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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难以产生伟大的判决?
发布时间:2017-07-17作者:邹佳铭

  互联网的发展,在拉近人们距离的同时,也打造了一个全民讨论的平台,一些之前不为众人所知的司法判决经由互联网的传播,不断为社会大众和媒体所关注。“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等等,一次次被置于舆论的峰尖浪口,司法公正不断受到民情和舆情的质疑与拷问,不仅让我们深思:为什么这些司法判决难以获得民众的认可和支持?


  不可否认,在这些判决中,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三段论推理,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大小前提对照后得出的就是是否有罪的判决,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些判决是有依据的。问题是,司法判决是否只是逻辑推理的产物?在推理的过程中,被告人被抽掉了作为普通人的丰富情感,只是经过法律技术加工而成的冰冷事实;法官无需带入作为人的善良和良知,只是输入法条和事实,机械操作的技术工匠。但是“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尤其一个活生生的人经过这个法律程序可能被剥夺最宝贵的自由或生命,所以,司法判决不仅仅是个逻辑推理过程。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就说:“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这其实还关乎另一个问题,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曾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所以,法律不是为了适用而适用,而是为了让所有人获得更多的自由,这些人也包括被指控的被告人。如果一个判决即使在形式上符合法律逻辑,但是实质上却不当地限制了人的自由,就完全背离了法律的目的,很难说是一个公正的判决。


  毋庸置疑,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是保障每一个人自由的前提,问题是我们如何划分公共安全和个人自由之间的界限?因为安全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价值,法律的艺术在于平衡这两种价值。如果对公共安全的考虑让刑罚闻枪而动,对公共道德的维系让刑罚绑住创新的翅膀,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让刑罚束缚孩子的天性,那么所谓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序良俗这些宏大的字眼就完全凌驾在具体的个人自由之上,自由的空间被肆意压榨,法律的目的又何从实现?富尔克说:“正义和自由互为表里,一旦分割,两者都会失去。”


  其实,这些被告人身上都有着我们每个人的影子:天津摆气枪摊的赵春华就像我们很多人的父母,为了给子女一份安稳的生活,垂暮之年仍风雨无阻奔波于闹市街头;掏鸟窝的大学生就像我们的孩子,对未知充满了新奇,对自然万物心怀爱意;快播案被告王欣像我们身边的一些人,为了一份责任或梦想,永不知疲倦地探索知识和技术的边界。我们法律所保护的,并不是他人,而是包括他们在内的每一个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人。康德说:“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如果我们的判决不能尊重每个人的价值和自由,那么“人”就沦为安全的手段,这样的安全于我们而言又有何益?


  现代社会,司法是社会治理最重要的手段。美国在短短的时间一跃成为世界强国,其制度建设是立国之本,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产生了很多推进美国历史进程的伟大判决。比如美国沃伦法院时期,一系列判决扩大了被告沉默权和获得律师帮助权、米兰达警告诞生、捍卫新闻自由、黑人公民权得到渐进式保护,这些判决不仅确立了现代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美国宪政运动,直接推动了人类的文明进程。虽然对沃伦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也有质疑之声,但是它在回应社会变革、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方面做出的贡献却是不能抹灭的。


  当然,我们不能否定,美国有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法官造法的政治体制和法治传统,这些是产生这些判决的基础。但是抛开这些宏观层面的因素,单从微观的法官个人因素考量,还是有很多值得我们反思之处。为什么我们难以产生伟大的判决?这让我想起了钱学森之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培养不出杰出的人才?”其实这两个问题是一体两面,因为只有杰出的法官才能产生伟大的判决。所以,这个问题的另一面是:我们的法学院为什么培养不出杰出的法官?


  有一句古老的法谚:“法律是良善公允之术。”告诉我们的是法律本身并不代表善良和公正,而是实现善良和公正的手段。“司法良知是法官必需的职业素养,是法治正义的不竭源泉。”如果法学院只是传授专业知识,那么这条教育流水线上生产的只能是法律工匠;如果教育过于功利,就难以建立学生的道德感和对人类的责任感,就不会有司法良知,何来法治正义?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还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是经验。”“经验”使得我们对人性和社会有深刻理解,对他人生活和社会发展有深入洞察,从而在法律逻辑之外,能够在他我、法律和情理之间顾盼流转,将我们作为人、关爱人的思考注入到每一份判决中,让它闪耀人性和智慧的光芒,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神圣才会由此而生。


  那么,我们如何获得这份“经验”?“经验”并不是狭义上的个人经历,因为每个人的人生经历和悟性都是有限的,但是教育可以打破这份限制,让学生在人类社会广袤和深邃的思想中获得更多的认识和思考,从而成为一个有良知、有温度的人,这应该是大学教育的本质。美国大学本科提倡通识教育,其核心在于培养人的整体素质,而不是培养人在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陈志武教授在一篇文章中写到,耶鲁大学对本科生的培养理念是:任何一个在耶鲁大学读了四年本科的学生,如果毕业后变成某一领域的专家,都是一种教育的失败。“因为我们不希望四年大学教育是培养专家,让他们在某一领域里面投入那么深,而忽视掉在其他更广泛的做人、做公民、做有思辨能力的人的机会。”所以,好的教育应该让学生首先成为一个独立的、完整的人,只有这样的人才能超越技术和功利,为人类社会创造真、善、美。


  美国的法律教育是精英教育,只有获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的优秀毕业生,才能进入法学院。从法学院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四年以上才能申请律师执业考试。法官原则上从律师之中选拔,使得他们对法律的现实运行有深刻认识。这样的法官遴选程序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坐在审判席上的人,不仅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更有深厚的人文关怀和人生阅历,这种人文教育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造就的“精英”,才能担当起处置人的财富、自由乃至生命的重任,才能以判决支撑起一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各国司法体制、法律文化和教育传统的差异,但是他山之玉可以攻石,我们的法学教育到了需要深刻反思的时候。


  在我们对法官寄予更高期望的同时,也应该给予法官更好的职业保障,包括人身、经济、生活、任职等方面的全面保障。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在法官职业保障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但是针对我国法官现有的独立审判权受限、安全保障缺乏、工作负担沉重、收入偏低等现状而言,要真正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尊荣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其实,法官的职业保障一方面来自于我们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来自于社会认同,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所有的职业保障都是为了保障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裁判权,做出公正合法的判决,“让民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公平和正义”。当法官通过他们的裁判赢得了社会的认同和尊重,才会落实、强化制度的安排,实现真正的职业保障。所以,法官最好的职业保障来自于社会认同,而社会认同来自好的司法判决。可以说,好的司法判决才是对法官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