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防疫非常时期,聊聊哪些事不能在微信里说
发布时间:2020-02-28作者:穆怀怡

  疫情当前,手机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微信是我们了解这个世界的重要途径。微信功能强大使用方便,尤其目前疫情宅家,更是居家、工作、聊天、交流之必不可少之神器,但每天微信群、朋友圈里各式各样的假消息也让人无所适从。有人管吗?答案是肯定的:有。


  首先明确一点:微信不是绝对的私密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我们通过微信办公,通过微信了解朋友们的日常,通过微信抒发自己的情感,通过微信为战斗在一线的英雄们加油呐喊,通过微信为抗疫前线捐款捐物尽绵薄之力,这都没有问题!那么有哪些“雷区”是我们不能踏足的呢?


  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制造恐慌和焦虑


  疫情爆发,举国上下共克时艰,总有些人为了各种不可告人的目的编造和传播各种虚假的疫情信息,有的仅仅是为了增加点击率、博人眼球,但这种虚假信息造成的影响却是极其恶劣的,谣言的传播就像复制能力超强的病毒一样,极易导致非理性行为。2020年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文件。文件中明确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明知是虚假消息依然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对于这种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明确处罚规定。我们每天拿着手机刷微信的时候,对未经证实的消息,要保持冷静的头脑、审慎的态度、理性的分析,不盲从不传播,不做“谣言传染病的宿主”。


  在信息高速传播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是自媒体,都要对自己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负责。特殊时期,我们讨论《传染病防治法》是否已经滞后于时代,感慨“吹哨人”李医生被训诫是否是小民之殇,我们都被裹挟在时代的巨流中发出自己的声音。2017年10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施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中明确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由此可见,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等各类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都属于互联网群组,你我他等参与人员都属于互联网群组成员,我们在微信上的言论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作为普通社会公众,法律没有苛求每个人发表言论都要符合科学的逻辑和普世的道德标准,但是法律禁止编造和传播谣言(此处要求明知和故意)给社会造成巨大恐慌。微信因其便捷、高效成为民众分享信息、社交互动的平台,也是各种谣言频繁出没的场所,如何合情合理合法的管理微信交流平台也是政府主管部门需要直面的问题。李文亮医生在同学微信群里提示病情状况被派出所训诫,随着李医生的逝去在全国上下引起了极大反响,这也反映出民众对信息公开、透明、真实的迫切要求。


  散布谣言攻击中伤他人,侵犯公民名誉权或者法人商誉


  疫情以来,各界人士纷纷捐款捐物,所有人都在为抗击疫情贡献自己的力量,但也有因运而生的各种小道消息在微信群和朋友圈里传播。“XXX院士为儿子卖药”‘XXX明星赚钱容易却不捐款‘XX做慈善有猫腻’’这些诋毁中伤的言论,如果被证实是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我们在日常的浏览和转发中要时刻留意,保持智商在线。


  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妨害疫情防控用品市场秩序


  疫情突然爆发,防控用品缺口巨大,民众居家抗疫,口罩、酒精、防护服等购买无门,不法商贩盯上了微信朋友圈。在疫情肆虐的这段时间里,山东、辽宁、上海警方都抓获了利用微信朋友圈卖假口罩的不法之徒。在最近公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近两天各地警方也处置了一些利用微信朋友圈贩卖口罩实行诈骗的行为。社交新零售的流行,很多人在微信朋友圈当上了微商,疫情爆发的特殊时期,医疗防护用品的特殊性,要求做微商的朋友们一定要擦亮眼睛,也提醒整日在微信上打滚的大家,买防护用品还是尽量通过正规途径。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破了我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很多问题暴露,我们在微信上发声、感慨、批判、总结,要感谢有这样一个渠道让更多的声音被听到。没有人是一座孤岛,每个人做好自我建设和管理,在合法合规的范畴内发出我们自己的声音。


  疫情会过去,会迎来更好的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