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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叶X青的“抄袭画作”,能索赔吗?
发布时间:2019-03-12作者:孟冰,邓玮

  最近,一则关于中国著名画家叶X青的某一类画作,涉嫌抄袭的消息席卷了整个艺术市场。比利时艺术家克里斯蒂安·希尔文(Chiristian Silvain)指责叶X青抄袭其作品,并且一抄就是三十年,而其售价远远高于希尔文原作的价格,至少是数倍,甚至有十倍、百倍之说。


  作为律师,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如果我买了叶X青的画作,是否可以索赔?


  首先,画作作为艺术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买家购买叶的画作,基于对叶本人的艺术创造力及其市场认可度的信任,故其愿意为叶画的原创性与认可度的溢价而买单。这里,原创性是其使用性能的重要内容之一。即使叶本人或出售叶画的机构未明示其画为原创,但只要其未声明非原创,则应视为叶及售画机构默示其为原创作品,并对其原创性承担默示担保义务。而违背该义务,即应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叶被指责的画作是否不具原创性的问题,笔者作为非专业人士,无权也无能力评判,但叶退休前任教的四川美术学院于3月7日通过官方微信声明,已成立专门的工作组核查,并称“学校对学术不端等师德问题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一经查实,绝不姑息。”想来这一问题近期会有定论。


  无论结论如何,作为普通的购画者,仅就来源于网络的叶与希尔文两幅画作的对比看(见下图),构图及关键元素的一致性显而易见,依此主张叶的画作在原创性上存在瑕疵当不容置疑。而产品存在瑕疵,瑕疵又未提前声明,即可索赔。


  向谁索赔?


  这一问题比较简单,买家可以向叶本人和出售画作的机构索赔,出售画作的机构可以向叶本人追偿。


  这里需注意的一种情况是,很多买家是通过拍卖购得的画作,那么是否可以向拍卖机构索赔呢?


  根据我国《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依此,鉴于拍卖画作可能已经多次流转,如委托人、拍卖人事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或其证明已尽到了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义务,则向其要求赔偿的主张可能很难获得支持,还是以向叶本人索赔更为稳妥。再应注意的一点是,如基于拍卖关系索赔,其诉讼时效为一年,需及时主张权利,以免丧失胜诉权。


  能索赔多少?


  笔者认为,买家购买画作,虽有保值、增值的考量,但欣赏、装饰、满足自己的审美需求,亦是购买的主要目的之一,甚至有时是唯一目的,故购画应被认定为一种生活消费行为,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和规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叶X青未主动表明自己画作的构图及关键元素来源于他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可认定为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笔者认为,买家或可根据前述《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叶X青及其购画的经营者,主张退货、补偿跌价、直至买卖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以寻求合理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