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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新时代,竞争新维度——从实操角度解读新标准化法
发布时间:2018-06-07作者:白宝恩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称“新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对于我国标准化工作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标准化进程、提高我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满意度。


  本文主要是从标准合规的实操视角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并提出一些看法,供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参考,以便更好地适应标准的新变化,满足标准的新要求,避免出现相关风险,并充分利用新法提供的新机会取得更好的发展。


  一、三个重大变化


  (一)新法解决了标准化法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奠定了我国经济社会全面标准化的法律基础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称“旧法”)在适用方面极为狭窄,只是规定在工业产品、建设工程和环境保护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五十三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技监局令第12号),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包括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交通运输和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互换配合的技术要求”。但实际上,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制定了数量庞大的行业标准,比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4884项行业标准,公安部制定了2133项行业标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了190项行业标准。而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旧法适用范围,也不是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化项目,法律基础存在先天不足。


  新法规定只要是“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就可以制定标准,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标准覆盖面不足以及部分标准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为标准大发展和我国经济社会全面标准化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新法重新厘定各种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形成彼此相互衔接的标准化体系


  新法体系下,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组成。根据是否具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可再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而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除限定领域外)都归为推荐性标准。根据制定主体不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性标准可归为政府标准,而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可归为市场标准。


  与旧法体系下各级政府标准在适用范围上相互重叠不同(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新法对各级标准的适用范围做了重新设置和功能区隔,这体现在:强制性国家标准限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限于“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则是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补充而存在(在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才制定),而地方标准将仅限于“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才制定。


  与旧法规定在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要求向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不同,新法非常重视市场标准,大幅提高了市场主体参与制定标准的自主性:在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前提下,新法一方面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另一方面允许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无论是团体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均无须再向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只需按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即可。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己的企业标准,或者在符合相关团体的要求的情况下,适用团体标准。


  (三)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和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分析报告制度


  我国标准管理实践中,不同层级标准之间内容相互重叠、指标相互冲突的问题最为严重也最为突出,尤其是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间、行业性标准存在冲突的情况比比皆是。尽管旧法希望通过标准替代机制(即公布一项国家标准后与其相应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公布一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后,与其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加以解决,但实际执行情况却很不乐观,原因存在于两方面:一方面自行废止机制本身缺乏行这有效的落实途径(标准化主管部门不会公布被废止的行业或地方标准,企业为避免被卷入纷争往往也不愿去判断和触碰);另一方面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本身往往是标准名称和具体内容规范又不完全相同,难以直接取代,在要在每一条具体要求层面上进行判断才能得出结论。


  其实,标准间的冲突往往与强制性标准相关(推荐性标准可以选择,问题不大),新法将强制性标准限缩到国家标准范围这一变革本身就在实体意义上大幅减少或避免了冲突的出现,而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则又在程序上给出了解决路径,企业可以在遇到冲突问题时随时向标准化机构反馈并由其及时协调解决。


  二、两个主要问题


  (一)强制性标准改革存在保留项


  新法对于强制性标准的改革并不全面和彻底,新法通过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方式,对既有的强制性标准制定模式做出了保留。根据《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下称“13号文件”)的规划,保留项存在以下三种:


  1.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原有模式管理。


  2.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原有模式管理。


  3.核、航天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工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军工标准不在探讨范围,我们暂且不提。新法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等领域继续保留了原有管理模式,就意味着在这些领域中原有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将会继续存在,新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还会由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省级)制定而出现。换句话说,新法的变革并不彻底,而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做了过渡安排,我们期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结束这种双轨结构,所有的标准都统一到新法体系当中。


  (二)标准体系还未完全理顺


  根据13号文件精神,国务院标准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既有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性标准进行逐个甄别,视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处理:或者整合成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保留为推荐性标准,或者予以公告废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标准委”)早在新法通过之前就已经着手相关工作,例如通过2017年第6号公告和2017年第7号公告分别废止了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将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但是,从目前查询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td.gov.cn/)的各种标准的情况来看,新法的完全落实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部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仍然显示为强制性标准,如行业标准《评定纺织品白度用样卡》(ZBW 0416-1989)和河南地方标准《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B41/T436-2006)就是如此。这明显与新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


  2.地方性标准中那些不属于地方性特殊要求的标准(如河南地方标准《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B41/T436-2006))依然大量存在,这又与新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符。


  理顺标准体系对于施行新法、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以及释放企业积极性和能动性来说是一项核心基础工作,也是目前各标准制定主体最迫切最重要的任务。


  三、给企业的建议


  鉴于目前新法刚刚实施不久,标准体系仍未理顺,在标准适用上(除了那些保留原有管理模式的领域)特别要注意那些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转化结果以及在这样的条件下如何选择执行标准方面的问题。具体而言,我们有以下建议:


  (一)关注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了解标准动态


  为了全面推行标准战略,国家建立了全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std.gov.cn/。关于各级各种标准的信息和动态都会在及时在平台上公布。建议企业,尤其是那些由于旧法体系下标准冲突而有合规方面问题的企业,对这一网络平台多加关注,很可能根据平台上发布的标准公告,之前的冲突已不存在或者有了解决方案。


  (二)在新法条件下,重新评估和确定执行标准


  以往由于强制性行业标准,特别是强制性地方性标准的存在,企业可能为了进入某一市场而不得不强行对自己的产品的某些性能规格参数进行调整,以适应这些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而这一过程往往导致生产成本上升,产品整体性能下降等不利后果。现在由于强制性标准范围的调整,企业有机会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况下,重新选择最适合自己产品的标准,甚至根据自己产品的性能特点制定自己的企业标准,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企业一定要好好地把握和利用这样的机会,以最优状态投入市场竞争。


  (三)按新法要求,公开企业执行标准


  如果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企业应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所执行的标准是本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企业除了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还应当公开企业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这里的公开可以是在产品包装或服务说明上公开,也可以是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的公开。


  (四)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制定自己的企业标准或者参与制定各级标准


  对于技术领先的企业来说,除了选择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外,还应当主动制定或参与制定标准,即要尽可能地制定自己的企业标准,或者参与制定团体标准、行业标准,甚至国家标准。企业这样做,至少会在以下三个方面受益:


  1.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基础上,以最贴合本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条件或者服务水平条件的标准组织生产或提供服务,从而以本企业成本质量最优状态将产品或服务投入市场;


  2.技术领先的情况下,可以制定较高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通过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或者在产品包装上注明功能和性能指示的方式突出显示,建立更高的企业质量信誉;


  3.在技术领先的情况下,可以引领和提高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尤其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为行业建立一个较高的门槛,促进行业整体技术进步和健康发展,并且避免和减少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竞争。


  新法不但在标准的制定上放开了企业手脚,更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制定标准。将来的竞争,必将增加标准上的竞争这一维度,谁抢占了标准先机,掌握了标准制定权,谁无疑就掌握了竞争优势,掌握了通向成功的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