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申请审批指南
发布时间:2018-06-08作者:陈长会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规定的重要知识产权。该协议把地理标志定义为“识别一种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内或境内某一区域或某一地区的商品的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


  由于我国法律基本上沿袭了西方大陆法系,并且自成体系,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又深受美国的影响,因此与其他部门法类似,包括地理标志在内的知识产权法也存在着欧、美、中三种不同基因的内在冲突。这种冲突从地理标志的定义上就可见一斑。


  我国商标法将地理标志定义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相较TRIPS协议更为宽泛,不仅包含了地理来源,而且人文因素也可以独立成为形成地理标志的主要来源。


  国家质检总局审议通过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于地理标志的定义为: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可见,该规定保护的是产品,与TRIPS协议和商标法的规定都是不同的。标志是文字、图案或者二者的结合,标志总要和产品相结合,以和其他产品区别开来。但是,该规定同时强调了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农业部审议通过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于地理标志的定义为: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区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该办法对于地理标志的定义更加狭窄。首先,仅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其次,必须同时满足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两个要素。由于TRIPS协议下的地理标志产品都不可避免地含有历史人文因素,因此,该办法的定义与TRIPS协议更为一致。


  笔者认为,随着国家市场监管体系的整合,有必要对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也有必要对相关部门的审批职能加以进一步整合。


  二、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如下法律法规:《商标法》《农业法》等法律;《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


  三、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有哪些?


  世界上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有如下三种:(1)以瑞典为代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模式。(2)以美国为代表的商标法保护模式。(3)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法模式,该模式也是主流模式。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以西方大陆法系的知识产权法为模板,而制修订过程中多多少少夹杂着中美知识产权谈判长期角力的因素,因此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属于既美又欧的双规模式,即地理标志保护不仅规定于《商标法》,而且规定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专门法。相应地,目前地理标志的审批涉及三个部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下属的商标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农村部。


  我国的双轨模式(或三足鼎立模式)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政出多门、标准不统一、重复审批等问题。比如作为传统文化遗产的金华火腿被不同主体先后申请注册了商标与地理标志,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权利冲突。对这个问题,本文不再赘述,将在以后专门加以探讨。


  四、地理标志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区别


  首先,地理标志具有公权属性,而其他知识产权一般属于纯粹的私权。这是由于地理标志的地理来源与传统技艺结合的独特性决定的。地理来源与人文因素是长期历史形成的,因此,地理标志重点在守成而非创新。把地理来源和传统技艺这种开放性的公共资源独占为私权,显然不具有合理性。


  其次,地理标志不能排他性使用。地理标志一般不授予个人,而是授予行业协会等集体组织。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地理标志是开放性、共享性知识产权,不具有排他性使用权。


  另外,地理标志的获得、转让、保护期限也与其他知识产权具有较大差别。从申请主体来看,地理标志的申请人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指定,而且一般要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和监管能力,比如要有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的能力。从其转让来看,地理标志的受让人不仅要有较强的技术能力和监管能力,而且必须是地理标志保护地域内的主体。从保护期限来看,既不像专利那样过了保护期就进入公共领域,也不像一般商标那样需要续期。


  五、哪些可以申请地理标志?


  (一)可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的范围


  如前所述,商标法对于地理标志的定义非常宽泛,因此依照商标法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时,商标法对于申请的范围限制很少,主要审查产品上用于识别的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二)可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的产品范围


  农业的初级产品,即来自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比如苹果、驴、鱼、蘑菇等。


  (三)可作为地理标志产品申请的范围


  除初级农产品外,还包括加工后的产品。具体来讲,地理标志产品规定项下的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六、地理标志需具备哪些特征?


  地理标志需具备如下特征:


  (1)须包含真实存在的地理名称。


  (2)须有真实存在的产品。


  (3)产品与地理名称之间具有来源关系。


  (4)产品的特殊品质主要是由来源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决定的。


  (5)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须为组织。


  七、地理标志的申请与审批


  (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申请与审批


  商标局由申请受理处受理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由地理标志审查处负责地理标志的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行政复议。


  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包括受理,初审和公告注册三个阶段。初审时限在9个月内,公告注册为3个月。此外,如果涉及驳回复审或商标异议,复审时限大约9个月,商标异议大约需要12-18个月。总流程有时会花费数年。


  商标保护途径费时较长,但是由于能够获得法律规定的商标权,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申请人仍然略高于其余两个途径。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申请费和注册费各为3000元。


  申请材料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约定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3)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4)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5)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6)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7)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8)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二)在农业农村部的申请与审批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过程分为受理、初审、评审、公告四个阶段。理论上,初审时限为45个工作日,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公告登记时限为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


  理论上,农产品地理标志可能在85天内完成,但是由于申请登记过程中某些期间没有明确规定,比如初审不合格的补正时间、专家评审的期间、评审到公示的时间等,实际申请下来的时间可能会更长。


  农业农村部不收取官方费用。


  申请材料包括:(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资质证明。(3)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4)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5)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6)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7)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证明性材料,如县志或其他证明文献。


  (三)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检总局的申请和审批


  质检总局下设的科技司地理标志处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省级质检局负责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地理标志产品登记的过程包括受理、初审、审查、登记四个阶段。省级质检局的初审时限一般为受理之日起30日内,总局科技司地理标志处的审查时限一般为30日内,审查合格后进行公告,异议期为2个月。


  除2个月的异议期是明文规定的外,其余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实际花费时间可能会更长一些。


  国家质检总局不收取官方费用。


  申请材料包括:(1)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2)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3)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书;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4)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资料来源及参考文献:


  1.地理标志保护创新发展路径研究,杨永著,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


  2.地理标志申请与保护实务,胡海容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


  本文首发于微信号“善腾技术法律界”(ID:Techlaw-Shant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