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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羁押三年九个月,终获无罪释放
发布时间:2017-01-17来源:《京都律师》作者:相愫晶

  2011年7月,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以下简称“荣艺公司”)经招投标程序,成为了河北省迁安市黄台山公园二期轩辕阁工程的承建方,中标价2685万元。


  同年9月,在河北迁安市,荣艺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立信将中标的轩辕阁工程,先以1660万元(后改为以1590万元)转包给了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以下简称“丰景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文刚,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承包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了彼此的权利、义务。


  9月中旬合同签订后,由于工期紧张,丰景公司刘文刚应荣艺公司要求,从湖北老家组织近百名施工人员进驻施工工地,按照合同进行了施工。丰景公司建有活动板房,购置施工材料、机械,完成了基本土石方和牌楼等工程,支付了工人工资。


  截止到12月底,该施工项目丰景公司刘文刚已投入400余万元资金,而荣艺公司仅以“借资”的方式,支付给丰景公司268万元的工程款。


  施工期间,由于荣艺公司滞后提供全部实际施工图纸,在实际施工中,又新增了木制工程和彩绘贴金等施工工程量,加之原建筑基础桩偏位,致使丰景公司工人窝工近一个月,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丰景公司刘文刚与荣艺公司王立信就上述事宜和需要增加工程价款等问题协商未果。


  2012年春节过后,荣艺公司趁冬季无法施工、丰景公司工人也因春节放假回湖北老家过年之机,将工程又另行私自转包给他人。


  荣艺公司“一女二嫁”的目的是:一方面为了阻止丰景公司春节后返场施工。另一方面,又以刘文刚犯有合同诈骗罪为由,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分局经侦大队异地报案,并对刘文刚进行立案、通缉。


  2012年9月23日,刘文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012年10月18日,刘文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3年4月2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冀石检公诉(2013)53号《起诉书》,以刘文刚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刘文刚犯有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刘文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4年11月1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冀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认定有的事实尚有不清楚,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石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书》,判定:“一、被告刘文刚犯有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文刚的犯罪所得,依法返回被害单位。”


  刘文刚仍不服重审的一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


  2016年6月2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刑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文刚犯有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上诉理由及省检察院出庭意见应予支持。”判决:“一、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石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刘文刚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6年6月24日,刘文刚从2012年9月23日被刑拘之日始,在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已被羁押整整满三年九个月后,被宣告无罪后释放。


  办案经历和感悟


  在该案被河北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后,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文刚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刘文刚的辩护人介入该案的律师辩护工作。


  我接手该案后,立刻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委托手续,依法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仔细阅卷工作后,确定了无罪辩护的工作方案。并通过多次会见被告,更深入了解被告人刘文刚的冤情,随后,在其女婿杜如刚向律师提供证据线索等必要的配合下,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调查取证,获得了有利的证据。以上工作更加坚定了我为刘文刚打无罪信心。


  在2015年3月19日,一审开庭中,我作为刘文刚的辩护人,提供了六组25份无罪的证据,并当庭充分论证了刘文刚案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刘文刚犯有合同诈骗罪是完全错误的辩护观点。并向法庭强调指出:刘文刚案件,不单纯是法律问题,更不能排除某些人,为了一己之私,利用司法机关个别办案人手中的权利,枉法办案,践踏国家法律,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问题。公诉人对辩护人的第一轮无罪辩护意见未置可否,也没有发表反驳的公诉意见。闭庭,在开庭笔录上签字的过程中,我与主审法官又进行了简短的交流,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能够排除干扰,将此案发回重审,恪守法律底线,表示称赞和敬佩。我的意见得到主审法官的认同。她也情不自禁,当着被告及家属的面说:“这个案件真是冤枉了!”并说:让我们放心,她一定会如实跟法院领导、审委会汇报案情,让我们等待判决结果。


  然而,经历了长达七个月非常煎熬的、苦苦的等待,等来的却依然是有罪判决。刘文刚的刑期,只是由原来的“无期徒刑”,变为13年有期徒刑。虽然,这次改判,较之前的无期徒刑轻判了,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尽管有这样的心理准备,我还是十分失望和痛心!但作为老律师养成的越挫越勇个性,不平和愤怒很快便将我从沮丧中唤醒。我认真、仔细、反复地研读了《判决书》,并在上诉期限内,有针对性地为刘文刚准备了详尽的《上诉状》,这份上诉状即使进行书面审,也是能够涵盖和阐述清楚所有无罪的理由,且重点突出。


  此时,知道判决结果的被告刘文刚的家属也都一筹莫展,几乎对上诉都不敢再抱什么希望了!刘文刚在看守所里,见到这样的判决,精神上也倍受打击,身体更加每况愈下。他在里边羁押久了,看到的、听到的、见到的也多了,他对中国的法律失去了信心,深深地感到了绝望,他说他不想上诉,其中最主要原因是,他不愿意再拖累家人了,盼着早点去监狱服刑、减刑早一天出去。同时,他考虑到继续聘请律师还需要费用,他家庭的情况已经是打不起了。他原本还算富裕的家庭,因为承包了这个工程,已经垫付了家里的所有积蓄。又因他们官司打了三年多,也已经是债台高筑,能借钱的亲戚、朋友几乎都借遍了,已经是举步维艰。


  了解到这样的情况,我只好自费去到石家庄第二看守所,会见刘文刚。与刘文刚整整谈了一个下午,帮助刘文刚重新树立起了信心,说服他坚持提出无罪上诉,继续将案件打到底,并向其承诺,如果上诉二审还是判有罪,我会帮他申诉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刘文刚听后,激动、高兴地在《上诉状》上签署名字。《上诉状》签好后,我留了一份给他,他说:在里边,他一有空就拿出来看上几眼,这是支撑他继续走下去的决心和信念。另两份《上诉状》由我亲自递交到了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时,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三次提审刘文刚时,与其认真、耐心并逐一地核对了上诉状的提出上诉的事实和理由。还对刘文刚说:“你请的北京律师很有水平”,省院检察官对我在重审一审时的律师工作表示了认可。刘文刚激动得止不住落泪,并给检察官跪下了,他哭着喊冤!并求检察官查明冤案,为其主持公道。


  二审开庭时,出庭检察官当庭表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应该宣判无罪。这样的二审出庭检察意见,真是实属罕见。


  随后,2016年6月2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文刚犯有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上诉理由及省检察院出庭意见应予支持”,宣判上诉人刘文刚无罪。


  6月24日刘文刚在被羁押了整整三年九个月后,被无罪释放。


  这样的无罪判决,在当下,尤其是在我国的无罪判决率正呈逐年下降和趋零化的走势的情形下,就更加显得难能可贵和得之不易了。


  作为一名执业二十多年的老律师心绪难平,我为河北省检察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检察官和法官,能够排除干扰,秉公执法,敢于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主张和宣判无罪而点赞!为我的当事人刘文刚获无罪释放而庆幸。


  2016年7月19日,刘文刚与其女婿杜文刚一同带着湖北家乡的土特产来到京都,一是:礼轻情意重,感谢相愫晶律师,为他的案件能够获得无罪而付出的努力;二是:与京都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继续聘请相愫晶律师、徐莹律师为其代理申请国家赔偿案。


  今后,我们仍将一如既往,秉承所训,不负委托人的信任和重托,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