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抗击疫情系列|新冠疫情下北京企业复工后用工管理及应对措施实操问答
发布时间:2020-02-23作者:丁丽萍

  春节前夕,在新冠状肺炎疫情爆发的背景下,全国范围内上下团结一心打响了一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国务院、人社部及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人社局等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及通知:


  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3日,市人社局颁布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正月初九,星期日)。


  2020年1月27日,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


  2020年1月29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村)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2020年1月31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3号),同日,市人社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1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教委联合发布《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


  2020年2月3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从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等角度出发,该措施的及时出台给在京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与支持。


  2020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中小微企业减负、稳岗、保障正常生产运营加大支持力度。中小微企业—是指在北京注册的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的企业。文件中具体区分不同的行业类型,在具体某一行业中又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因素进行了逐一划分哪些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具体请参见上述文件。


  在没有新出台推迟复工时间的通知下,2月10日起北京企业将面临全面返岗复工,我们根据北京市最新颁布的两个措施及上述相关通知精神,梳理疫情影响下以北京为例,企业复工后用工应对办法、可享受的减免政策并提出相关操作建议,以期对企业复工后有所帮助,携手与企业攻克时艰。如后续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与本文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问题1:


  异地返京职工到岗复工前是否一律需要隔离观察14天?企业可否安排复工?


  不是。具体情况取决于返京人员是否需要监督性医学观察还是普通医学观察。


  第一种情况是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京职工,在到京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于到京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测量体温,不得外出。因此,处于监督性医学观察期间的职工复工前均需要隔离观察14天。


  第二种情况是来自国内除湖北之外其他地区返京职工,体温正常的职工到京14日的医学观察期内,可以执行弹性工作时间;实行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居家工作,或者提供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的工作环境。


  因此,只要职工不是处于监督性医学观察期,企业可以安排复工。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尽量首选安排居家办公,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网络等灵活方式居家办公的,建议企业与员工建立日常沟通联络机制,每日早晚了解职工及家属身体健康状况并做好记录,并应按照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对于执行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工资的发放标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如果需要职工到岗工作,建议执行错峰上下班,并应在进出工作场所前后进行体温和健康检测,实行分餐制,避免在公共场所用餐,在人员密集的地方要求佩戴口罩,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问题2:


  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职工返京后,在监督性医学观察期间可否安排在家灵活办公?


  鉴于在该情况下,职工返京后处于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期间,每日早晚测量体温,不得外出,一旦发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应立即报告,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有责任协助至就近卫生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由于新冠肺炎病毒可接触传播的潜伏期一般为3-7天,最长14天。职工由于可能在返京前已经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故返京后在监督性医学观察期间应注意休息,随时关注体温及身体情况变化,故建议企业暂不安排灵活居家办公。但如果职工体温正常,企业有紧急事务需要职工在家灵活处理的,建议企业在经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安排灵活居家办公,工作期间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问题3:


  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员工到京后体温正常,处于监督性医学观察期间无法到岗复工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问题4:


  外地员工因疫情被当地村委会隔离,企业因工作需要职工2月10日回京到岗复工,企业应如何处理?


  近期我们连续接到企业HR咨询,有些体温正常职工在外地因疫情被当地村委会隔离,经核实该情况不属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情况。经建议企业与村委会进行沟通后,村委会要求企业出具要求员工返岗工作的书面证明,建议企业应给予积极配合出具书面证明以便尽快安排员工返岗复工。


  问题5: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2月10日暂时无法复工的,人员如何安排?工资如何支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如经营困难决定停工停产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北京市职工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建议企业应尽量通过推迟复工时间、缩短职工工作时间,并相应降低薪酬标准等方式在2月10日之后尽量逐步安排复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法定年休假、企业司龄假(如有)、调休或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职工在法定年休假、司龄假或调休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休息日不带薪。如已与职工协商一致减少劳动报酬的,就不受因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需要正常支付工资规定影响。


  同时建议企业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应充分考虑如下三点:一是即使裁员企业仍要依法按照职工在职工作年限,以职工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核算支付一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对企业来说要立刻拿出一笔资金也是较重负担;二是如果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还可以获得政府给予的上年度6个月失业保险费补贴;三是承租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不裁员、不减员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租金50%的减免。建议企业认真分析经营状况及发生生产困难的原因,理智客观判断疫情发展趋势,如因资金周转等问题可以申请银行贷款、展期或续贷,并申请贷款贴息支持,如涉及社会保险费、税费等可以迟延缴纳,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问题6: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需要暂时减员,人员如何安排?工资如何支付?


  如餐饮、住宿、娱乐等行业所属企业在复工后过渡期内暂时需要减员,而从长期发展看,疫情过后对人员的需求还是呈增加趋势的,建议首先企业可以优先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调休、调剂使用职工年度内的休息日,休息日期间不带薪。待疫情结束后恢复生产经营,再安排职工适当增加每周工作时间补回已使用的休息日。其次,企业还可以选择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暂时降低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再次,企业可以直接与职工协商先回家待岗,待有需要再通知返岗复工。


  问题7:


  职工未及时到岗复工或拒不到岗,企业应如何处理?


  建议企业应区分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企业应将返岗复工的通知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发送给职工,并告知如不能如期返岗应回复说明具体的理由。


  1、如确有客观情况不能返岗,应要求职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属于新冠状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应正常支付工资至相应期限届满或紧急措施结束;如符合病、事假情形的,办理相关请假手续,按照企业病事假期间薪酬规定支付工资。


  2、如职工拒不返岗且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说明理由的,企业应书面告知相应后果并督促限期返岗,如果职工仍置之不理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在征求工会意见并履行必要程序后,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问题8:


  因防控疫情影响企业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国办专门发文延长三天春节假期至2月2日,而目前大多数地区都通知明确要求除特殊企业外,复工时间均推迟至2月10日,这就可能会导致部分企业无法在此期间发放工资,从而错过本该发放工资的日期,导致延迟发放工资。如企业规定每月5日前发放上一整月工资,但由于未复工等因素影响,企业可能要在2月10日之后才能发放工资,职工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认为企业未及时发放工资,从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在防控疫情的需要及各地政府出台迟延复工的通知背景下,因疫情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归咎于企业责任,《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鉴于不可抗力为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定免责事由,企业在迟延发放工资问题上自身无过错,应当不适用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建议企业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具备条件情况下就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问题9:


  复工后企业职工申请未成年子女看护假,企业应如何安排?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止,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当前疫情下,北京市人社局、市教委经北京市政府同意发布《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属于在疫情特殊时期的一种紧急措施,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


  建议企业对提出书面申请的职工首先应审查休假资格,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配偶已经复工的证明、子女所在学校迟延开学的证明;其次,企业可安排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适量适度的劳动;第三,职工看护子女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发放。


  问题10:


  企业在年前已经发出录用通知书要求新聘员工于2月初到岗办理入职手续,但由于受疫情影响暂无法办理,企业应如何处理?


  由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而双方约定入职时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暂无法实现,企业依法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建议企业:一是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及时告知新聘人员不能办理的原因,双方重新协商确定新的入职时间;二是企业也可以采用线上办理入职手续的方式为新聘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线上安排正常工作。


  问题11:


  企业因生产经营租赁的场所租金在受疫情影响期间可否减免?


  1、承租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中小微企业租赁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2、承租其他经营用房: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各区对减免租金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由于本次疫情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鉴于我们对此次新型传染病的认识仍然比较有限,疫情本身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点,符合《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特点,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为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定免责事由,免责范围限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责任。租赁合同中租金的调整、减免仍需要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对进行协商,不可抗力不是法定可以减免租金的依据。建议租赁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共克时艰的原则妥善处理减免租金问题。


  问题12:


  在疫情背景下,企业的税费申报期限可否迟延办理?


  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在京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


  问题13:


  在疫情背景下,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可迟延缴纳?


  2020年1月、2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教育培训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延长至7月底。迟延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正常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问题14:


  中小微企业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中小微企业招用本市失业登记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2640元),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问题15:


  政府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企业在资金方面是否有政策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同时,政府还将在2020年降低综合融资成本0.5个百分点,提高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20个百分点以上。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及债券、融资租赁费用补贴。


  问题16:


  企业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要求返还失业保险费?


  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以按照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该稳岗政策核心还是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


  问题17:


  企业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获得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职工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因此企业要获得社会保险费补贴不裁员是前提条件。


  问题18:


  企业应如何为复工后的职工提供具体而有效的防控措施?


  建议企业实施职工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对符合条件的岗位应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安排在家办工;进出办公场所要测量体温;公共区域和办公室定时消毒,开窗通风,两人以上同室办公应佩戴口罩;召开会议优先采取视频方式,尽量不采用现场方式,如必须召开现场会议,佩戴口罩、减少参会人数、缩短会议时间、加大座位间隔、保证会场通风;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督促其做好自我防护。


  由于时间仓促,如有不妥和疏漏之处,请予以理解和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