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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军:关于建设“特色小镇”的法律建议
发布时间:2018-01-26作者:王春军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从现在到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特色小镇的提出对于探索小镇建设的健康发展之路,推动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重大意义。截至目前,“特色小镇”从全国范围推广至今也仅仅是一年多的时间,笔者对其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希望“特色小镇”能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建设并开发。


  目前“特色小镇”建设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特色小镇涵盖的项目范围广,涉及的土地性质也很复杂,既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多以划拨方式为主,但是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储备有限,很难一次性到位。如何在特色小镇范围内进行滚动开发,需要社会投资人和政府方进行合理安排。涉及集体土地的,要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置换,提高土地利用率为前提。尽管当前国家层面已经有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具体操作过程中仍需要地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探索。此外,如果征用集体用地,还将涉及拆迁补偿和人口安置问题。


  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工程建设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复杂法律问题,比如:项目的招标投标模式的选择、总承包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期中施工建设的变更、索赔、工程款结算、质保、最终结清、纠纷解决等,这些都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


  特色小镇需要专业的运营团队,运营过程也会出现很多法律问题,这更需要专业法律团队提供相关服务。


  “特色小镇”建设中所需的法律服务


  特色小镇建设过程中,也会在实践中摸索出解决问题的新办法,要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反映给相关部门,促进政策完善。要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和法律法规制定工作,将工作成果抽象成法律法规政策,更好地服务于“特色小镇”项目。


  特色小镇用地问题,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深刻理会党和国家的土地政策,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创造性地解决用地问题。


  对特色小镇范围内的土地,实行“一证制登记”制,即特色小镇内的土地无论是国有用地还是集体用地,无论是工业用地还是建设用地,都登记在一证里,但对不同性质的用地可在登记中明示。


  特色小镇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土地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等方式有序地进行农家乐、牧家乐、家庭旅馆、农庄旅游等旅游开发项目试点,但必须明确性质和签订好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


  建立综合法律服务体系,为“特色小镇”建设助力


  “特色小镇”的设立、建设、运营涉及的法律问题跨越多个领域,这就需要精通各相关领域的律师共同参与,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文物保护法律服务、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固定资产投资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等,若是农业小镇、医药小镇等还需要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请各部门法专业的律师参与服务,而且团队必须固定。


  “特色小镇”建设运营中出现的纠纷具有综合性,传统的诉讼、仲裁解决机制在解决此类纠纷中不具优势。建议各方可设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或中心,对建设运营中出现的纠纷,有专门的调解委员会或中心予以调解解决;争议巨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再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类似于国际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争议解决前置程序,即不经特定组织的调解不得直接诉讼。


  在特色小镇开发中,社会资本等需要对于特色小镇的投资风险做整体的法律风险评估,对可行性法律风险进行管控;中介机构对于出具相关结论性意见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释明其法律风险。


  政府对招商引资的企业和模式,需要律师参与,评估法律风险,指明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并提出规范意见,以防招商引资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造成国家财产损失,避免相关责任人员受到法律制裁、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作者:侯惠荣、王春军


  本文发表在1月22日出版的《人民政协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