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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张扣扣案辩护词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9-02-26作者: 张启明

  怎么看待邓学平律师的“张扣扣案辩护词”?舆论上出现了褒贬至极的两种观点。批评者认为这篇辩护词是在向媒体和公众炫技,是最不像辩护词的辩护词,是教科书式的无效辩护,其中来自于法官、检察官群体的批评之声不少。


  我们暂且抛开张扣扣案件本身不谈,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来试着谈谈对这篇辩护词的看法,我的“辩护”同样也分成五个部分:


  第一,这是一篇基于律师责任的辩护词


  田文昌律师认为:律师的首要责任是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也是律师的行为准则。


  如果把镜头放大到张扣扣整个辩护的大背景看,从这篇辩护词的背后能够看到辩护律师尽职尽责的工作情景:就两名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而言,两名律师依据法律、情理进行了职责分工,防止了无效的观点重叠,第一辩护人偏重于庭审内说服法官,第二辩护人则侧重庭审外获取同情;从张扣扣辩护词本身看,旁征博引的目的,是从情理上为辩护寻找依据;从辩护工作内容而言,这篇辩护词的形成,除了行文时殚精竭虑以外,也离不开辩护律师会见时对犯罪成因的深刻挖掘,阅卷时对犯罪动机的深度掌握。


  每一个被告人,将身家性命全权委托于律师。作为律师,当然要做到:“临事而惧,好谋而成”,要反省“为人谋而不忠乎”?


  第二,这是一篇含有悲悯情怀的辩护词


  法律的世界,正如同案件一样是冰冷的、残酷的甚至是血腥的:每一个案件最终都可以概括成一句话,浓缩成法律三段论的“小前提”;每一个被告人孤独地行走在司法程序中,在评判者眼中被视为一组简单的代码,等待他的结果是如同计算机程序中的“1”和“0”般简单的重复。


  如果说刑事律师法律是主业,那么感情则是主线,贯穿于辩护工作始终:在看守所可能要转达小夫妻的情话,可能要帮忙欺瞒家中的老父母,还要学会描述襁褓中的婴孩体貌特点和喜人变化……


  律师眼中的案件注定是悲凉的,辩护词也必然是悲悯的,是希望通过语言在规定时间内塑造一个有情感的被告人,表达法律之外的感情,进而达到“哀矜而勿喜”的效果。张扣扣案的辩护词,正如同其他每个辩护词一样,诉说的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的悲剧故事。


  第三,法庭应当容忍犯罪成因的讨论


  通常情况下,法庭审判重在对行为评判,构建案件证据时一般也止步于动机,对于犯罪背后的深刻的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一般不会浪费太多的精力。刑罚在发挥惩罚职责时虽绝不手软,在发挥教育职责时却有点力不从心。法律是一门反思的学科,犯罪尤为需要反思,对于犯罪成因的探究是反思犯罪的重要步骤。


  法庭的公正,对当事人而言绝不仅仅做到实体和程序正确,还包括法律人的态度。张扣扣案的庭审无疑是一次成功的庭审,控辩双方对于犯罪的成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法庭也展示了它的包容,更好地发挥了法律的教育职责。


  第四,张扣扣会感激辩护人帮他说出了心里话


  辩护词固然是专业的法律文书,律师也具有独立辩护的职责,但是在实践中,辩护词要吸收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合理内容,加以归纳、概括、统筹进而展现。通俗地将,辩护词中除了法律方面的论证,还要帮被告人说说心里话,从被告人的角度,他可能最在意的就是这样的几句话。一个优秀的律师,一定要有效地整合专业法律辩护与被告人自我辩护,弥合分歧,寻求一致,以力争达到最好的效果。


  我猜测,即便是一审法庭做出剥夺张扣扣生命的结论,张扣扣本人对于辩护律师在如此庄重的场合,详细论证并阐述自己的想法,一定会心存感激的。在他可能要离开这个社会之际,我们为什么不耐心地听他把话说完,再想想说的对不对呢?


  第五,法制进步离不开舆论对于热点案件的探讨


  舆论的关注固然有造成个案扭曲的风险,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法制的进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系列错案的舆论探讨,迎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刑事诉讼法;对山东辱母杀人案、昆山宝马反杀案的关注,正当防卫才从理论的天堂走进司法实践的人间;天津老太涉枪案件的舆论关注,引发了司法界对于枪支鉴定规则的反思;石家庄三鹿案件的举国愤怒,换来了刑事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的强力出手,等等,不胜枚举。


  自媒体时代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必然现象,应对舆论、拥抱媒体是法律工作者必点的技能。张扣扣案件公诉意见与辩护词你来我往,甚是精彩,仅从文书就能够看出高水平的辩护人和公诉人激情澎湃的交锋。对张扣扣案件的舆论关注,虽然增加了法庭审判的难度,但也必将会取得了良好的的效果:公诉人们也能认识到,不仅要从证据、事实、法律几个维度进行缜密的立论,还要从公诉意见中对公众质疑进行适度回应;辩护人们能够看到,精心设计辩护策略是辩护工作的基础,精美的语言如同为辩护词披上虎豹之鞟,以达到“文质彬彬”的效果;普通大众不仅认识到辩护律师的工作价值,也能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同态复仇同样会遭到法律的严惩。


  作为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即便是分庭抗礼于庭审的两端,仍然要力争做到“君子和而不同”:虽然“不同”的是立场、观点和方法,但更重要的是“和”,是对于法治信念和法律技术的蓄志养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