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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析福州赵宇案:法律边界内的“好人”,容易做到吗?
发布时间:2019-02-26作者:彭吉岳,封旺

  自“南京彭宇案”以来,关于法律与公义、道德与秩序的公共事件似乎隔三差五就跳出来,一次次挑动人们的神经,于欢案、昆山龙哥案、陕西“反杀”案、河北涞源“反杀”案……在这些案件中,法律的判断似乎往往与民众的判断相左,司法的目标与社会伦理的要求仿佛相悖,法治所蕴含的秩序价值似乎也总不能满足嫉恶如仇的民众对于正义的期望。法谚有云:“法是关于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既然如此,法与情之间本不应产生的张力让人们为之焦虑。

  事件回顾:一脚踹爆了“大肠”也踹痛了大众的“心窝”

  这次引发舆论争议的是福州赵宇“见义勇为反被拘”事件,根据公开的报道:

  2018年12月26日深夜,赵宇在家里陪伴即将生产的妻子,突然听到楼下有女子喊“强奸”“救命”,便赶忙跑下楼,看到室内一身上有酒味的男子正掐住一女子按在墙上打。他上前拉开那男子,“那个男子反过来打我,然后被我撂倒,撂倒以后他掐住我的三个手指,我抽不出来,就踩他肚子一下”……

  这一踩,导致那个男子“大肠破裂”,鉴定为二级伤残,住院做了手术。该男子报警称赵宇对他实施故意伤害,两天后赵被警察带走做笔录。2018年12月29日,赵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直到2019年1月10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才被释放。

  当晚被侵害的女子透露,她之前在夜总会上班,夜里经常要陪客人喝酒。之前曾服务过两次涉事男子,其他没有更多的关系。2018年12月26日晚她负责接待涉事男子,两人都喝了很多酒。夜里下班后,她坐上的士,涉事男子表示要送她回家,并和她过夜。该男子挤上的士跟随她到家,在遭到拒绝后,该男子开始殴打她并试图脱掉她的衣服实施强奸。在这种情况下,她大声呼救,于是便有了赵宇“英雄救美”的一幕。

  赵宇被拘:公安机关的操作是依法办事但确实让公众困惑

  本次事件原本平淡无奇,属于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或无罪无责,尚不能定论。就一般情理而言,当晚试图加害女性的涉事男子酒后乱性、图谋不轨,是典型的反面人物,而赵宇危急关头拔刀相助,是十足的英雄人物,“好人”“坏人”一目了然,谁该锒铛入狱正如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而公安机关却“出人意料”地将赵宇刑事拘留,而试图加害他人的男子是否构成犯罪尚无说法,至少目前逍遥法外,这种结果自然令人一时难以接受。

  公安机关之所以将赵宇拘留,是因为赵宇踹涉事男子的一脚导致其大肠破裂,据称鉴定为二级伤残,因此赵宇涉嫌故意伤害罪。据此,公安部门的行为也具有一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的依据。但另一方面,刑法上的伤情鉴定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与伤残鉴定标准不尽一致,只有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的,才有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二级伤残是否达到轻伤以上标准,公安机关是否重新对涉事男子进行伤情鉴定后才能对赵宇进行拘留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实际上,公安机关侦查只是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被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肩负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在发现犯罪线索时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本无可非议。目前赵宇未被批捕,已暂时重获自由,随着调查的深入和真相的还原,相信本案能够最终能够获得公正的处理。

  大家别急:法律自会褒奖勇士

  本案引起关注后,大众普遍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其实见义勇为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目前还没有哪部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做一个界定。就本案而言,关键问题在于赵宇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一般情况下,更为常见的正当防卫案例都属于“防卫自身”,即自身遭到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其实,在他人或者国家、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同样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即“防卫他人”(对第三人进行防卫),这种情形更加近似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见义勇为。

  本案中,根据披露的信息,涉事男子当晚在女子不同意与其过夜的前提下强行跟随其回家,并在女子反锁房门后踢坏门锁,用凳子等对女子进行殴打,并试图脱掉女子衣服进行强奸,此时涉事男子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不法侵害。在赵宇听到救命声赶来后,男子的侵害行为仍在进行当中,赵宇此时阻止男子也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面对男子的殴打,赵宇踹男子一脚,在防卫限度上也具有相当性。因此,综合而言赵宇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还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涉事男子当时意图强奸女子,如果其当时的暴力行为已达到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步,赵宇完全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即使造成了涉事男子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赵宇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其也无须承当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在赵宇的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其民事责任也可以全部免除。

  法律并非机械和冰冷的,法律在制定和适用的过程中也常常闪现出人性的光芒。司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每一个重大案件在牵动公众神经的同时也回应着公众的心声。荀子曰:法者,非从天降,非从地生,发自民间,合乎人心而已。情与法可有机统一,并不必然二元对立,这是我们传承已久的法律智慧。

  在这种智慧的指引下,于欢案二审认定了其行为的防卫性质,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五年有期徒刑;昆山案于海明侦查阶段即被撤销案件,此后不久最高法、最高检接连发文或发布指导性案例表示鼓励正当防卫。

  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民法总则》中也包含有两条“见义勇为”条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前,《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也规定:因防止、 制止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些条款都体现着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认可和保护。

  其实,就在赵宇见义勇为事件发生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一起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98号: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明确: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以上种种进步,我想不仅仅是舆论的胜利,不是司法对悠悠之口的妥协,而是动态的司法对法律本身所蕴含的价值的重新发掘。

  见义勇为:需要鼓励和包容

  孔曰成仁,孟曰取义,中华民族自古将见义勇为视作崇高的行为,《论语》云:“见义不为,无勇也。”关于见义勇为,孔子的一则故事令人深思。

  鲁国有一条法律,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有人能把他们赎出来的,可以到国库中报销赎金。有一次,孔子的弟子子贡在诸侯国赎了一个鲁国人,回国后大方地放弃了国家补偿金。孔子说:“子贡呀,这就是你的不对了。圣人所做之事,可以改变风俗习惯,影响老百姓的行为,并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现今,鲁国富人少而穷人多,你收下国家的补偿金,并不会损害你的行为的价值;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钱,就提高了社会道德标准,从今以后,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了。”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那人感谢他,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说:"这下子鲁国人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

  这个故事从经济学的角度给我们讲述了一个非常通俗易懂的道理,人们固然具有伦理道德,但是作为理性人总要考虑做事情的成本和收益,当做一件好事不仅没有收益反而还要倒贴成本的话,长此以往再高尚的事情也不会有人去做了,即便想做恐怕也负担不起“做好人的成本”。当下社会,群众进行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不够高或者心存疑虑,症结就在于我们的法律往往被机械地适用,或者相关司法人员为了维持一时之稳定而妥协折中,牺牲了民众心中的正义感和社会上的正气。然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在新时代的大背景下,公平正义已经成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我们应该积极发挥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导向功能,以法之名,传播正能量,让好人理直气壮,让勇士无后顾之忧。

  后记

  2019年2月21日,福州市公安局发布案情通报称:晋安公安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晋安区人民法院审查起诉,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最终结果与笔者此前的预判一致,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笔者相信这不仅仅是一次舆论的胜利,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司法机关办案理念的转变,法治的正能量会愈发释放和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