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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改变庭审形式,为有效辩护提供更多可能
发布时间:2018-05-15作者:孟粉

  4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公布之日颁布实施。该法的颁布实施没有引起法律圈的刷屏,但是里面的创新举措却导致了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包括刑事案件庭审形式发生重要变化,下面从立法目的、立法内容、亟需完善三个方面做些个人解读。

  一、立法目的

  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之初,是让符合一定条件的普通民众作为“法官”参与到查明纠纷、司法裁判过程中来。该制度是围绕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样一个重大意义而开展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有别于西方的大陪审团,但是也是希望人民陪审员从普通群众的视角,发挥其所拥有的朴素正义感和道德认知助力于评判是非对错,进而提升裁判的认可度。以200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标志,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推进,此后对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起到了推动的作用。这次以立法形式把人民陪审员从制度到法律层面确立固定下来,也是司法改革的潮流所向。

  二、立法内容

  这次颁布实施的人民陪审员法主要规定涉及三个方面:人民陪审员选任流程及标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清单、人民陪审员的保障和奖惩等。

  其中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提出“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如何理解“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说,主要体现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参加法庭审理,可以向当事者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审查判断证据,听取辩论意见,在合议时发表意见,表决时一人一票。但是人民陪审员不参加部分案件的审理,不主持庭审,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法律适用不参加表决等方面。

  最为突出的是,最高法表示,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是此次改革创新举措,也是这个法律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规定。第16条明确提出了七人合议庭的设置,包括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七人合议庭审判一审案件的范围,第一条就包括“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这意味着,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每次开庭都将是七位合议庭成员,而依据该法第22条,这四名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依据第23条,合议仍然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人民陪审员可以启动建议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提议”。

  综上意味着,对于被告人有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有哪些行为,人民陪审员是可以发表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的;而对于被告人的行为适用哪个罪名、从轻还是从重等等专业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由于专业限制,可以发表意见,但是不参与表决。合议如果实在难以达成一致,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都可以启动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动议。这个规定就是要发挥人民陪审员充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点,校正个别法官长期浸润在法律逻辑里形成的机械执法审判思路,防止出现玉米案、天津大妈案、聊城于欢案等一系列符合法律规定却又违背常情常理的判决。

  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刑事审判在某种程度上能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和公开透明。而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讲,如果能在法庭上打动具有朴素正义感的陪审员们,也许有效辩护的效果能够立刻体现。

  三、亟需完善

  既然人民陪审员制度意在让民意参与审判,那么如何让个体的人民陪审员能切实担负起代表民意的重担?个人认为,人民陪审员选任尤为重要,虽然新法规定了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流程,但是能否选任出具有普世价值观的人民陪审员,他们是否具有依据个人对善恶的认知、判断、评价与情感,进行选择和采取行动的能力,不是简单的选任流程能够解决的。当然,对比西方的陪审团制度,我们不应该对人民陪审员的价值期许太高,只要符合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就好。

  即便是选任的门槛解决了,那么如何保证被赋予一定司法判断权的人民陪审员不滥用权利?人民陪审员法中虽然进行了一定的规制:比如任期五年不能连任,陪审员名单随机抽取,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具有惩戒措施等等,但有的没有细则,有的过于粗线条没有实际操作性。为此,最高法也表示,近期人民法院将尽快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问题进一步做出细化规定;其次是认真开展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等。

  人民陪审员法的落地,虽然并未对刑事审判有什么实质性的改变,但庭审形式的变化有时候会倒逼实体,如果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改革制度,笔者认为,未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也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