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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73期 | 美国反垄断新政,量刑考虑合规因素
发布时间: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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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动态

  1.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罚700余万
  2.国巨因收购君耀股权未依法申报被处30万元罚款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卡哥特科集团收购德瑞斯集团部分业务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19年7月1日-7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5.市场监管总局公示十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6.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浙江省企业竞争合规指引》
  7.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行政约谈围棋协会

  国际动态

  1.美国司法部颁布新政策,企业合规计划将被纳入减刑考量因素
  2.三丽鸥公司限制Hello Kitty形象产品跨境销售,被欧盟委员会罚款620万欧元
  3.欧盟委员会附条件批准Connect Airways对Flybe航空公司的收购
  4.三星因误导性手机防水广告在澳大利亚被起诉

  国内动态

  1.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罚700余万

  经授权,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1月对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16年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经前期核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0月将核查情况上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年11月21日,本委依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对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依据《天津市供水用水条例》的规定,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水泵、闸阀、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泵房等设施。二次供水设施是城市高层建筑供水的必备设施。

  当事人在供水经营中,利用其在供水范围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的支配地位,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时必须使用当事人指定的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澄公司)生产的智能电控柜和远程监控子站。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附加的上述不合理交易条件,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单位的选择、材料设备的采购等方面没有自主选择权。具体通过如下方式实施:

  1.当事人在办理二次供水业务进件时,对于自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其提供建设委托书和由当事人统一印制的《新建二次供水设施自行建设保证书》后方可进件。“新建二次供水设施自行建设保证书”的内容有:我方向天津市自来水集团郑重承诺,保证该项目生活二次供水设施符合《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天津市管网叠压供水技术规程》及自来水集团相关要求。其中:自来水集团相关要求包括《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监控系统的通知》(建公用〔2010〕525号)、《关于在二次供水新建和改造中使用指定电器控制柜的通知》(津水内字〔2009〕33号)和《新建二次供水主要设备材料入围厂家明细》。对于委托当事人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地产企业,需与当事人签订“二次供水委托建设协议书”。“二次供水委托建设协议书”中也写明“保证该项目生活二次供水设施符合《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天津市管网叠压供水技术规程》及自来水集团相关要求。”

  《关于在二次供水新建和改造中使用指定电器控制柜的通知》(津水内字〔2009〕33号)由当事人于2009年制定,要求房地产公司在建设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HC系列电器控制柜。

  《新建二次供水主要设备材料入围厂家明细》由当事人2014年制定,要求房地产公司在建设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HC系列电器控制柜和华澄公司生产的远程监控子站等主要设备材料。

  2.当事人要求房地产公司在建设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华澄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HC系列电器控制柜和华澄公司生产的远程监控子站。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符合当事人的要求,多数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委托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并向当事人提供委托书,委托书中明确由华澄公司建设远程监控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施工前与华澄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施工方式均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同时须同华澄公司签订远程监控子站建设合同,由华澄公司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建设远程监控子站。少数开发商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项目,其生活用水泵房也转包给华澄公司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建设,同时房地产公司也须将远程监控子站委托华澄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建设。华澄公司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将其生产的电气控制柜使用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并建设远程监控子站。上述采用包工包料形式建设的工程中使用的电器控制柜均由华澄公司提供,开发商无法自主选择。远程监控子站均须由华澄公司建设,开发商无法自主选择。对于委托当事人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地产企业,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中写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可由开发或建设单位委托自来水集团公司建设,也可自行组织建设,不论由谁建设均需选择入围范围内的设备、材料”。同时通过对委托当事人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天津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调查显示,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也由华澄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建设,也由华澄公司建设远程监控子站。

  3.依据《天津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向供水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二次供水工程的审核验收职能。当事人利用这一职能,在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前,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华澄公司建设远程监控子站工程款的凭证。

  当事人附加不合理条件没有正当理由

  1.当事人附加指定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电器控制柜和远程监控子站的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天津市供水用水条例》和《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分别对供水、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标准进行规范,但没有规定必须使用何种品牌或者哪个公司的材料设备。原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监控系统的通知》(建公用〔2010〕525号)文件中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监控系统建设标准(试行)》也没有规定远程监控子站必须使用的品牌和厂商。因此当事人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2.当事人附加指定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电器控制柜和远程监控子站的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

  本案调查中,涉及的9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映,不签订“新建二次供水设施自行建设保证书”,不选择包工包料的形式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交由当事人的控股子公司华澄公司施工和不选择华澄公司建设远程监控子站就无法办理接装手续,也无法获得供水服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自行建设保证书”是当事人制定的格式条款,并非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交易相对人利益

  1.当事人的行为排除、限制了二次供水工程中其他合法经营者参与竞争,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

  自来水二次供水设施的材料设备市场本应是开放的竞争市场,只要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的材料设备都可以进入该市场公平竞争。当事人的行为实质上是借助其在相关市场上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将支配地位的影响力不公平地强加到电器控制柜和远程监控子站销售市场,不公平地限制了市场竞争,导致一些具备资质的合法经营者难以在本案相关地域市场销售。

  2.当事人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限制了交易相对方的自主选择权,损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由于当事人在其供水范围内独家提供自来水供水服务,掌握二次供水设施验收职能,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确保工程工期和顺利验收,按时向购房人交房,迫于当事人的市场支配地位,在二次供水设施中不得不使用当事人指定的电器控制柜和远程监控子站,限制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主选择权。

  2019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稽罚告〔2019〕J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作为天津市市南主城区区域内唯一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企业,对申请新装自来水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附加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须使用当事人控股公司-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智能变频控制柜和远程监控子站的不合理条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使案件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且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17年7月停止。鉴于上述情节,认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反垄断法》规定最终对其处2016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的罚款7438622.77元。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gkml.samr.gov.cn/nsjg/fldj/201907/t20190712 <http://gkml.samr.gov.cn/nsjg/fldj/201907/t20190712_303429.html>_303429.html <http://gkml.samr.gov.cn/nsjg/fldj/201907/t20190712_303429.html>

  2.国巨因收购君耀股权未依法申报被处30万元罚款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9月26日对国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巨)收购君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耀)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国巨收购君耀股权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国巨2017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营业额为 (略);君耀2017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营业额为 (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8年8月底,国巨对君耀的持股比例达87.12%,收购股份已交割过户,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就国巨收购君耀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市场监管总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国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国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第49条和《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对国巨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ic.gov.cn/fldj/tzgg/xzcf/201907/t20190703_303167.html>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卡哥特科集团收购德瑞斯集团部分业务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2018年6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卡哥特科集团收购德瑞斯集团部分业务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2018年7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018年8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2018年11月19日,经申报方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2019年1月11日,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市场监管总局同意。2019年1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方的再次申报予以立案审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舱口盖、商船滚装设备、船货起重机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目前,本案处于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9日。

  在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及下游用户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卡哥特科旗下收购实体与德瑞斯于2018年2月8日签署协议,拟由卡哥特科收购目标业务,并将目标业务与麦基嘉集团业务进行整合。

  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申报方2019年6月16日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中国舱口盖、商船滚装设备和船货起重机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申报方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卡哥特科、德瑞斯及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

  (一)自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公告之日起2年内,卡哥特科和德瑞斯就中国市场舱口盖业务、商船滚装设备业务和商船起重机业务保持相互独立并继续开展市场竞争,包括管理独立、财务独立、人事独立、定价独立、研发设计和生产独立、销售独立及采购独立等。

  (二)自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公告之日起2年内,为确保实现上述业务相互独立并保持竞争,卡哥特科和德瑞斯相互之间就中国舱口盖、商船滚装设备和船货起重机业务相关人员、竞争性敏感信息和办公场所等设置防火墙,制定详细的防火墙指南手册并开展培训,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公告承诺义务。

  (三)自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公告之日起5年内,卡哥特科将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在中国市场对相关产品实施涨价,即对于相同类别下的相同产品,卡哥特科在中国销售的舱口盖、商船滚装设备及商船起重机产品价格不高于其有中国市场订单的最近3个日历年度的平均供货价格。

  (四)自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公告之日起5年内,除非有正当理由,卡哥特科将不会拒绝或限制向中国客户提供舱口盖、商船滚装设备或商船起重机产品,也不得恶意拖延提供产品。

  卡哥特科将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承诺履行情况。相关业务保持相互独立的限制性条件自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公告之日起2年后自动终止;有关不涨价和不拒绝供货的限制性条件自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公告之日起5年后不得自动终止,将由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决定是否解除。

  市场监管总局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申报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申报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gkml.samr.gov.cn/nsjg/fldj/201907/t20190712_303430.html>

  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19年7月1日-7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19年7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19年7月1日-7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7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ic.gov.cn/fldj/zwgk/201907/t20190709_303285.html>

  5.市场监管总局公示十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住友商事株式会社与塔塔贡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华润健康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与三井物产株式会社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3)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股权案
  (4)殷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收购雀巢皮肤健康公司股权案
  (5)荷兰汇盈不动产投资共同基金收购红木幸浦私人有限公司股权案
  (6)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7)顺普汽车零部件(中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首钢MA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
  (8)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收购TECHNO ASSOCIE株式会社股权案
  (9)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案
  (10)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收购JR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ic.gov.cn/fldj/jyajgs/index.html>

  6.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浙江省企业竞争合规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引导企业加强竞争合规管理,防范企业反垄断法律风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实施,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稳企业防风险重大决策部署,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竞争合规指引》。

  全文包括六章共三十六条,重点内容为企业竞争合规管理架构、 企业反垄断风险识别、企业反垄断风险评估与处置、企业竞争合规运行与保障,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风险、公用企业的反垄断风险、与行政性垄断交织的企业反垄断风险的角度进行指引。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zjamr.zj.gov.cn/HTML/zxfw/201907/f8515575-e153-448e-8323-50f87b35a757.html>

  7.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行政约谈围棋协会

  7月5日上午,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就淮南市围棋协会涉嫌垄断行为召开约谈会,要求围棋协会认真学习《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规范自身行为,杜绝垄断行为的发生。

  近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淮南市围棋协会召集15家成员单位召开座谈会,制定垄断协议,对围棋培训课程价格进行固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由于违法情节较轻,且违法行为尚未实施,市场监管部门本着“指导帮扶”的原则,决定召开行政约谈会,向协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协会及时整改,不再给予经济处罚。围棋协会及时下发了整改通知,承诺将避免市场垄断和不良竞争等行为发生,绝不再成为垄断行为的组织者。

  近年来,淮南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树立服务为主的理念,创建刚柔相济的执法环境,对企业初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轻微,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为主,责令限期整改,不予经济处罚,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最大限度释放了企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
  (来源: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cjgj.huainan.gov.cn/15743664/128028309.html>

  国际动态

  1. 美国司法部颁布新政策,企业合规计划将被纳入减刑考量因素

  当地时间2019年7月11日,美国司法部宣布了一项旨在激励企业反垄断合规的新政策。在今天的讲话中,助理司法部长Makan Delrahim宣布了反托拉斯局激励反垄断合规的新政策。反托拉斯局首次在反托拉斯刑事调查指控阶段考虑企业反垄断合规状况,这一变化反映在《司法手册》中。反托拉斯局还宣布对《联邦检察官手册》进行修订,并发布了专门文件以指导检察官在处罚和量刑阶段对企业合规方案进行评估。

  在此前反托拉斯局《司法手册》的政策中规定“在案件处罚阶段不应考虑企业相关的合规计划。”该条规定在新手册中已被删除。

  反托拉斯局更新了《司法手册》。这些修订涉及在处罚和量刑阶段评估合规计划,以及推荐起诉书、认罪协议和选择监督员方面的部门程序性规定。

  反托拉斯局还首次发布了一份指导文件,侧重于在触犯谢尔曼法的刑事犯罪情况下评估合规方案。它旨在协助司检察官在调查的指控和量刑阶段评估合规方案,并为合规官员和公众提供更大的透明度,使其能够进行合规分析。为此,它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涉及在处罚阶段评估反垄断合规计划,第二部分涉及量刑时的合规性考虑。
  (来源:美国司法部)
  <https://www.justice.gov/opa/pr/antitrust-division-announces-new-policy-incentivize-corporate-compliance>

  2. 三丽鸥公司限制Hello Kitty形象产品跨境销售,被欧盟委员会罚款620万欧元

  欧盟委员会因日本三丽鸥(Sanrio)公司在欧洲经济区内限制贸易商向其他国家售卖该公司授权的商品,对该公司处以620万欧元罚款。此限制与涉及使用Hello Kitty或三丽鸥拥有的其他卡通角色的产品。

  2017年6月起,欧委会针对三丽鸥公司发起反垄断调查,以评估其是否在欧洲市场非法限制贸易商跨境和线上销售该公司授权的商品。欧委会认定三丽鸥的行为违反了欧盟竞争法:

  三丽鸥采取了一系列直接措施限制被许可人进行跨境销售,例如直接禁止此类销售的合同条款、将跨境销售订单让渡给三丽鸥,以及限制在商品上所使用的语言。

  三丽鸥还采取了一系列间接措施,以鼓励贸易商遵守跨境销售限制。这类限制包括审计权以及在贸易商违反跨境销售限制时三丽鸥停止续约的权利。

  欧委会认定,三丽鸥的违法行为持续了11年(从2008年1月至2018年12月),其分割欧盟单一市场,禁止被许可人跨境销售商品,给欧洲消费者造成了损失。

  三丽鸥主动在其法定义务以外配合欧委会的调查,特别是向欧委会提供了足以认定更长时间跨度的侵权行为的有关信息;三丽鸥还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证据,并明确承认其违法事实。因此,欧委会对三丽鸥进行了40%的罚款减免。罚款是依据欧委会2006年罚款指南作出的。在确定罚款金额时,欧委会考量了与违法行为相关的销售额,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以及公司对欧盟调查的配合程度,从而最终将罚款数额定为6,222,000欧元。罚款将全部用于欧盟下一年的预算。

  2017年6月,欧委会对包括三丽鸥,耐克,环球影城在内的三家企业的类似的限制许可商品跨境销售行为发起了调查。2019年3月,欧委会对耐克罚款1250万欧元;对环球影城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来源:欧盟委员会)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9-3950_en.htm>

  3.欧盟委员会附条件批准Connect Airways对Flybe航空公司的收购

  欧盟委员会已根据欧盟《并购条例》批准了Connect Airways(由维珍大西洋航空, Stobart Aviation,和Cyrus财团构成)对英国Flybe航空公司的收购。这一决定的前提条件是Connect Airways严格遵守其做出的承诺。

  欧委会调查了该拟议交易对英国至欧洲机场航线和英国境内航线的航空客运市场造成的影响。通过调查,欧委会发现这笔交易将导致两条直飞欧洲航线的准垄断(伯明翰-阿姆斯特丹航线和伯明翰-巴黎航线)。除此之外,欧委会还调查了本交易对其他一些相关市场的影响,例如往返阿姆斯特丹史基浦机场的客运航空运输服务、货物航空运输服务、地勤服务、机场基础设施服务等。但欧委会认为本交易对上述市场不会造成竞争担忧。

  为解决欧委会对上述两条航线的竞争担忧,Connect Airways做出如下一系列承诺:在阿姆斯特丹史基浦机场每日开放5个起降权,在巴黎戴高乐机场每日开放3个起降权给有意承飞伯明翰-阿姆斯特丹和伯明翰-巴黎航线的竞争航空公司。欧委会认为改进后的交易方案充分解决了此前认定的竞争担忧,拟议交易在附加上述承诺后将不会再导致竞争担忧。

  此外,根据欧盟《并购条例》,公司在取得反垄断审查批准前(欧盟并购条例第7条第1款)不得实施应申报交易,以避免竞争状况在欧委会作出决定前受到无法修复的损害。《合并条例》还规定欧委会可对交易特定部分进行临时批准(在欧盟并购条例第7条第3款的基础上),条件是不得损害有效竞争并避免对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

  2019年2月21日,委员会给予Connect航空此类豁免权。Connect Airways因此得以在交易获批前收购Flybe的股份,但必须同时遵守一系列严格条件,特别是与投票权相关的条件。这一豁免措施有助于在合并审查期间,避免因航班取消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并避免发生裁员。

  拟议交易于2019年5月14日向欧委会申报。
  (来源:欧盟委员会)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19_3790>

  4.三星因误导性手机防水广告在澳大利亚被起诉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近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三星电子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在其广告内宣传几种“Galaxy”品牌智能手机的防水性时做出了虚假、误导和欺骗性的陈述。

  自2016年2月以来,三星公司在社交媒体、网络、电视、广告牌、宣传册和其他媒体上广泛宣传其名下“Galaxy”手机为防水手机,并描述了手机在用于或暴露于海洋和泳池环境的情况。

  三星公司还宣传其Galaxy手机防水深度达1.5米,防水时间30分钟。本案中共涉及300多个广告。

  ACCC指控其没有合理事实基础来做出此类宣传,因为:

  •三星没有对Galaxy手机在水中(包括非淡水)时,对其寿命产生怎样影响进行充分地测试;

  三星认为在除淡水以外的液体中时使用Galaxy手机会导致损坏;例如,三星官网声称新款GalaxyS10手机“不建议在沙滩或泳池里使用”;

  三星拒绝了消费者提出的手机在水中使用时受损的保修要求。

  除无合理基础之外,ACCC还指控三星广告的叙述虚假、误导,且具有欺骗性,因为Galaxy手机并不适合在所有种类的水里使用,且手机寿命如在水中使用也会受到不良影响。(包括非淡水)。广告中宣传防水的Galaxy手机比其他不具此类特点的三星手机售卖更高的价格。

  ACCC正在寻求对三星公司的处罚、消费者赔偿令、禁令、声明、事实及费用调查令等多项法庭指令。

  受ACCC案件影响的手机包括在2016-2019年生产的S10e, S10, S10 Plus, S9, S9 Plus, S8, S8 Plus, S7, S7 Edge, Note 9, Note 8, Note 7, A8, A7, and A5型号手机。

  三星的促销活动包括在其网站,社交媒体(脸书,推特,Instagram),电视,广告牌,广播,宣传册,YouTube,邮件营销,新闻稿,赞助商文章,店面和其他零售商店投放广告。
  (来源: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
  https://www.accc.gov.au/media-release/samsung-in-court-for-misleading-phone-water-resistance-advertisements <https://www.accc.gov.au/media-release/samsung-in-court-for-misleading-phone-water-resistance-advertise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