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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107期 |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云南盈鼎生物油拒绝交易案再审申请
发布时间: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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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动态

  1.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英飞凌科技公司收购赛普拉斯半导体公司股权
  2.市场监管总局对卓尔发展收购深圳中农网股权未依法申报作出处罚
  3.2020年3月30日-4月5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十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5.四川省试点第三方评估 助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迈入新阶段
  6.南京中院作出原料药垄断侵权首案一审判决,判赔近7000万
  7.中国移动北京公司被诉差别待遇纠纷,北京知产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8.杭州中院:限定淘宝销售数量合同条款无效

  国际动态

  1.医疗器械分销巨头加快在防疫物资及药物领域的合作,美国司法部表示支持
  2.对美国驻韩军事基地燃油销售串通投标,韩国石化公司达成民事和解协议
  3.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结束了对强生公司拟收购武田外科手术贴片的调查
  4.欧盟委员会在新冠病毒流行期间为企业间有限合作提供指导
  5.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要求Circle和BMI解决合并存在的竞争问题
  6.法国竞争委员会根据邻接权法批准了对谷歌采取紧急临时措施

  国内动态

  1.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英飞凌科技公司收购赛普拉斯半导体公司股权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英飞凌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英飞凌)收购赛普拉斯半导体公司(以下简称赛普拉斯)股权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9年8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2019年10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019年11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2020年2月5日,经申报方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车规级微控制器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在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及下游客户意见,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收购方:英飞凌。该公司于1999年在德国设立,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美国场外交易市场上市,主要从事晶体管、驱动器、二极管、微控制器等半导体产品的设计、制造和分销。

  被收购方:赛普拉斯。该公司于1986年在美国设立,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产品包括微控制器、模拟集成电路、存储器、无线和有线连接产品和解决方案。

  2019年6月3日,英飞凌及其关联实体与赛普拉斯签署协议,英飞凌间接收购赛普拉斯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集中完成后,赛普拉斯成为英飞凌的全资子公司。

  三、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经审查,英飞凌和赛普拉斯在车规级微控制器、消费微控制器、工业微控制器和电源管理芯片等4个商品市场上存在横向重叠,在车规级微控制器与车规级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车规级微控制器与车规级NOR闪存、车规级微控制器与车规级无线连接芯片、车规级微控制器与车规级栅极驱动器、消费无线连接芯片与安全芯片等5组商品市场上存在相邻关系。(略)

  (二)相关地域市场。

  本案所涉相关商品均在全球范围内供应和采购,供应商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竞争,产品在不同国家不存在明显价格差异,且产品运费占最终售价比例较低,不存在显著跨境贸易壁垒,进出口贸易活跃。因此,上述商品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同时考察中国市场的情况。

  四、竞争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下游用户企业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车规级MCU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集中后实体在车规级IGBT和车规级NOR闪存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力量,有能力实施搭售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 集中后实体在车规级IGBT市场和车规级NOR闪存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力量。

  2. 车规级IGBT和车规级NOR闪存是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部件。

  3. 车规级IGBT和车规级NOR闪存市场进入壁垒高。

  (二)集中后实体具有排除、限制车规级MCU市场竞争的动机。

  1. 车规级MCU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2. 集中后实体面临较强竞争压力。

  (三)集中可能在车规级MCU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 集中后实体可能通过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排除、限制车规级MCU市场竞争。

  2. 集中后实体可能通过开发一体化产品的方式排除、限制车规级MCU市场竞争。

  3. 集中后实体可能通过降低产品互操作性的方式排除、限制车规级MCU市场竞争。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略)

  六、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全球车规级MCU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申报方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英飞凌、赛普拉斯和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

  (一)英飞凌、赛普拉斯和集中后实体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中国市场对车规级IGBT和车规级MCU、车规级NOR闪存和车规级MCU进行搭售,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拒绝向中国客户单独供应上述产品。

  (二)如果未来车规级MCU和车规级NOR闪存或车规级MCU和车规级IGBT能够在技术上集成为单一产品或解决方案,英飞凌、赛普拉斯和集中后实体应继续保证车规级IGBT、车规级NOR闪存和车规级MCU可单独供应给中国客户。中国客户有权自主选择单独购买上述产品或者购买未来开发的集成产品或解决方案。

  (三)英飞凌、赛普拉斯和集中后实体保证向中国客户销售的车规级NOR闪存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接口标准,使符合标准的第三方车规级MCU与其车规级NOR闪存兼容。

  (四)英飞凌、赛普拉斯和集中后实体应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继续向中国客户供应车规级NOR闪存、车规级IGBT和车规级MCU产品。

  上述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本公告办理外,英飞凌于2020年3月27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对英飞凌、赛普拉斯和集中后实体具有法律约束力。限制性条件自决定公告之日起5年内有效,5年期限届满后将自动终止。

  市场监管总局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英飞凌、赛普拉斯和集中后实体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申报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ftjpz/202004/t20200408_313950.html>

  2.市场监管总局对卓尔发展收购深圳中农网股权未依法申报作出处罚

  2020年3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卓尔发展(BVI)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中农网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卓尔发展(BVI)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公路镇韦翰二礁威斯特拉公司服务中心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对卓尔发展(BVI)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发展)收购深圳市中农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农网)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卓尔发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卓尔发展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卓尔发展。2015年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略)。主营业务包括房地产租赁、电子商务、物流仓储等。2016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被收购方:深圳中农网。2010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股权结构分散,无最终控制人。主营业务包括食糖等农产品大宗商品贸易服务。2016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2016年10月28日,卓尔发展与EJC Group Limited、Great Morning Holding Limited、Chan Kit和陈慧宝签署了《关于全部目标股份的股份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卓尔发展通过换股方式收购深圳中农网60.49%的股权,该收购共分两次交割完成,第一次交割为卓尔发展取得深圳中农网50.60%的股权,第二次交割为卓尔发展取得深圳中农网9.89%的股权。卓尔发展与上述卖方分别于2017年4月27日、2017年5月29日签署补充协议,延长第一次交割时间;于2018年6月30日、2018年10月31日和2019年3月31日签署延期协议,延长第二次交割时间。2017年6月28日,完成第一次交割股份的变更登记;2019年6月10日,完成第二次交割股份的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卓尔发展收购深圳中农网60.49%股权,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卓尔发展2016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深圳中农网2016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7年6月28日,完成第一次交割股份的变更登记;2019年6月10日,完成第二次交割股份的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卓尔发展收购深圳中农网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卓尔发展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004/t20200408_313988.html

  3.2020年3月30日-4月5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20年4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0年3月30日-4月5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6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004/t20200407_313935.html

  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十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2)利安德巴赛尔工业公司收购辽宁宝来化工有限公司股权案
  (3)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4)瑞科Westpar私人有限公司收购易商红木澳大利亚物流合伙企业股权案
  (5)丸红(上海)有限公司收购中农易联(武汉)供应链有限公司股权案
  (6)安顾集团股份公司收购天津易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
  (7)亿滋国际公司收购Aztecagri有限公司股权案
  (8)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收购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9)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股权案
  (10)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index.html>

  5.四川省试点第三方评估 助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迈入新阶段

  近日,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专项清理顺利开展,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加大力度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2019〕245号)和《关于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公告》(〔2019〕6号),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试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与四川大学法学院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川大竞争中心”)签订委托评估协议和保密承诺书,共同制定评估方案。3月26日,双方召开视频会议,对20名参评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标志四川省委托第三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正式启动。

  这是四川省首次对省政府文件集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也是首次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引入第三方评估。

  此次评估涉及10年来的4000多份文件,计划4-5月份完成评估,6月份完成汇总上报和清理工作。“川大竞争中心”专门编制了《公平竞争审查指引》,分5个评估小组同时开展初评,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群等方式适时交流讨论。每周由各组组长汇总全部初评文件,梳理出初评认为存在问题,提交由省市场监管局和“川大竞争中心”共同组成的复审组。复审组每周召开一次网上视频会议,就初评的问题文件进行讨论,最后由省市场监管局确定审查结论。省市场监管局每2-3周向省政府办公厅做阶段性汇报,开展后续清理工作。 (略)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gpjzsc/202004/t20200409_314037.html>

  6.南京中院作出原料药垄断侵权首案一审判决,判赔近7000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3月18日就原告扬子江药业集团广州海瑞药业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瑞特药业有限公司、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全文(略)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瑞特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侵权行为,即确认原告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扬子江集团广州海瑞药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瑞特药业有限公司、何广卫签订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长期购销合同》中第一条购货内容及价格、第八条第5项内容无效确认原告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医工医药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盐酸头孢他美及注射用盐酸头孢他美技术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告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瑞特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扬子江集团广州海瑞药业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1593567元。

  三、被告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扬子江集团广州海瑞药业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728771元。

  四、被告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瑞特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扬子江集团广州海瑞药业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50万元。

  五、驳回原告扬子江集团广州海瑞药业有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微信公众号知产宝)
  <https://mp.weixin.qq.com/s/q0rYUMcfoBAh8jNvWx3i4Q>

  7.中国移动北京公司被诉差别待遇纠纷,北京知产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2016年10月16日,原告于被告所属的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营业厅办理“全球通”入网业务。根据被告说明,由于“全球通”业务是先消费后付款,故非北京户籍用户在办理“全球通”业务时需要预存500元话费或者提供担保,且预存话费不予退还,北京户籍用户则没有上述要求。为了办理“全球通”业务,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预存了500元话费。随后,原告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客服,被告知确有上述规定,且已经实施了十几年。原告还了解到,用户“销号”时,预存话费余额小于50元的,退还现金;预存话费余额大于50元的,退还等额充值卡,不退还现金。原告认为,被告因原告是非北京户籍而怀疑其履约的诚信与能力,进而作出差别化对待,侵犯了原告在接受电信服务时应受到尊重及平等对待的权利,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情形和第六项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

  法院认为:

  被诉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前提是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原告主张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全国移动电话服务市场,地域市场为全国市场,因此,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在被告在上述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原告在本案庭审结束前仅提交了一份证据用以证明被告的支配地位,即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业绩公告的网页打印件。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实际上,因该证据涉及的是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的业绩,而非被告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的业绩,故无论其是否具有真实性,均与原告的证明目的无关,无法证明被告具有支配地位。

  同理,对于原告庭审后提交的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的信用信息、中国移动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9月和2017年3月电话用户分省情况统计,即便在本案中予以考虑,其亦不能反映被告在该相关市场的竞争能力,相应地,无法证明被告具有支配地位。

  退一步讲,即便不考虑原告的举证情况,在原告认可该商品市场存在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有限公司三家经营者的情况下,结合考虑被告仅是其中一家经营者在一个城市的子公司这一因素,依据常理即可判断被告基本上不可能具有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二分之一以上市场份额,相应地,无法认定被告在原告所主张的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

  综上可知,尽管被告实施了被诉行为,但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原告所主张的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的情况下,被诉行为不可能构成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据此,原告有关被诉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及垄断案件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相应地,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9acc2bd00ab410092c1ab95000d51fd>

  8.杭州中院:限定淘宝销售数量合同条款无效

  原告毛冬军与被告李旭东、陈述,第三人青岛易购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购公司)垄断协议纠纷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判决。判决书于2020年4月6日全文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认定如下:

  (一)李旭东和陈述月销量与毛冬军差距小于5万笔时,需经毛冬军同意方能参加的约定不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本案三方所签《三方合作协议》中,首先对李旭东和陈述参加“淘客”这一特定形式的促销活动的条件进行了限制,即在其月销量与毛冬军差距小于5万笔时,需经毛冬军同意方能参加。这种对特定形式促销活动的参与限制不属于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所明确列举的情形,也不会直接产生限制销售价格或销售数量的效果;相反,仅以该条约定,李旭东和陈述仍可以自由销售任意数量的商品,甚至可以通过降价、加大宣传力度等形式进行促销提升销售数量。故该项约定不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

  (二)李旭东和陈述店铺月销量不得超过毛冬军店铺最高月销量的约定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涉案《三方合作协议》还对李旭东和陈述销售热胶枪的数量进行了限定,即其店铺月销量不得超过毛冬军店铺最高月销量。这一约定虽有别于传统的协议各方对销售数量进行固定值限定,而是采用一种动态值限定。但以反垄断法规制横向垄断协议的立法目的和条文本义观之,销量限制型横向垄断协议之所以应予规制,原因在于其将导致对供求关系的人为控制,进而产生操控价格等一系列有损市场经济秩序的结果。本案中各方对销售数量的约定虽系动态值的形态呈现,但显然,只要毛冬军对其销量进行控制,李旭东和陈述亦必然地需要对其销量进行控制,进而产生对市场上可流通产品总销量的控制,故该项约定符合反垄断法前述规定的本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制的情形。在李旭东和陈述未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该协议约定内容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行举证的前提下,本院认定该约定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横向垄断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据此,应当认定涉案《三方合作协议》中关于销售数量限定的约定归于无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64db2a8a5da42cd9a0eab9100fd13b8>

  国际动态

  1.医疗器械分销巨头加快在防疫物资及药物领域的合作,美国司法部表示支持

  当地时间2020年4月4日,美国司法部宣布将不会挑战美国麦克森公司(McKesson Corporation,译注:北美最大的医药批发商)、欧麦斯-麦能医疗(Owens&Minor Inc.,译注:美国最大医疗和外科医疗器材经销商)、卡地纳医药集团(Cardinal Health Inc.,译注:药物分销及医疗服务公司)、麦朗医疗器械公司(Medline Industries Inc.译注:全球器械制造商)和汉瑞祥公司 (Henry Schein,Inc,全球最大的医疗产品和器械销售公司)(统称医疗用品分销商)在个人防护设备(PPE)和与冠状病毒治疗有关的药物制造、采购和分销领域加快合作。 这些协作工作是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和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HHS)制定和领导的紧急响应的一部分,旨在应对新冠病毒大流行引起的供应需求。

  助理司法部长马坎•德莱希姆(Makan Delrahim)表示:“应该赞扬这些医疗用品分销商在协助美国应对新冠病毒流行病以及保持反垄断法范围内所做的努力,” “我也赞扬反垄断部门的律师和经济学家,他们迅速工作,在几天之内完成了通常需要几个月才能完成的审查程序。”

  在这种合作下,医疗用品分销商将在美国政府的指导下工作,以帮助解决大流行带来的供应挑战。其中一项举措是包括美国运行的空中桥梁项目(Project Airbridge),该项目是在FEMA和HHS的指导下,建立医疗用品分销商之间以及与其他公司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除物流公司之外)。空中桥梁项目的目的帮助快速采购和空运个人防护设备,包括口罩、隔离衣、手套和其他旨在防止感染的设备,以及在全国最需要的地区销售与冠状病毒治疗有关的药物。

  医疗用品分销商根据临时审查程序提交了本次的业务审查函,临时程序曾在关于新冠病毒的联合反托拉斯声明(“联合声明”)中详述,并于3月24日由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共同发布。在联合声明中,部门宣布在收到所有必要信息后的七个日历日内解决与新冠病毒相关的业务审查请求。
  (来源:美国司法部)
  <https://www.justice.gov/opa/pr/department-justice-issues-business-review-letter-medical-supplies-distributors-supporting>

  2.对美国驻韩军事基地燃油销售串通投标,韩国石化公司达成民事和解协议

  当地时间2020年4月8日,美国司法部宣布,韩国石化公司Jier Shin Korea (Jier Shin Korea Co.Ltd.)及其总裁李相朱(Sang Joo Lee),因该公司在向美国驻韩国军事基地销售燃料的合同竞标中实施了串通投标,违反了民事《反托拉斯法》和《虚假陈述法》,目前已同意向美国支付200万美元罚金。

  此前,美国与GS加德士公司(GS Caltex Corporation,译注:韩国炼油企业),韩进运输有限公司,现代炼油有限公司(Hyundai Oilbank Co. Ltd),SK能源有限公司(SK Energy Co. Ltd.)和双龙石油公司(S-Oil)达成了共计超过2.05亿美元的民事和解。

  反垄断部助理检察长马坎•德拉希姆(Makan Delrahim)表示 “这是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涉及克莱顿法第四章的民事和解,当纳税人受到卡特尔行为的伤害时,我们将继续使用这一重要的执法工具。”

  俄亥俄州南部地区的美国检察官戴维•戴维勒斯(David M. DeVillers)也表示:“施行串通投标的行为,尤其是在瞄准我们的军事基地时,参与者将付出代价。” “今天的和解表明,我们要追究所有责任方的责任,否则我们不会停止。”

  司法部反垄断部们今天在美国俄亥俄州南部地区地方法院提起了民事反垄断诉讼,同时提出了一项提议的和解方案,如果得到法院的批准,该和解方案将解决针对石化公司Jier Shin Korea和李相朱因其针对韩国美军的反竞争行为。拟议和解方案要求Jier Shin公司和李相朱向美国支付200万美元,以解决民事反垄断违法行为。此外,Jier Shin公司和李相朱已同意继续与调查展开合作,并遵守垄断合规计划。Jier Shin公司和李相朱将要支付的罚金金额反映了他们的合作价值,支付能力的局限性以及避免延长诉讼所节省的成本。和解协议还规定,如果美国在Jier Shin公司和李相朱提供的财务报表中发现任何重大虚假陈述,表明其有支付能力,美国可以追回低估的全部金额。

  这笔款项还将解决美国根据《虚假索赔法》针对Jier Shin公司和李相朱针对其同意不竞争而向政府作出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民事部门已与Jier Shin公司和李相朱签订了单独的和解协议,以解决这些赔偿。
  (来源:美国司法部)
  https://www.justice.gov/opa/pr/doj-agrees-civil-settlement-additional-firm-involved-bid-rigging-and-fraud-targeting-defense

  3.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结束了对强生公司拟收购武田外科手术贴片的调查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已结束对强生公司拟从武田收购纤维蛋白密封胶手术贴片(TachoSil)的调查。

  FTC主席约瑟夫•西蒙斯(Joseph Simons)说:“竞争局和经济局工作人员对强生公司拟收购武田的外科贴片TachoSil进行了彻底调查,” “此次调查着眼于TachoSil和强生公司的Evarrest之间潜在减少的竞争,Tachosil 和Evarrest是美国批准的仅有的两种纤维蛋白密封胶手术贴片,用于手术中止血。此次调查的结果是,工作人员对可能产生的反竞争影响深表担忧,并建议委员会阻止交易。现在该交易已经停止,患者和外科医生将继续受益于此类救生设备之间的竞争。”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FTC的工作人员与欧盟委员会竞争总署的工作人员紧密合作。
  (来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20/04/federal-trade-commission-closes-investigation-johnson-johnsons>

  4.欧盟委员会在新冠病毒流行期间为企业间有限合作提供指导

  欧盟委员会已经发布了“临时性框架函件”(Temporary Framework Communication),旨在为应对当前新冠病毒爆发的紧急情况的企业间合作提供反垄断指导。在此背景下,委员会还就一项为避免关键性医疗药品短缺情况的合作项目发出了“慰问信”。

  欧盟执行副主席玛格莉特.维斯塔哥(Margrethe Vestager)表示:“我们需要确保用于治疗新冠病毒患者的关键性医疗药品供应充足。为了避免由于冠状病毒大流行引起的需求空前激增而导致必需品、稀缺产品和服务短缺的风险,我们需要企业间进行合作,并按照欧洲竞争规则进行合作。因此,为了确保供应,我们将紧急为企业提供足够的指导和慰问,以促进企业间合作,从而生产高需求产品。现今采用的“临时性框架”明确了企业何时以及如何根据竞争规则获得指导或书面慰问。”

  与此同时,欧盟委员会强调,在此特殊情形下,经营者和消费者获得竞争保护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因此,欧盟委员会将继续密切主动地监测相关市场的发展情况,以查明是否存在利用当前形势违反欧盟反垄断法的企业,无论是通过参与反竞争性协议,还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来源:欧盟委员会)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0_618>

  5.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要求Circle和BMI解决合并存在的竞争问题

  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正在对Circle Health Holdings Limited收购(以及Centene Corporation通过Circle Health Holdings Limited的少数股权间接收购)GHG Healthcare Holdings Limited(BMI Healthcare Limited的母公司)进行调查,目前已经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初步调查。

  Circle和BMI都为英国国家医疗服务系统(NHS)和个人付费患者提供非急需护理。BMI在英国经营52家私立医院和诊所,而Circle目前在巴斯和雷丁经营2家私立医院,并计划今年在伯明翰开设第三家医院。

  在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初步调查后,CMA发现,该合并虽然不会引起英国全国范围内的竞争问题,但可能会大大减少巴斯和伯明翰两座城市之间的私人医疗保健服务的竞争。Circle和BMI在这些城市中正在或将要密切竞争,而对于患者来说,其他可选择的与其竞争的私人医疗也很有限,这将致使在伯明翰和巴斯的个人付费医疗保健患者可能面临更高的价格,NHS和个人付费患者在这些地区可能会面临更低的服务质量。

  在调查中,CMA还考虑了冠状病毒爆发的影响,包括目前提供的私人医疗保健服务,和该合并可能将如何影响合并后的公司及其竞争对手开设新医院。

  上述公司必须在当地时间本周五,即2020年4月17日之前解决上述竞争问题,如无法解决,该交易将转入第二阶段的深入调查。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private-hospital-merger-to-be-approved-if-local-concerns-addressed>

  6.法国竞争委员会根据邻接权法批准了对谷歌采取紧急临时措施

  2019年11月,代表新闻出版商的几个工会和法新社对谷歌于2019年7月24日有关邻接权的法律生效之际所实施的行为进行了投诉。法国竞争委员会发现,在邻接权法生效之时,谷歌的做法很可能构成滥用支配地位,并给新闻界造成了严重的直接伤害。法国竞争委员会已批准新闻出版商和新闻社AFP(法新社)提出的紧急临时措施请求,要求谷歌根据与邻接权有关的法律,与出版商和新闻社进行协商,支付出版商和新闻社应得的报酬,以重新使用其受保护的内容。

  2019年7月24日为新闻机构和出版商设立邻接权法旨在为出版商、新闻社和数字平台之间的平衡谈判创造条件,以便重新界定这些参与者之间的价值共享,以支持新闻界出版商和新闻社。

  但是,以遵守法律为由,谷歌单方面决定除非获得出版商的免费授权,否则将不再在其各种服务(谷歌搜索,谷歌新闻和谷歌Discover )中显示文章摘录、照片、信息图表和视频。

  实际上,绝大多数出版商已授予谷歌使用和显示其受保护内容的许可,无需进行协商,也不会从谷歌获得任何报酬。此外,作为谷歌新的展示政策的一部分,出版商和新闻社授予的许可使它有可能吸收比以前更多的内容。

  因此,法国竞争委员会批准了临时措施请求,要求谷歌在三个月内与出版商和新闻社进行真诚的谈判,以就受保护内容的再使用支付报酬。此谈判必须追溯涵盖自法律生效以来2019年10月24日应支付的费用。
  (来源:法国竞争委员会)
  <https://www.autoritedelaconcurrence.fr/en/press-release/neighbouring-rights-autorite-has-granted-requests-urgent-interim-measures-presen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