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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白话”系列之一 | 参一股也会倾家荡产?公司资本认缴制的可怕陷阱
发布时间:2019-02-26作者:郑建鸥

  如果你打算跟人合办公司,你须知的最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你肯定知道,你出多少资就可以获得多少股份;你也知道,法律不限制最低资本,哪怕你只出一块钱,也会拥有一股;你还知道,法律允许你不立即出资,只要你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就行,而且法律也不限制期限,哪怕你在章程里写上“五十年内缴清”也完全OK。但你多半不知道,当其他股东没有按时出资时,你要为他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此乃何意?在用大白话解释之前,请容许我先列出枯燥的法律条文(你可以忽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我翻译如下:如果公司是由你和其他股东一起设立的,那么你和这些股东在法律上被称为公司的发起人。每位发起人虽然都有各自特定的出资数额,但同时还都为对方的出资义务承担了连带责任。如果某一发起人没有出资,其他发起人就必须掏腰包补上,再去找这位发起人追偿。这是法律的默认设置,你不能通过私下约定加以排除。因此,假设你只认缴了一万元,而另一发起人认缴了一亿元,一旦他出资不能到位,你将替他出这一个亿(恭喜你轻轻松松就完成了一个小目标,可惜是负的)。当出现极端情况,比如该股东用公司对外担保,导致公司负债一亿,债权人就有权找你索要,你无法拒绝。因此,你满心欢喜地以为遇到了大金主,到头来却遭受灭顶之灾。


  最高法院为何如此规定?你会认为不公平,我也这么认为。这是最高法院对公司法的扩张,公司法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这样的规定。传说中的理由是,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是一种合伙关系(你肯定知道合伙人对合伙事业所产生的债务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于是,发起人要为公司设立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发起人认缴出资的行为是公司设立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发起人要负连带出资之责。你肯定觉得这理由要么有点绕,要么有点扯,我也这么认为。这个规定要是放在资本制度改革之前,还勉强说得通,因为过去实行的是资本实缴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缴清(允许分两年缴清,投资公司可以五年),因此发起人有义务监督彼此的出资行为,确保公司资本充实。在2013年改成资本认缴制且废除验资之后,仍要求发起人在漫长的认缴期限内去催收对方的出资,实为强人所难。但遗憾的是,最高法院在2014年修改《公司法解释三》时,仍原封不动地保留了第13条第3款,就像在暴风雨来临之际,不给你雨伞。实际上,法院内部对何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也存在争议,有些法院认为仅限于成立公司时的首期出资逾期的情况,不包括第二期出资逾期的情况(理由是以后的各期出资属于公司“成立后”而非“设立时”的行为),有些法院认为包括每期出资逾期的情况(理由是“公司设立时”是与“公司增资时”相对应的概念,不仅仅指成立公司的时间),很不幸的是,最高法院的判例采纳了后者的观点,这就给发起人挖了个可怕的陷阱。我们不能说法律耍流氓,我们要做的是想办法跳开法律的陷阱。


  跳开陷阱的方法很简单,你略一琢磨就明白。要害在于“发起人”的身份,只要不是发起人,就不必承担连带出资义务。因此,你要做的无非就是当一名不是发起人的股东。你可以让大金主先设立公司,然后你通过受让他的股份(比如一股)成为股东,你也可以向公司增资(比如一万元)成为股东。


  也可以反过来,只要大金主不是发起人,你就不用替他背锅。比如,你先成立公司,然后再让大金主向公司增资,这样你俩互不承担连带出资义务。这种方法特别适合技术大牛将专利技术平价出资却取得高股比的场合(欲知如何操作,请看另文《小专利如何撬动大资本?——技术股平价出资的妙招》)。


  但是,如果你已经掉进陷阱,还能不能爬上来?很难,不过不是没有办法,欲知如何操作,请看下篇《公司发起人如何逃出生天?——掉入资本认缴制陷阱的救赎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