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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自由•文明——巴黎刑事司法掠影
发布时间:2017-07-17作者:邹佳铭
  2016年11月中旬,应法国大使馆的邀请,我们四位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在巴黎进行了短期的参观学习。由于时间限制,主要是参观座谈,对于一国浩瀚深邃的司法制度而言,可谓浮光掠影,但是思想上的撞击却是极为深刻的,所以为记。

  巴黎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古城,巴黎法院座落在据说有千年历史的一个古建筑里。当我们驻足在它的面前,无不被它庄严、肃穆又奢华的气势所震撼。这个热爱自由、艺术的民族,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发轫地之一,最早创立了系统完整的现代成文法典,也经历了法国大革命的腥风血雨。作为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讼诉模式的代表,在向民主和自由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它一方面保留了浓厚的本土特色,另一方面也不断吸收英美当事人主义立法的经验,与时俱进。悠久的历史、大陆法系的渊源、国家职权主义的法律传统,让我们的巴黎刑事司法之行有更多的感同身受和启迪。

  一、预审法官

  法国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代表国家。在法庭参观时,我们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检察官的席位高于辩护律师的席位。带我们参观的法官解释说:“之前检察官又叫‘地板’,因为他们和律师一样,位置是在地板上的。后来他们提出异议,认为检察官代表国家权力,所以现在检察官的席位都高于律师。”法庭席位的设置只是其国家职权主义的一个小小缩影,预审法官的设置则充分体现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

  邹佳铭律师(右二)与巴黎法院预审法官(图中)合影

  法国司法系统中法官的设置十分复杂,包括审判法官、预审法官、自由与羁押法官、执行法官等。预审法官主要负责复杂案件的侦查,侦查的手段十分多样,既可以指导司法警察工作,也可以与书记员、律师和专家合作,还可以自行走访、询问和讯问等,包括使用监听、定位等技术侦查措施。但是,这些调查应该是客观公正的,因为预审法官同时收集对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预审法官还可以决定审前羁押,权力十分集中,从而饱受垢议,以至于有人批评预审法官扮演着“超级警察”的角色,并发出取缔的呼声。后来,20世纪末的刑事预审制度改革,将预审法官调查的案件限制在重罪案件,大概占全部案件的3%左右,并增设自由和羁押法官,限制其在审前羁押方面的权力;同时,不断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做法,允许律师广泛参与审前程序,注重控辩双方在鉴定、听审等重要程序中的地位平等和角色对抗。

  法国著名的公法学家米歇尔·弗罗蒙教授曾说:“不管在司法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法国人都对其制度的原创性津津乐道。”这种相对保守的制度优越感造就了所谓的“法兰西例外”。但是这些年来,法国刑事诉讼制度为平衡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多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些做法。但是值得强调的是,法国刑事诉讼的改革是相对保守和理性的,在不断调整中总能看到他们对制度的自信和坚持。在预审制度改革中,废除预审法官的呼声高涨,1993年1月24日的法律修正案收回预审法官审前临时羁押的权力,但是在同年8月24的法律修正案就恢复了原有的规定,主要原因是考虑到预审法官是法兰西法律传统的一部分,激进的变革可能会导致制度排异和实践中的强力反弹。但是增设自由和羁押法官,加强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让我们看到法国刑事诉讼在“职权”和“对抗”,“权力”和“权利”之间的不断调整。任何国家的司法改革都是在特定的法律文化和传统中的变革,如果这种变革不能在传统的土壤中生根发芽,就不会让制度焕发新的生机。

  和我们座谈的预审法官特意强调了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合作关系,改革后的刑事诉讼程序更加注重律师在审前的介入,比如,律师在侦查终结之前就可以获得大部分卷宗,对于预审法官委托调查的证据,主要涉及监听等秘密侦查的内容不在侦查阶段向律师公开,但是如果用作指控的证据,在庭审前必须公开。两年前法国开始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的制度,以辩护权约束侦查权。预审法官在调查结束后,会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决定是否补充调查或重新鉴定等,充分体现了对辩护权的尊重。

  二、重罪法庭

  法国取消了死刑,重罪法庭审理的是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期至终身监禁的案件。与职权主义纠问制审判明显不同,重罪法庭实行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和陪审团制,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专家证人原则上必须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直接质证。而在其他法庭审理的案件,除非律师提出请求,证人和专家都无需出庭。

  重罪法庭由三名职业法官和六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代表人民,法官代表经验和司法体系。陪审员是从三十名选民中抽签选出六名,律师有四名候选人的否定权,检察官可以否定三名候选人,都无需提供任何理由,陪审员必须宣誓后才可以参与庭审。

  庭审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部分。定罪程序中,在庭审结束后的评议阶段,法官向陪审团以书面方式提出问题,一般陪审员只需做“是”还是“否”的回答,问题措辞很简单,陪审员也无需对他们的选择说明理由。当然,法官在此过程中会做指示和讲解,指导陪审团做决定。陪审团既决定定罪,也决定量刑。一般需多次投票才能得出最终判决,定罪需九人当中的六人达成一致意见,量刑则只需五人。

  和所有的成文法国家一样,法国法律只规定了刑罚的上限和下限,跨度很大,量刑程序就是为被告人找到一个最合适的刑期。实现量刑的个别化是法国刑事司法的重点,即使是非重罪法庭,在涉及量刑问题时,法庭都需参考由专门机构出具的被告人的性格报告,涉及被告人的心理、性格、前科等多个方面。同时法庭还会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和侵犯的法益,重点关注的是被告人是否积极地融入社会,从而决定最终的量刑。在重罪法庭中,出具性格报告的专家也需出庭,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报告内容。在对被告人有相对深入了解的基础上,裁定最合适的刑期,这就导致重罪法庭审理案件的周期特别长,有的长达数年的时间。但是重罪案件的数量也是有限的,每年只有三、四千件,占全年刑事案件的3%-4%左右。正是由于在重罪案件中投入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案件质量相对来说更有保障,重罪法庭审理的案件上诉率很低,只有20%左右。

  其实,任何国家都面临如何利用有限司法资源实现最大司法公正的难题,在“公正”和“效率”之间总有些底线是不能突破的,正如英国一位法学家所言:“判决过于仓促,则司法将万劫不复。”法国刑事司法在重罪案件中投入大量司法资源,庭审赋予被告人充分的质证权和公民审判权,并为每个被告人量身定做个性化的量刑,莫不体现了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关注。

  三、警察

  法国人认为虽然警察权是国家宪法赋予的,但是是为公民的公众利益服务的,所以警察属于公民,不属于政府,政府指挥、使用警察的权力要受到限制,并接受公民的监督和评价。在这种理念之下,法国虽然有一支设备精良的警察队伍,但是法律和社会对它的控制和监督是十分有效的。

  法国的警察分为治安警察和司法警察两种,司法警察必须经过考试通过,只占总数量的20%。治安警察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辖区和街面巡逻,如果发现犯罪,他们必须保护现场,但是不能直接侦办,只有司法警察才能协助检察官和预审法官侦办案件。当有案件发生时,司法警察要及时赶赴现场,当场传讯羁押嫌犯,但要及时通知检察官。嫌犯一旦被警察控制,必须有相应的文字记录,向其宣布已被羁押的状态和见律师、家属、医生的权利。司法警察对嫌犯临时羁押的时间一般案件不得超过48小时,48小时之后由检察官决定是逮捕还是释放,释放嫌犯的同时,要通知他们具体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司法警察侦办案件几乎没有独立的权力,都要受检察官和预审法官的指导,尤其是逮捕、搜查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涉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必须由检察官或预审法官授权或命令,并且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如果违反程序,会导致侦查行为无效,案件不得立案,或者取得的证据不能被法庭采信。这样,警察就没有任何违法办案的动力,在执法的过程中十分注重程序的合法性,也保证了进入司法程序中的证据的质量。

  警察执法不仅受司法审查,警察内部还有专门的督察机构,主要是维持内部纪律,调查和整肃警察违纪行为。同时,警察还受检察官的监督,检察官要对警局的临时羁押场所进行经常性地检查,确保对嫌犯的拘留场所安全和卫生。如果在拘捕过程中嫌犯受伤,检察官要亲临现场,或由警察将嫌犯带给检察官进行验证,办案警官应对嫌犯的伤情作出解释,写出书面材料。检察官认为解释合理,就存入档案。如果认为解释不合理,有权对警察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如果嫌犯对警察的执法行为提出控告,督察部门也会派专人开展调查,如果警察执法行为不当,会做出处理决定。

  1986年法国内政部印制了规范警察行为的《警察工作手册》,不仅警察人手一册,每个警察部门都张贴,而且向全社会公开,成为法国警察的行为准则,也便于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检察官也在网上接受公民对警察执法不当行为的投诉。这样法国刑事司法通过内部督察与外部监督、司法审查等方式,实现了对警察权的有效制约和控制。这让我想起了法国著名历史学家托克维尔的观点,他说国家并不是“万恶之源”,只有国家的权力跃出其范围,形成“无限的权威”和“绝对的专制”,才成为一种对社会和个人自由的“恶”。同理,警察权本身并不是“恶”的,只有当它缺乏有效制约,逾越权力的边界,才构成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威胁。

  四、律师

  法国法律明确规定:“律师是独立自由之职业。”只有独立的律师,才能在权力和权利严重失衡的刑事诉讼中,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律师公会对保证律师的“自由性”和“独立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巴黎有2.7万律师,接近占全国律师人数的一半,所有的律师都必须参加律师公会。该公会属于社会自治组织,国家不进行任何监管,接待我们的律师说:“律师公会是保护我们的一道围墙。”

  邹佳铭律师在塞纳河畔的巴黎律师公会留影

  该公会每两年经全体律师选举产生一名首席律师和一些理事会成员,理事会处理所有与律师执业相关的问题,监督律师恪守执业规范,保护律师执业权利。首席律师作为公会负责人,负有保护律师利益的职责,对于可能损害律师行业利益的行为,都应予以干涉,并充分表达律师的意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涉嫌违纪或犯罪的案件,必须由律师公会查处,并且做出处罚;对处罚不服的,当事律师可向法院上诉,这就避免了执业中可能存在的职业报复,从法律程序上保障律师的独立性,而独立性正是律师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

  同时,法律还赋予律师一些豁免权。首先,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言论和在诉讼文书中的言词不受刑法侮辱罪和诽谤罪等指控。其次,律师办公场所不受侵犯,尤其不得在该场所搜查当事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如果律师本人涉嫌犯罪,预审法官必须在首席律师的陪同下亲自到场搜查。律师接受讯问时,首席律师也必须在场。最后,律师的保密权不受侵犯,原则上不得要求律师泄露从委托人处获悉的秘密,特殊情况下由首席律师决定。同时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件往来也不受审查或扣押。

  在与法国同行当面交流的时候,我特意问到法国律师如何处理与委托人之间关于无罪和罪轻辩护的分歧,他说律师是委托人聘请的,当然要听客户的。如果律师无法认同委托人的观点,可以辞去委托,但是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对于律师能否在庭前向犯罪嫌疑人核对案卷中同案犯供述或者证人证言,他说:“当然可以。”当我问到不担心这样做被告人可能会在庭审中改变自己的供述吗?他很惊异地问到:“这是需要律师考虑的问题吗?律师要做的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是由法官考虑的问题。”他认为这个问题在法国不能成为一个问题,因为社会已经达成共识,并深入到每个人的观念中,律师的职责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司法公正是由相互制约的整个司法系统达成的,而不能以牺牲律师的职责为代价。

  法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有全面、客观调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证据的义务,在此背景下,律师的调查权十分受限。如果律师有调查取证需求,一般应向预审法官或检察官提出申请,由他们决定是否调查。律师自行调取的证据,在庭审中很容易被认为是不客观的而不被采信。如果法官认为律师调取的证据有价值,也会在庭前交给警察核实,这充分体现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

  值得一提的是,法国律师的职业培训也独具特色。在法国具有法学学士学位申请律师执业者,首先要通过律师学校的入学考试,之后在该校经过一年半的职业培训。具体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原则由全国律师公会制定,培训老师主要也是律师。培训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六个月左右: 第一个阶段主要为律师职业道德、法律文书写作、辩论技巧、诉讼规则等实践中的规则和执业技能。与四年法学本科教育根本的不同在于它注重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知识。第二个阶段则根据学员自身的职业规划设立针对性的培训内容。第三个阶段申请者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协助资深律师完成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之后需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才能获得注册律师资格。

  由此可见,法国律师执业同样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限制,在取证能力和轻罪案件庭审中并不如美国律师那样有广阔的可为空间。但是有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就是社会对律师的定位和职责有着共识,并在这个基础上充分尊重并保证律师执业的独立性,从而使得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五、量刑

  法国的刑事诉讼十分注重量刑的个性化。由于国家权力主导了案件的侦查,律师在事实认定方面的辩护空间十分有限,据法官介绍法国的无罪率很低,在1%左右。但是与美国相比,其犯罪率也较低,这说明对社会的控制是有效的。在当面交流中,法国律师认为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主要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帮助被告人度过诉讼的难关;另一方面是使法官理解被告人犯罪的背景和缘由,使他获得公正的量刑。如果案件指控证据不足,他们会突出怀疑,以实现疑罪从无;如果有罪证据充分,他们会突出对被告人量刑有利的情节,比如积极赔偿、努力融入社会等,以减轻被告人的处罚。“在维护客户利益的同时也服务于司法。”所以,量刑辩护是法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一类重要工作。

  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会有专门机构出具的被告人性格报告作为量刑参考,如果是由预审法官主导调查的重罪案件,更有关于被告人十分专业和详尽的心理和性格等方面的分析报告。重罪法庭的法官量刑时十分重视被告人的性格因素,会要求做出报告的专家出庭,轻罪法庭主要是书面审查这些报告。量刑的精细化和个性化体现出法国刑事诉讼不仅关注被告人之前的犯罪行为,更是探究导致这些行为背后的因素,以期对症下药,让被告人更好地重返社会。

  法国刑事诉讼中还有一个独特的职位是执行法官,主要负责刑罚执行过程中对被告人原有量刑进行调整。执行法官可以启动专门的听证程序,由执行法官、书记员、检察官、被告人(包括辩护律师)、受害者(重罪的情况下)出席,执行法官听取各方意见,根据服刑的态度和融入社会的努力情况,包括赔偿、积极求职或戒除毒瘾,有固定居所等因素,调整原来的量刑,这种调整是向减轻刑罚的方向。如果服刑人出现违反监规或者重新犯罪,由监狱长做出处罚或检察官另行起诉,不由这个程序解决。

  同时,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也做了很多有意义的尝试。其中有一种是半自由的服刑形式,服刑人白天在监狱,晚上回归家庭,这把刑罚对服刑人个人和家庭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还有一种是从2005年开始实行的电子监督方式,在服刑人脚上戴一种电子脚环,监督他在特定的时间外出,从而免除对服刑人员实施监禁。据今年截至到10月1日的统计数据,法国全国有7.8万服刑人员,其中9000人左右是采用的这种电子监督方式。在交流过程中,执行法官说的一句话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监狱越多,犯人越多。”其实,犯罪人并不必然是犯人,某种程度上是因为社会和监狱的隔离塑造了犯人。

  和我们交流的执行法官最后还特意提到,从2014年开始,法国开始借鉴加拿大的做法,将执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服刑人员的评估考核,第二阶段是根据评估的情况,做个性化的辅导、帮助。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国刑事诉讼从审判阶段到被告人入监服刑到服刑的整个过程中,都有专人负责了解、跟踪和调整被告人的刑期,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让被告人更好地重返社会。这体现的是一种往后看的刑罚观,刑罚不仅是对被告人之前行为的惩罚,更是对被告人之后生活的帮助。

  六、监狱

  在整个行程安排的活动中,给我们最直观感受的是在巴黎郊区参观的一座监狱。这座监狱有二十多年的历史,服刑的75%以上人员都是三十岁以下的年轻人。监狱设施并不是很先进,但是却洋溢着青春的活力和人文的温暖。

  法国的监狱包括像我国羁押未决犯的看守所和已决犯的监狱两个部分。不论是未决还是已决的人都有打电话、会见律师和通信的权利。与我国明显不同的是,未决犯比已决犯享有更多的会见家属的权利,一周有三次。监狱长解释说:“因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他们是无罪的人。而且这样做有助于稳定他们的情绪。”同时,监狱还有公寓提供给服刑人与家人团聚。我们还看到一个专门为孩子们准备的房间,放置了各种玩具,还有室外的儿童娱乐设施,都是为有孩子的家庭准备的。还有一点让我们很受启发,监狱会为服刑的企业家提供尽可能多的机会,比如在监狱内与合作伙伴、客户见面,尽量减少企业家服刑给企业带来的影响。这些人性化的安排不仅是司法文明的表现,也反映出国家为这些脱离社会者融入和重返社会所做的努力,其实这才是刑罚的最终目的。

  在参观的过程中,我们略感意外的是,监狱长是一位年轻美丽的女士,但是参观过后,我们都被她的个人魅力所折服,同行最后告别时对她说“你兼具女性的温暖和男性的威权。”据监狱长介绍,这里的三位副监狱长也都是女性,我曾问到是不是刻意的安排,她说是偶然的,但是这种偶然性背后也折射出监狱管理不一样的理念。

  在参观的过程中,我们看到穿便服的服刑人和穿制服的狱警在身边川流而过,他们都会和身边的监狱长热情地打招呼,而她也像是一个熟络的大姐,和身边的人简单地寒暄几句,或者开几句玩笑,谈笑风生之中让我们忘记了置身之地。当我们问到狱警配枪的问题时,她招呼不远处一位魁梧的狱警走过来,让我们查看他腰间的配备,除了钥匙之外别无他物。她从狱警手中拿过一部对讲机,指着其中的一个按钮告诉我们是报警用的,但是狱警并不配枪,武器是特定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使用的。这座监狱启用二十多年,并未发生一起暴乱事件。

  监狱长告诉我们,每个服刑者入监的初期都会把他们放在一个特定区域观察,并根据观察的情况将他们安置到合适的区域服刑。有暴力倾向的人不会被隔离,而是被分散到不同监区。但是一些身体弱小、情绪敏感的,被他们称为脆弱者的人,会被安置在一个脆弱区域保护起来,让他们免受攻击。这种与惯常思路相反的做法:接纳暴力倾向者,保护脆弱者的背后,是让所有的人先融入这所监狱,这也是为他们重返社会做的准备。

  一路参观时,我们发现窗外有美丽的花卉和绿油油的蔬菜,监狱长说那都是服刑者自己种植的,他们不被要求劳动,但是自愿劳动可以获得报酬,充满生机的绿色给这座监狱增添了很多的生机。狱所内有健身房和球场,狱警和服刑人员在一起健身,球场旁的围墙上满是巴黎特色的“墙画”,也许任何地方高墙都不能遏制人们内心对美和自由的向往。在这个封闭的建筑内,最喧闹的是绿茵茵的足球场,一群不同肤色和年龄的人正在足球场上挥汗奔跑。监狱长说因为场地有限,踢球的人必须提前报名,但是并无次数限制。

  离开喧闹的球场,我们来到了安静的图书室,里面摆满了各种文字、各种类型的图书,既有世界名著,也有电脑技术方面的实用类图书,居然还有几本中文书。隔壁的房间内,有一个律师志愿者正在给服刑者上法律课,我看到墙上贴有这几周法律课的海报,既包括移民方面的内容,还有普及的刑法知识,内容十分丰富。监狱长说这些法律课程很受服刑人的欢迎。另外的教室里,有人认真地上电视教育课程,还有的服刑者正相互教语言,课程十分丰富,让人恍如回到了校园生活。值得一提的是,这座监狱除200人左右的固定工作人员外,还有150名左右的医务人员、心理医生、老师等,都是来自社会各界的自愿者。他们的加入,让这座监狱有更多新鲜的气息和社会的关怀。

  监狱之行印象最为深刻的是以“尊重”为理念,探索新的服刑方式的试验区的设立。据监狱长介绍,巴黎地区有四个这样的试验区。一走进这个区域,我们就发现地面和墙面都被涂成各种温暖的颜色,服刑人可以自由活动。我们看到一个类似货物配送的中心,一个服刑人正在给大家分配各自购买的东西,有香烟、食品、日用品等。当我们问到这些需要付费吗?他调皮地对我们说:“不用,这些都是福利。”逗得我们哈哈大笑。

  监狱长带我们参观了一个监室,敲开门后,里面的服刑人很热情地请我们进去看。房间不大,两个床位,各有一个储物柜,还有一个狭小的卫生间,房间里的电视正在播放节目。我们留意到桌子上面有一个电磁炉,下面还有一些鸡蛋、水果和蔬菜。监狱长说服刑人可以自己购买厨具做饭,监狱也有食堂可以就餐。如果有违规的情况,他们也会受到没收电视机或者关禁闭的惩罚。

  临别时监狱长的问话“监狱到底是惩罚还是帮助?”一直印在我的记忆中。法国诗人英格索尔说:“真正的文明在于每个人把自己应得的权利留给他人。”当我们不因为一个人脱离常规的行为而视其为异己者,并排斥在我们的视野之外,而是尊重他们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并帮助他们回归正常的生活,这就是文明。而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握有权力的人,会尊重每个弱小卑微生命的尊严和权利,自然不会滥用手中的权力,这其实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回忆短暂的巴黎之行,脑海中总抹不去这样一幕:十一月的巴黎初冬之夜已很寒凉,有位流浪老人坐在街边的长条凳上,目光平静地看着街边人来人往的人群,有一只干净漂亮的大黑狗,温顺地依偎在他脚边。一个美丽的、手拿装面包大纸袋的少女,匆匆走过时,留意到了老人和大狗,于是坐在老人身旁慢慢聊起来,并把手中的面包给了老人,一边抚摸身旁大狗黑黝黝的长毛,一边掰些面包给它。画面中一切都是那么自然和温馨,仿佛是祖孙两人与狗共享闲暇时光。

  英格索尔还说:“文明的历史是人类得到缓慢而痛苦的解放的历史。”我想,这不仅是从贫困和无知中解放,更是从偏见和观念中解放。如果我们不再有歧视和隔离,人和动物、贫困者和富有者、弱小者和有权者都能平等且相互尊重,那么这个文明而人性的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