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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任性是对国家公信力的极大破坏
发布时间:2016-11-09来源:《京都律师》作者:田文昌

  自雷洋和吴良述律师事件以来,网络上诸如查验身份证、骑车罚款、城管打人等各种暴力执法的视频连连曝光,致使人民群众群情激奋,声讨之声不绝于耳。


  面对这种现象,律师界、学术界等各界人士纷纷发声,谴责和论证暴力执法行为的不正当性和危害性。与此同时,为警方辩解的声音也不断出现。诚然,在公众的普遍谴责中,辩解的理由会处于弱势,因此也使得与事件相关联的执法人员群体一时间处于弱势地位,甚至于自感委屈和抱怨。但是,这两种声音和两种理由的博弈,也将人们带入了一种莫名的困惑之中。


  这种尴尬状态,向社会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警察该不该执法?老百姓该不该抱怨?是不是,要么,需要警察执法就不能束缚执法者的手脚?要么,执法者就会因束手束脚而无所适从,难保一方平安?


  面对这个问题,一部分人坚持二者可以兼顾,一部分人则坚持二者无法兼顾。而在两者论争之下,另有一部分人则感到“真的是说不清楚了”!


  虽然论争双方各有其理由和法律依据;虽然为执法者辩解的观点不无道理,也博得了一部分公众的认同;虽然警察执法、城管执法过程中确有苦衷;虽然其中一些执法人员甚至感到委屈难当……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以践踏人权为代价而在执法中任意妄为!这是现代社会中法律价值观的基本取向。


  在人治思维的框架下,个人权利必须服从于政府权力,因而常常会处于被忽视的地位,通过牺牲部分个人的利益以维护社会整体局面,可以被视为“正当”。


  在这种重治理轻人权的价值观支配下,执法者被赋予任意性权力,社会治安严峻状况虽然可以得到暂时缓解,但必然也会付出践踏人权的沉痛代价!这是警察国家的基本特征。80年代初期“严打”以及前些年的“维稳”所付出的代价,就是这种价值观所带来的直接后果。


  而在法治思维的理念下,政府和公众都要服从法律,政府行为必须依法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意味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以牺牲人民群众的个人权利为代价去实现政府功能和司法功能,这正是法治国家与警察国家的本质区别。


  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是以严格、正当的法律程序来治理整个社会,而不允许公权力者享有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一方面,人民群众的个人权利受到更加充分的尊重和切实的保障,另一方面,则对政府和公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既要尽职尽责,又要严守程序规则,更不能侵犯人权。


  在有些人看来,这种要求似乎是强人所难,更有人声称,美国的警察权力更大!其实并非如此。若说是强人所难,在法治发达国家,执法者的权力因受到多方制约而无法任性,其个人的权力空间十分有限,但那里的社会秩序并非不如我们或许更稳定。若说美国警察的权力更大,纯属是误导,只有真正地全面了解之后才有发言权。更重要的是,面对严密而有效的救济措施,美国警察一旦违法,被害方便会及时获得有效救助,而警察则难辞其咎。


  在为暴力执法行为辩解的理由中,总是强调个人判断权和行为权的必要性和不可避免性。诸如,非如此便无法盘查,无法对拒查者采取强制手段,甚至无法执行职务,等等。对这些理由的错误之处,不必一一驳斥,因为已有人多次反复论证过了。在此,只强调一个换位思考的问题:我们设想一下,面对近期以来频繁曝光的种种暴力执法事件,如果按照暴力执法理由正当论的观点,我们当中的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场合,都可以被任何警察(不论真假),以任何理由进行盘查和搜查,只要这个警察认为他有理由这样做而无须任何限制。接下来,如果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拒绝配合,则警察都可以用任何手段将其暴力制服,带上械具,装进警车,带进警局,强行讯问,限制自由,且不允许其与外界联系。再接下来,当事后证明被查者无辜时,警察却可以说,他有执法的权力和维持治安的义务,他依法可以怀疑某人涉嫌违法且有权盘查,暴力制服和讯问、留置。


  有人会说,这个假设是伪命题,是强词夺理。因为一个正常的、负责任的警察,不可能那样做。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缺乏制约和利益的驱使下,这种行为的发生不仅具有可能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尽管它只是个别的而不是普遍的。


  还有人会说,这毕竟是个别现象,个别不能代表整体,不值得大惊小怪,更不能因噎废食。但是,个别虽然不能代表整体,却可以抹黑整体,带坏整体,甚至毁掉整体。


  重要的是,雷洋事件和吴良述律师事件以及全国各地陆续曝出的同类事件,一再地表明,这种现象已经发生过,而且现在还在发生!而仅仅当前这些所谓的个别现象,已经激起了公众的愤怒,形成了人们仇视公权力的不安定因素。面对这种局面,究竟是不应当因噎废食?还是必须刮骨疗毒?


  毋庸讳言,警察执法确有苦衷,在维护治安中也功不可没。这是每一个社会公众应当予以理解和认同的事实。但是,我们透过对种种践踏人权暴力执法事件的反思,则必须认识到,当我们换位思考之后,再想想人民群众的苦衷,想想被执法者的感受,想想老百姓的处境,想想当执法者本人回归到老百姓身份时会如何面对这样的暴力执法,就再没有理由理直气壮地坚持暴力执法的正当性和任意性。


  当务之急,是必须从人治的惯性思维中走出来,彻底摆脱行政权独大的错误观念。这才是在认识上走出困惑的唯一途径,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暴力执法事件所引发的严重后果已经在各地蔓延、发酵,在世界进入信息时代而传播无边界的今天,这种事件的负面效应与过去已经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公权力的恣意妄为,虽然只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这种因害群之马所引发的公愤,矛头指向却会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器。正如孩子惹祸要由家长担责一样,日积月累,会导致人们对政府和司法的失信、失望、仇视甚至报复!


  所以,公权力任性所导致的后果,决不仅仅只波及到任性者自身,而会从根本上侵害到公权力的根基,是对国家公信力的极大破坏!甚至可以威胁到国家政权的安危!对于这种问题的严重性,再也不能置若罔闻!


  如何破解这个尴尬而又重大的政治难题?


  转变观念是前提,完善机制是根本。转变观念,就是要摆脱人治理念下思维方式的局限性,从根本上认识到重视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并认识到人心所向才是维系国家公信力的真正基础。完善机制,就是在机制设计上打造出可以有效限制公权力任性的制度笼子。


  人们最普遍的认识,是执法者素质低下,但更需要分析的是这种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无论是警察、城管,还是滥用公权力的其他政府官员,在入职这些行业之前和离开这些行业之后,他们都与普通公众并无二致,尤其是当他们一旦遭受这种境遇时,也会因身份转换而向公权力抗争。这充分说明,这种素质所体现的,不仅仅是作为自然人本身的个人素质,而是作为一种职业特征的整体素质。因此,这种素质的养成,与其所依存的特定的职业环境密切相关。


  历史的经验一再证明,公权力可以随时走向任性,这是一种在常态下难以遏制的自然倾向,具有必然性。因此,公权力只有在控制下运行,才能抑恶而扬善,一旦失控就会贻害无穷。


  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些执法人员之所以利用公权力恣意妄为,其直接原因自然与其个人的素质有关,因为虽然有人会这么做,但更多的人并不会这么做。但是,从根本上讲,导致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则是公权力本身的制度性缺陷。因为,正是这种缺陷所形成的权力真空,才诱发和放任了一些执法者在公权力失控状态下的恣意妄为。所以,尽管执法者个人素质急待提高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而改变现状的根本途径则必须是在机制设计上痛下决心,狠下功夫。只有改善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使这种现象得到遏制。


  无论是城管执法还是警察执法,都是维系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基本力量,对此无人质疑。问题只在于,将此必要性与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的关系置于冲突地位的观点,不仅会混淆视听,而且还将本可以正当行使的公权力陷于引起公愤的不义境地,其危害不言自明。


  其实,机制的突破,既不是禁区,也不是盲区,根本障碍是来自于观念的滞后。对此,学者们已经提出过多次呼吁和建议。希望借四中全会之春风,在司法改革大潮的带动下,尽快改进、完善警察和城管的执法规范。


  再不能放任这种公权力的任意妄为,必须警惕这种公权力任性对国家公信力乃至对政权的严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