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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必要保障
发布时间:2014-08-18来源:新京报作者:loli
7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议程是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并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的全会中,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还是党史上第一次。十八大至今,习近平的治国理政思路,依法治国贯穿其中。无论是改革还是反腐,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在司法实践方面,习近平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何完善立法?如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如何推进司法改革及依法治国?
近日,国内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田文昌及京都所刑事业务部主管合伙人朱勇辉律师,一起接受了《法制晚报》专访,二人指出司法公正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很必要的保障,司法公开与审判独立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如此,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才能真正全面得以发挥。
田文昌(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被称为中国刑辩第一人”)
记者:从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您认为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什么?
田文昌:一些冤假错案的形成,就是权力过分干预导致的。
在司法理念上,也存在一些错误。比如要求司法机关追求零判决零上诉,这都是明显违背司法规律的。法律是什么?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国家强制力。调解是必要的,但不能将其绝对化,更不能以调解取代判决。如果调解可以解决一切,还要强制力做什么。如果什么案件都可以调解解决,法院就变成家委会了。这些做法,会直接造成国家法律强制力和司法机关权威的弱化,同时也易导致个人权力的失控。
记者:这几年司法机关也在针对一些冤假错案进行纠错,产生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哪些?
田文昌:刚才提到,权力干预易导致冤假错案,刑讯逼供更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元凶。刑讯逼供不遏制,冤假错案就很难杜绝。有一种十分错误的观念,认为逼出来、打出来的绝大部分供述内容都是真实的。
但这绝不是事实。通过刑讯逼供而侦查终结的案件,很多都是错案、假案。我们要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特别重视和坚持程序正义。特别是在刑事司法中,必须要对遏制刑讯逼供痛下决心,要像割除毒瘤一样将其彻底割除。新刑诉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但至今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很难落实,真正能够有效排除的并不多。这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否则,后果会很严重。
记者: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您如何看待?
田文昌:我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寄予很大期望。
具体的讲:第一,独立司法方面能够切实走出一步,权力干预、行政化、地方化问题必须彻底解决。第二,律师地位和作用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程度的标志,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律师地位和作用的问题。第三,办案经费问题,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应该由中央统一拨款,不能从扣押、追缴的案款中提留,避免办案机关因利益驱使而有法不依。第四,纠正冤假错案。如果能够拨乱反正,纠正冤假错案,无论对于维护法治,保障社会稳定,还是对于解放生产力,都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记者:审判独立也提了很多年,争论也比较大,如果赋予法官完全独立的审判权,会不会导致更多的错案出现?
田文昌:这些年来,法律界对于独立司法的争论一直很大。在对独立司法持反对意见的阵营中,有的是不愿放弃权力干预,有的则是担心独立司法会不会出现问题。比如,法官整体素质不够高,一旦独立司法会不会乱套?
其实,这个担心并不多余,但任何事物都要尝试。尝试初期难免会出问题,善意判错的可能性也会有。但(独立司法)这一步总得走出来,因为这是必然趋势,不能等若干年后水平高了再走出来。因为在等待的过程中,由于权力过分干预,会出现更大的问题。
独立司法后法官可能出错的代价,远远小于司法不独立的代价。这一点不容置疑。独立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非常重要的前提。
记者:是不是只要做到了独立司法,就可以实现司法公正?
田文昌: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实现司法公正,除了要求独立司法外,还要求司法公开。没有公开和监督,司法独立就难以保证公正。
台湾司法独立性很强,在一次学术交流会上,我问台湾的法官怎么防止司法腐败?他说,很简单,法官的每一个判词都是对全社会公开的,媒体可以随意得到、发表、评论。如果法官胡乱判案,一两件错案就会名誉扫地,法官的职业生涯就得终结。
记者:媒体监督司法活动,是否会导致舆论审判舆论杀人的问题?
田文昌:很多司法机关都有这样的看法,认为媒体、网络关注、聚焦个案,就是在搞舆论审判干预司法,其实不然,监督原本就是媒体的应有职责,如果连这点监督权都没有了,谁来监督审判活动呢?司法公开又从何谈起呢?
媒体评论是媒体的权力,评论可能对也可能错,可能说内行话也可能说外行话,但司法机关应当脚正不怕鞋歪,如果你没有底气,跟着别人跑,那是你的问题。他说他的,你判你的,能经得住检验,就不怕别人说。这才是一种正确的制约关系,相辅相成。媒体是非常重要的制约监督手段,如果丢失了,司法公正就难以保证。
我们必须认识到独立司法和媒体在司法监督中的作用:第一,舆论监督对独立司法是必须的,是不容置疑的。第二,独立司法会在一段时间有负面效应,这是正常的,不足为虑的。第三,要防止独立司法产生的负面效应,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加大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第四,对于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必须要正确认识。媒体不应该受到限制,司法应该受到监督,同时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坚持自己的立场。
朱勇辉(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管合伙人之一,成功承办过许多国内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
记者: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多年,在执业过程中有没有遇到过执法机关的偏见?
朱勇辉:在我所接触到的刑事案件中,不少案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以及涉嫌犯罪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这些问题,很多犯罪嫌疑人家属很难去发现、去应对,很容易形成冤假错案,家属将刑事辩护律师看成唯一的希望。防止冤假错案,律师是最后一道防线。
推进依法治国,律师的作用应当大大加强,同时要给予律师应有的地位,正确看待律师。
我执业多年,一个很深的感受是不少地方政府将律师视为异类,认为律师是唱反调的、找茬的,无论在公检法机关,还是在政府部门眼里,我们律师基本上都是这个形象,被认为是体制外的人。
其实,同处一个法律体系内,律师也是在为法治服务,为何还要分内外呢?
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是难以避免出现程序违法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所以才会有控辩对抗的设计,以尽量确保司法公正。关于如何正确看待律师,我认为大家要认可律师就是挑毛病的、挑错的,只有这样,大家才能理解律师、接受律师。也只有把律师的位置放对了,才可能让律师在依法治国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记者:司法实践中,律师在控辩双方对抗中是否存在不利因素?
朱勇辉:目前,刑辩律师在控辩双方对抗中处于很弱势的地位。
本来,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设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家之间应当相互制约,但是实践中,公检法三家之间制约的少,配合的多。如果审判独立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在公安、检察院强势的情况下,刑事辩护律师的意见就很难被法院采纳。
这也使原本的控、辩、审的三角关系,变成律师一方对抗公检法三方。有时我们也看得到法院不是不想采纳律师意见,但是各种制约让它很难采纳,因为法院受到的干扰因素太多。这种情况对律师业的发展的损害是巨大的,有很多年轻律师饱含热情地进入这个刑事辩护领域,屡经挫败后心灰意冷,导致转行等情况。
记者:这几年落马的企业家很多,您也为很多企业家辩护过,您认为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什么?
朱勇辉:从我办理的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看,前些年,企业家落马的问题主要出在经营创新上,一些聪明的企业家以特有的经营方式挣钱,结果踩到法律的雷区。
但近几年来,更多的企业家主动或被动地与政府官员保持关系密切,政商结合流行,结果官员因贪腐犯罪一倒,背后就牵连出很多企业家。
现在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这两年也查办了很多这样的案件,这给政商结合模式带来很大的震动,不少原本依附于官员手中权力搞经营的企业家渐渐意识到,无论多大的官,也保护不了自己。
所以,对于企业家而言,最安全的方法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别触碰法律的红线。
记者:您曾提到案款提留制度应尽快废弃,其原因是什么?
朱勇辉:案款提留,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追缴的赃款赃物有一定比例的提留或返点,这是一个很不科学的制度设计,甚至直接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办理过很多起企业家涉嫌犯罪被查办的案件,我有一个很深的体会,案款提留现在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试想想,抓人的人可以分被抓的人的钱,这种情况下谁能保证有权抓人的人能够正确执法,谁能保证被抓的人是真正该抓的人?实践中,因为利益关系导致的错案、跨地域管辖、选择性执法等等时有发生,甚至在个别案件中还出现了司法沦为不法利益的工具的现象。

         因此,要实现司法公正,让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不能光从觉悟上提提要求,而是必须要从制度上废弃赃款提留制度,让司法远离利益,回归法律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