辉律师在所内接受了《健康界》的采访,从律师视角谈到了对此类事件的观点和看法。
     日期:2013-08-14         来源:健康界     作者:戴廉、陈璐莹
 

京都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合伙人韩嘉毅律师、朱勇辉律师呼吁,在依法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媒体和社会应更多关注,在医药商业贿赂现象背后司法机关、主管机关存在的不足,反对选择性执法、一窝蜂式执法、有法不依等,并应加快医疗行业改革。
         近一个月来,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嘉毅律师接到的医药企业咨询电话变多了,这些企业大多希望近期在内部就合规问题进行自我审查。韩嘉毅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从6月底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GSK中国)数名高管被调查起,医药企业商业贿赂事件正在持续发酵,目前已有包括优时比、辉瑞、默沙东、礼来、罗氏、阿斯利康以及诺和诺德等在内的多家大型药企相继被查。医药界一时间风声鹤唳。

而8月8日,代号为“培根”的爆料人向媒体举报法国赛诺菲公司一事,又将事件再次推向舆论高潮。爆料人称,在2007年11月前后,向北京、上海、 杭州及广州的79家医院、503位医生,借“研究经费”名义,支付约169万元的费用。目前,北京纪委和上海卫生计生委已相继宣布对此事开展调查。
这一系列事件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我国当前法律对商业贿赂如何定性?被调查的企业或个人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责任或罪名?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如何区分,不同的决策程序将如何影响责任认定?医药企业、医院、医生应如何预防此类犯罪?要想减少此类案件发生,又需要怎样的体制变革?

8月5日,京都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合伙人韩嘉毅律师、朱勇辉律师就上述问题共同接受了健康界专访。他们指出,此次GSK事件可能涉及行贿、受贿等罪名,而刑法中对于行受贿罪名的规定复杂,根据公司内部不同的决策程序,具体可能涉及单位犯罪或个人犯罪,各自对应不同的处罚。

对于医药企业反商业贿赂,两位律师均认为,我国当前执法不严现象普遍存在,选择性执法、一窝蜂似的执法盛行。“如果一旦发现不规范的情况就予以规范、予以惩处,常年经常性规范、一贯性执法,事情就不会到今天这么严重的程度。”朱勇辉律师说。
在两位律师看来,医疗体制本身的弊端也导致此类案件层出不穷。他们呼吁,媒体和社会应更多关注,在医药商业贿赂现象背后司法机关、主管机关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反对选择性执法、一窝蜂式执法、有法不依等,并应加快医疗行业改革。
GSK事件可能涉及的罪名
对于行受贿的罪名,刑法中规定很复杂,比如既有行贿罪,也有“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受贿都可能涉及到单位犯罪的问题,此外,还存在“介绍贿赂罪”与“斡旋受贿罪”等。
健康界:我们注意到,公安部门关于GSK事件的通报里提到,“现有证据充分证明,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高管和相关旅行社的部分高层人员已涉嫌严重商业贿赂和涉税犯罪”。在两位看来,这一事件应该怎么定性,适用于当前哪些法律?
韩嘉毅: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GSK事件涉及到的罪名应该主要是行贿和受贿。又因为行受贿需要大量的现金,大 量的现金需要有出处,所以有可能涉及到税收方面的犯罪,比如,如果不小心用来抵的发票是增值税发票,就触犯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名;如果用的普通发票,有 可能涉及偷税漏税问题,因为虚增了成本,让企业所得税金额降低,不过普通涉税犯罪需要很多前期程序,比如经税务机关查实举报屡教不改才构成偷税漏税,现在 可能涉及不到。

再有可能涉及到的是,由于这样的行为基本都需要动用现金,于是企业可能会想办法套取大量现金,然后设立一个小金库,不论国企还是外企都有可能在备用 金账户上的小金库里存有大量现金,又由于小金库不在企业财务核算监管范围内,时间长了谁也搞不清有多少钱,所以,如果是国企就有可能涉及到贪污挪用等,如 果是私企就有可能涉及侵占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等和侵占、挪用等有关的罪名。

朱勇辉:另外,还要注意的是,行受贿罪里面也涉及到两种情况——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这两种情况下,司法机 关将来追究的责任主体和责任程度都是有所区别的。不论是行贿还是受贿,如果是以单位、组织的身份来行贿或受贿,涉及的罪名就是单位行贿或单位受贿。这与个人行贿受贿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主体不同。在追究的时候,如果是单位行贿,对单位本身要处以罚金,还要再追究单位决策人和实施人两种自然人的责任,要判处 刑罚。这是双罚制。

韩嘉毅:朱勇辉律师讲的很关键。对于行受贿的罪名,刑法中规定很复杂,比如既有行贿罪,也有“对公司、企业人员 行贿罪”,行贿、受贿都可能涉及到单位犯罪的问题,此外,还存在“介绍贿赂罪”与“斡旋受贿罪”等。是否涉及到单位,是否涉及到决策人,是否涉及到具体负 责人、操作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单位是一种放任还是故意,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罪名,责任主体也不同。
健康界:此外,媒体还提到了一个词“性贿赂”
朱勇辉:当前我国没有“性贿赂”这个罪名。几年前,法律界就有人提出“性贿赂”要入罪,但立法一直没有采纳。这 里有很多争议。我个人的看法是,如果行贿者为受贿者寻求性服务买单,那么将买单的资金视为行贿数额,这个角度还可以,但如果把性行为本身作为贿赂,根据目 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还行不通。
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一个医药公司,为了整个公司的利益,由单位领导人决策,要通过一种贿赂的方式开拓市场,并且公司予以了资金支持,由实际的操作人员来完成,这就是典型的单位行为,对单位要给予处罚,决策者实施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健康界:那么,在葛兰素史克案件中,更具体来说可能涉及哪些罪名?责任主体更多是单位还是个人?
韩嘉毅:关于行受贿的多种罪名,案件中都有可能涉及。但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内部操作流程,不同的管理制度下,涉及的罪名不一样。

朱勇辉:什么是单位行为?简单说来,比如一个医药公司,为了整个公司的利益,由单位领导人决策,要通过一种贿赂 的方式开拓市场,并且公司予以了资金支持,由实际的操作人员来完成,这就是典型的单位行为,对单位要给予处罚,决策者实施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医药公司并不想这么做,公司也不知道销售人员有这个行为,只是销售人员为了完成自己的任务,为了提高自己的销售额度和个人收入,从自己的收入中拿出一部 分去行贿,通过这样的方式去打市场,这是典型的个人行为。这两者之间要看事实证据来区分。

健康界:对受贿方也是这样来区分?
朱勇辉:受贿也一样。如果一个医院以单位的名义向医药公司收取好处费,放小金库,然后用于单位支出比如给职工发奖金福利等等,那就是单位受贿;如果是药房医生、开方医生个人收受好处,归个人所有,那就是个人受贿罪。这里面还要区分受贿人的主体。医院的性质不一样,比如国有医院和民营医院,涉及的罪名会有所不同。而同样性质的医院就以单位和个人来区别。
健康界:如果涉及单位犯罪,会对单位里哪个层次的人进行处罚?
朱勇辉:两种人。第一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讲是决策者、直接管理者。第二种是直接实施的人。决策者虽然不直接去送钱,但这件事是由他决定的,他代表了公司的意志,所以对他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韩嘉毅:这个范围有时会很大,可能涉及整个决策层;有时会很小,直接涉及一两个主管者。
健康界:什么情况下涉及的范围会很大呢?
韩嘉毅:关键看有没有共谋,就是看这件事是在哪个层面可以决策的,是总经理这个层面定下来的,还是总经理办公会这个层面定下来的。如果是总经理办公会这个层面,副总也是参与其中的,如果总经理办公会定不下来,那就需要股东会来定。
在有的企业,客户总监就可以直接决定,有的企业是分管副总可以直接定,有的企业要到总经理那个层面才能定。各个企业操作模式不同,决定了后来承担责任的人不同。越是集体决策,后来承担责任的人可能越多;越是个人决策,最后承担责任的可能越少。
健康界:除了刑法中关于行贿受贿罪的条款,还有其它哪些法律和这个案件有关?
韩嘉毅:还会涉及到税法、公司法。刚才说到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或偷税漏税等罪名,就是和这些相关的。
反对选择性执法一窝蜂执法
实际上,在这种运动式执法的过程中,很容易造成过激的打击行为,不是很客观,法律尺度的掌握容易过重。
健康界:近年来,卫生部、商务部经常会发布一些反对商业贿赂的文件和规章制度。这些文件规章在反商业贿赂中扮演怎样的角色?
韩嘉毅:各部门发布了大量规章、文件,但商业贿赂行为还是屡禁不止。其实我国关于行受贿的打击,已经有了《刑法》的规定,并不存在立法缺失问题。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我们国家很多事情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甚至,说狠点儿,他们在选择性执法,一窝蜂似地执法。比如这一次,一下子医药企业行贿受贿事件受到关注了,好像是第一次发生似的,但其实存在很久很久了。
我国司法领域选择性执法的问题很严重。郑筱萸案本来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应该以之为契机查一查医药行业,因为这涉及到老百姓的救命钱,涉及到大家的生命健康问题。但郑筱萸事件最后不了了之,大家还是相安无事,好像所有问题都是郑筱萸一个人造成的。这是不正常的。我们必须看到司法机关存在问题,行业主管也应该反思。
朱勇辉:除了选择性执法,不能一贯性执法也是一个很大的弊病。如果一旦发现不规范的情况就予以规范、予以惩处,常年经常性规范、一贯性执法,事情就不会到今天这么严重的程度。我们现在的做法往往是,平时不是很关注,一旦事态比较严重就来一个一窝蜂似的运动式执法。实际上,在这种运动式执法的过程中,很容易造成过激的打击行为,不是很客观,法律尺度的掌握容易过重。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比较关注一个问题——如何在这种类似风暴式的行动中做到客观处理,而不是扩大涉及面,对不应该追究的情况也予以追究,这不是我们打击的本意。
韩嘉毅:作为辩护律师,从我们的职业定位来说,我们感到很矛盾,一方面我们怕这种运动式执法会对法治造成严重破坏,另一方面我们又痛恨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平常都在卖红薯
健康界:为什么做不到一贯性执法?
韩嘉毅:这个就是法治建设还需要继续努力的地方。
第一,这里有观念问题。五千年的封建统治,让我们的思想观念中没有对法律的敬仰。我们可以很快地学习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从国外几百年的法治发展历史中总结出经验,建立甚至健全我们的法制,但是三十年的法治建设与五千年的封建统治相比太短暂了,我们的法治理念需要提升,媒体和社会公众都要发出声音呼吁法治观念的提升。
第二,我们的司法不独立。正常的司法应该独立于行政和立法,但现在不能否认的是,我们的司法难以独立。今天医药行业严打了,明天说医药行业可以放放手了,就搞搞建筑行业。这其实都是司法不独立产生的恶果。
为什么长期有这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主要就是这两个原因。
朱勇辉:韩嘉毅律师说的第一点我特别有同感,就是说,大家还没有树立一个一切以法律为准绳的意识和理念:当官的信奉权力,我站对队就安全,就可以胡来;有钱的商人和富豪们觉得有钱可以摆平一切,有底气;普通老百姓觉得出了事就是要找找关系。大家都存在一种侥幸,而不是对法律存有敬畏,把法律当成自己生活各方面的准则。
医疗体制亟待捋顺
媒体也好、主管部门也好,都应该分析深层次的原因,打击只是治标行动,打完了这一波还有下一波,研究如何治本才是上策。
健康界:GSK的一位高管在被调查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注册方面要和药监总局打交道,药价上要和国家发改委打交道,进医保要和劳社部打交道,进医院要和各地招标办以及医院的院长、药剂科主任打交道。在两位看来,他的这句话里表达了什么信息?
朱勇辉:这种说法可以理解为是他自身防御的一种方式,但同时也确实道出了这个行业产生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实际上,没有人愿意把钱送给别人,这里面一定有原因。我分析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监管部门太多了,存在寻租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有被迫而为之的问题,不这样做就打不开市场。
第二,竞争是无序的,缺少规范和透明的管理。如果药品的价格制定、进入医保、进入医院的程序都是公开公平进行的,药企就不必要加大这方面成本。如果大家都按照规则行事,就不存在行受贿空间。
第三,营销人员的私利问题。这是最后的原因,而最后的原因恰恰是行贿人不希望行贿的原因,因为营销人员不希望利润变小。
这三个原因加在一起,导致医药行业出现了现在的情况。对于商业贿赂的事实,打击是应该的,但是媒体也好、主管部门也好,都应该分析深层次的原因,打击只是治标行动,打完了这一波还有下一波,研究如何治本才是上策。
韩嘉毅:法律的魅力在于尽可能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还有漏网之鱼而且大部分都可以漏网的话,这个法律就没有效力了。
朱勇辉:就像刚才所说,如果不能一贯性执法,就会使一些人存在侥幸,总觉得自己不会是被抓的那个人。而我们不能等这个体制病入膏肓才来反戈一击。这样达不到目的。刚才从药企的角度,我们分析了体制问题。从医院的角度来讲,也有深层次的原因。除了个别人贪婪的私利,更深层的原因还在于体制问题。医院的利润从哪里来,医生的收入如何保障,如何让他们放弃受贿,这个问题要考虑。从某种程度上讲,这里(受贿)也有点被逼的成分,都需要从体制上去捋顺。
事实上,医院不是不能挣钱。私立医院都很挣钱,但是要批一个私立医院非常困难,成本奇高。另外,为什么现在就医难,费用高?一个原因是优秀的医生都集中在大医院。如何把资源合理分配?能不能让医生和律师一样市场化,让医生也可以更容易开诊所,靠自己的医术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有好的收入,而且被市场认可,而不是靠私底下受贿。这种改革也可以让患者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病情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医院。
医生的红线在哪里?
行受贿罪打击的是钱权交易,就是用手中的职权换成金钱。医生如果正常看病,该开什么药开什么药,职权就不存在交易的问题,如果多开药是因为有利益驱使,就存在交易问题。其实好多医生也是该开什么药开什么药,但是只要拿钱了就说会不清。
健康界:我们看到,这次事件已经从医药企业开始波及医生。那么医生的哪些行为可能和行受贿罪有关?
韩嘉毅:行受贿罪打击的是钱权交易,就是用手中的职权换成金钱。医生如果正常看病,该开什么药开什么药,职权就不存在交易的问题,如果多开药是因为有利益驱使,就存在交易问题。其实好多医生也是该开什么药开什么药,但是只要拿钱了就说会不清。本来一天正常的业务量就是开20瓶藿香正气水,医药代表说我可以给你钱,于是这20瓶藿香正气水就不纯洁了,就说不清是不是正常应该给患者开20瓶了。而且,在司法的实际过程中存在执法扩大化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不抓不管放任,但是一旦抓了这件事又会扩大解释范围。比如说,医生与医药代表通过十年、二十年交往已经成为朋友了,医生家里老人生病、孩子上学医药代表出了红包给他,这个钱有可能是干净的,跟职权交易是没有关系的,但实践中会被扩大化。
另外,假如对一个院长,医药代表其实并没有什么具体的诉求,但他定期给这位院长送礼,每次春节都送五千块,这个时候你能看到权钱交易吗?这是属于拍马屁讨好的行为。如果看不到权钱交易,严格意义上也不应该定成行受贿罪,但是实际案例中都给定罪了。
如果正常考察的话,认定一个医生是不是有权钱交易,我认为,应该是将这个医生之前没有收钱的一段时间开的处方去和行受贿之后开的处方做对比,如果行受贿之后开的处方明显改变,这时就存在个人的私心,就是钱权交易。但是我们的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做不了这么细,这就很麻烦。这又一次告诉我们,中国的司法并不严肃。
健康界:医生收受患者红包会构成犯罪吗?
韩嘉毅:需要具体分析,看他有没有把职权作为一种交易的对象,给对方提供一种便利,而这种便利又是和他的职权相关的,比如让对方加塞或者比别人先换了肾等等。受贿罪的当事人必须得有职权,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取私利,并且对方给他钱,用钱来买他的职权,有这样的对应关系才构成犯罪。如果一个医生正常看一个病人,凭良心做事,用最少的成本将病人治好,病人向医生表示了感激,这个时候医生拿了病人的东西,就不一定会定罪。
健康界:那么,医生如果要避免触犯红线,应该如何做?
韩嘉毅:只能是不收钱。
朱勇辉:医生拿钱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该拿的。比如请医生去参加学术会议,根据其身份、时间长短支付合理的劳务费,这笔钱我认为是没问题的,当然前提是这笔钱和医生的劳务是对应或者基本对应的,不能明显超出市场价值。第二种是明显不该拿的坚决不要拿。这里主要就是指药品回扣等钱权交易。第三种是法律界定不是很清楚,司法仲裁有很多争议的情况,最好咨询一下律师。
追求合乎法规的程序
由于医和药之间存在利益链条,双方一起举办学术活动,不免让人产生程序上不公正,或者说有其它交易嫌疑的感觉。我们为什么不能改变这种现状呢?业内人士应该更多地考虑一些更阳光、更容易让大家接受,或者能够避免私下交易的程序。
健康界:医药企业为医生支付培训费用,该如何定性?
韩嘉毅:这方面不能简单地去说,得看实质。如果他确实是去参会了,会议有学术价值、课程安排很详细,而且没有游玩的机会,可能就没事,但一旦有游玩等情况发生,那么这个问题就说不清楚了。
朱勇辉:现在的问题是,我国的司法解释已经把受贿范围扩大了,早期就是权钱交易,钱直接是指货币或者其他有价值的财物方式,而现在,因为行贿的手段花样不断翻新,为了加大打击力度,一些隐蔽的方式比如打麻将,以及一些看似正常的交往方式包括学术会议收费、旅游、孩子上学等,都有可能被纳入到受贿的范围之内。
健康界:药企赞助学术会议在国外也是比较正常的,但一些国家比如英美都对医生接受赞助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中国的学术赞助应该怎样找到一个合规的方式?
朱勇辉:对,从当前的现实情况看,药企的支持对于学术会议的举办的确非常重要,但还得找到一个合乎法律规定的,或者说程序上比较正当的形式。实际上,由于医和药之间存在利益链条,双方一起举办学术活动,不免让人产生程序上不公正,或者说有其它交易嫌疑的感觉。我们为什么不能改变这种现状呢?业内人士应该更多地考虑一些更阳光、更容易让大家接受,或者能够避免私下交易的程序。
健康界:那么,对于医院、协会等单位和组织,应该如何避免让自己陷入到犯罪行为中呢?
朱勇辉: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和规章办事,杜绝一切不规范不正常的私下交易,不正常的收入。如果还想打打擦边球,避免担当责任,都是很危险的。
外国人涉案有何特殊
我国当前法律是充分保护外国人诉讼权利的,比如向他们提供翻译、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等。
健康界:除了葛兰素史克,本次风暴中已经有多家医药企业被查,其中涉及到一些外国公民。那么外国人涉案和中国人涉案会有什么区别呢?
韩嘉毅:原来我国的制度对待外国人和中国人区别更明显一些,外国人犯罪连审判级别都会调整,需要到中院审判。现在改了,普通的基层法院也可以审判外国人犯罪,但在审判期间的送达及刑罚制裁措施还有不一样的地方,比如外国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的处罚措施,中国人就不会。
朱勇辉:我国当前法律是充分保护外国人诉讼权利的,比如向他们提供翻译、保障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等。在侦查和法庭审理的时候,外籍犯罪嫌疑人都可以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有权利聘请律师、要求提供翻译等。
健康界:我们知道,GSK的母公司在英国,它已经美国纽交所上市了,所以其子公司的涉嫌犯罪行为不仅仅受中国法律刑事管辖,同时也受到英国甚至美国法律的管辖。英国有《反腐败法》,美国有《反海外腐败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GSK在中国受处罚,是不是也会在英美受到相应的处罚?
朱勇辉:这要看各国对刑事判决的双边国际缔约条约,外国药企在中国涉及犯罪行为的话,根据中国刑法的管辖权,有三种管辖:一种是属人管辖,一种是属地管辖,还有保护性管辖。属人管辖意味着,只要是中国人,在全球内我都可以管;属地管辖是指,任何人在中国地域内犯罪了我都能管;第三种是更扩大化的保护性原则,即外国人在外国的行为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构成犯罪的,中国的刑法也可以管辖。
韩嘉毅:有些国家规定,只要在国外接受了处罚,而且这种处罚与国内的处罚差不多,在国内将不再重复处罚。有的国家不一样,在外国接受处罚后,在国内还要再次接受处罚。
健康界:和英美相比,我们在行受贿罪的量刑方面有什么不一样?
韩嘉毅:差别很大。罪名、量刑都有很大差别,这跟国家的传统文化、理念有关系。
媒体应避免未审先定
我觉得媒体更应该具有社会责任,去挖掘这些现象背后的问题——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主管机关存在的问题,选择性执法的问题,有法不依的问题等等。媒体要启发老百姓更加关注这些,并呼吁医疗行业改革,提高医生收入。
健康界:针对医药行业贿赂的新闻最近层出不穷,在二位看来,媒体在反对商业贿赂事件中应该是怎样的角色?
韩嘉毅:我觉得媒体更应该具有社会责任,去挖掘这些现象背后的问题——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主管机关存在的问题,选择性执法的问题,有法不依的问题等等。媒体要启发老百姓更加关注这些,并呼吁医疗行业改革,提高医生收入。
而现在看来,我觉得媒体更多在关注个案中的新闻点,比如性贿赂、离奇的研讨会等,甚至有时对案情进行了曝光。实际上,记者不应该为了吸引公众曝光案情,这是在破坏法治。如果一个律师,无论辩护律师还是代理律师,在案件还没有侦查结束的时候过早地对媒体、社会公众暴露案情,公安机关可能会找律师麻烦,因为提前暴露案情给侦查带来障碍,司法机关、司法主管机关包括律师协会也会说该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甚至受到处罚。但我们看到,案件还没有侦查结束,由办案的司法机关策划、提供机会和材料,媒体就对主要人物进行了采访,并让其当着社会公众说出、承认一些事实,这些未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究竟是真是假,还没有查实就公布,以后审理怎么认定?能说以前已经公布的事实是错误的吗?如果审理查明后发现,以前公布的事实不是事实,不能、没有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媒体要不要道歉、承担责任?法院是不是只能按照原来发布的事实予以认定?一方面,代表个人的律师被严禁发声,有各种力量监督监管,不许说话;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毫无顾忌随便说话。话语权的这种失衡,就会让公权力的行使如虎添翼,让本来应该是公平的打击犯罪,控辩双方角逐竞技的庭审对抗,转变成猎手与猎物之间的猎杀。事实上,许多国家的司法制度都在严格限制,司法机关在审判前就实体问题,对公众说话。对于被告人、律师的对外发声抗辩却常常是疏于管理,甚至使放任不管,这样才是将权利放到笼子里,才不至于矫枉过正。
媒体先入为主,动不动就站在道德至高点,说犯罪嫌疑人腐败、道德败坏等,在没有开庭审前前就定性甚至定罪,这是违反法治的。过分地挖掘案情,对案情的走向不利,对于被抓的嫌疑人、被告人是不利的,是未审先定,有可能让无辜的人受到追究,有可能怂恿煽动司法机关改变侦查方向,错误地扩大打击范围、错误地加大惩罚力度,这都不是依法办案。这是我作为法律人所担心的。
朱勇辉:媒体的职责,第一,要客观报道,不能捕风捉影;第二,要慎下结论,刑事司法有自己的一套程序,媒体不能代替司法机关进行审判;第三,在事件报道中更应该关注办案机关的正当性和公正性,比如是不是按照程序办的,合法性怎么样,法律依据怎么样;第四,应该关注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是不是获得了相应的诉讼权利,比如聘请律师的权利、家属获得通知的权利等等;最后,应该不仅看表面,还应该挖掘背后深层次的原因,综合分析,让决策者看到更多信息,促使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律师:通过维护程序维护法治尊严
律师更多的责任是维护法治这个环境,让其合乎本来的规律。而医生更多的是要维护医疗服务行业的规律,使其清澈透明。
健康界:在这样的事件中,律师的角色是什么?
韩嘉毅:律师更重要的角色还是维护法治的稳定和尊严,不能扩大或者缩小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每个行业都有其社会责任,我们律师的责任就是维护法律尊严。在这个事件中,我们更加关注的是,已经被调查的人和企业在法律方面的权利是什么,有没有得以实现,比如有就没有聘请律师、律师有没有依法会见、有没有为嫌疑人有效提供法律帮助、有没有真正的公开审判,律师有没有依法辩护等等,更加关注的是案件的审判是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运行。对于证据的认定,牟利也好,给钱也好,有时很难认定,是否严格按照疑罪从无、罪刑法定这些基本原则进行?
律师实际上是通过对程序的维护在维护中国法治的尊严。医疗服务行业是一个环境,法治环境也是一个环境,律师更多的责任是维护法治这个环境,让其合乎本来的规律。而医生更多的是要维护医疗服务行业的规律,使其清澈透明。
说实话作为律师同时也是普通公民,我们内心也是很纠结。一方面我们痛恨医药行业的诟病,他们是在拿民众的健康和生命做游戏,我们希望司法机关严格打击;一方面,我们又很担心,担心通过媒体不当曝光后的一系列审判活动,会成为破坏法治的反面典型,并引发更多的破坏法治的案例。

朱勇辉:律师的作用有两个大的方面,第一,从整体上来说,发出律师的声音,从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这件事走向理性、合法、公正。我们一直在强调,司法机关不能一窝蜂似的、超范围的、偏激的去打击商业贿赂,这也是我们律师体现作用的一个方面。第二,从为个体辩护的角度来说,作为辩护律师,如果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正当的诉讼利益。

 

 原题:《关注商业贿赂:京都刑辩律师解读葛兰素史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