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2013年4月9日,北京市二中院审理了一起象牙走私案件。据犯罪嫌疑人李某介绍,她一直在南非做服装生意,此次回国原本是准备探亲。回国前,为了送亲朋好友一些纪念品在市场上购买了一些象牙制品。李某担心象牙被没收,按照黑人卖家介绍的方式先把象牙制品一片片包在熟肉内,然后又进行了真空包装,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象牙被海关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象牙制品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总计8.08千克,价值33万余元,被全部起获并扣押。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京都律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玲在庭审当日就此事接受媒体采访。刘玲律师表示,我国早在1981年就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属于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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