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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律师需好好打磨的一支独门利剑
发布时间:2020-03-02作者:梁卓卿,陈宇

  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为了确认或者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向争议相对人或者利益相关方发送律师函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很多委托人希望通过发送律师函,向对方宣示“我是有律师的,这是律师说的,不听就法庭见吧”,从而起到震慑作用。但是对于律师函的其他作用和价值,委托人往往知之甚少。常常有委托人疑惑律师函就是把自己要说的话让律师用书面的语言呈现出来再盖上律所的公章这么简单,为什么还要收取高额费用?甚至有些律师也认为写律师函是家常便饭,没什么难的,一套模板走天下,分分钟搞定。殊不知,律师函是律师的一支独门利剑,用好了可一招致敌,用不好贻笑大方事小,说不定还会失手自伤。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在一些热点事件中,错漏百出的律师函粉墨登场,被网友加以批改成为“奇文共赏”的标本,好不尴尬;一些律师函内容陈述不实,又被公开于不该出现的场合,遭至相关律师被投诉到律协或成为被告,屡见不鲜。可见,律师函的作用应当被重新认识,如何打磨好律师函这支利剑也成为一些律师应当重修的一门技艺。本文将尝试在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对律师函的功能和书写等做以下梳理。


  律师函在律师业务中的运用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授权或者委托,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以解释说明、调查取证、通知催告和请求制止为目的,由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出具、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义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律师函具有催告、警告、宣示、询问、协商等功能。


  律师函的作用十分广泛,用好律师函通常可起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作用。即使最终仍免不了一场诉讼,律师函也是诉前未雨绸缪的重要一步,通常律师函在发出时即体现了一个律师对整个案件的诉讼思路,因此律师函的作用不可小觑。我们根据办理实际案件中对律师函的运用,将律师函的作用总结如下。以下作用可单独发挥作用,也经常共同发挥作用。


  1.收集证据


  委托人已经准备提起诉讼,但相关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可以通过制发律师函的方式引发对方回函,取得对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态度、观点,创造证据产生的可能性,并在后续诉讼中将对方当事人的回函当作书面证据使用。例如,我们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苦于收集不到对方即承租人非法转租的证据,就向其发送一封主张权益的律师函并提及其非法转租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在回函时相应措辞认可了其非法转租的行为,最终在诉讼中我们将这份律师函和对方回函作为该案证据,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在特定情形下,即使对方没有发送回函,其不予回复的态度亦可作为证据使用。例如,我们在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方合同期内擅自终止合同,不再接受我方委托人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但未留下证据。为证明对方系单方违约,我们发送一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律师函,对方未予回复,从而固定下来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单方终止履行合同的证据。


  2.中断诉讼时效


  私法领域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民事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行使其诉权,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将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律师发出律师函是受当事人的委托,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在所发生的纠纷没有提起诉讼与仲裁之前,有证据证明发出了律师函,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3.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六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权利及相关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当合同达到解除条件时,可以通过发律师函的方式向对方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律师函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4.敦促履行义务


  敦促对方及时履行义务,如催要账款、要求对方限期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等。同时它也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必要准备,可以起到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5.制止侵权行为


  制止或防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如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等。


  6.告知行使权力


  通过告知的方式行使某些权利,例如行使追认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行使撤销权,撤销可撤销的合同;告知对方行使某些权利,如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等。


  7.澄清事实


  对于当事人之间难以厘清或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通过律师函的叙述理清条理,或者向特定/不特定的公众采用声明的方式澄清事实的原本情况,避免负面的影响持续发生。


  8.促成和解


  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争议,由于存在解决时间过长、容易失去客户、影响企业形象等原因,诉讼有时并非是最佳解决方式。如果通过制发律师函的方式向对方阐明相关事实,提出问题的严重性,对方可能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有可能达成和解协议,顺利解决纠纷。


  起草律师函应遵循的程序


  1.完成委托或授权


  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手续必须齐全、明确,这是律师函保证其合法性的根基。


  2.听取陈述收集材料


  承办律师须认真听取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前因后果的陈述,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引导性的询问。委托人第一次陈述往往不能完整地提供律师制作律师函所必须的材料,因此律师需要继续和委托人沟通,深入了解事实,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是律师必须考虑的。


  3.拟定文稿征求意见


  在材料搜集完毕、事实脉络基本清晰的前提下,律师应当按照律师函的制作标准正式起草律师函,并听取委托人对律师函草稿的意见。律师定稿应经委托人过目,进一步听取委托人的建议,并就有关风险提示委托人。


  4.签发送达及时跟进


  律师函经签章后,通常以邮寄方式送达。寄出后,应及时确认对方是否收到和知悉其内容,然后要主动与对方联络,了解发函对象的意思,以实现律师函的效用。


  律师函的书写规范


  律师函可以分为首部、主体、尾部三部分。


  1.首部


  律师函的首部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具体包括标题、函号和送达对象。律师函标题一般由律师函的主旨及律师函字样组成。送达对象要用全称,不可省略或用不规范的简称。


  2.主体


  律师函的正文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具体包括委托声明、事实简述、法律评论和律师意见。


  (1)委托声明


  委托声明由委托来源及委托事项两部分组成。委托声明主要是向送达对象表明律师向其出具律师函的合法授权来源,以及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即委托人想让送达对象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委托声明的规范表述应该为: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的委托,特指派本所XXX律师,就XXX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2)事实简述


  律师函应该在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及委托人陈述的基础上,有组织、有逻辑性地对案件事实进行叙述,使送达对象知悉列举事实的合理性及真实性,敦促其做出委托人期望的行为。


  事实简述部分应做到:


  简明扼要:律师函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简明扼要地将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总结出来即可。


  确有其事:律师并非法官,在律师函中的事实简述部分,不能做到所述事实完全客观真实,但也需保证确有其事,如无法确定事实是否准确,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陈述”这样的字句开头,可留有一定余地。


  强调有利事实,最小化不利事实:有时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在律师函中切忌形成自认,以免授人以柄。


  (3)法律评论


  法律评论由法律引用(包括合同条款的引用)和法律分析两部分组成。法律引用(包括合同条款的引用)是为了说明对方的违法或违约行为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法律分析就是通过对法律或合同条款的引用,分析说明对方行为的性质是违法或违约的,并示明应承担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4)律师意见


  律师意见由需要送达对象做什么及不这样做的后果两部分组成。这部分就是“合法施压部分”。通过对对方需要承担责任的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进行分析之后,就要明确提出发送方的具体要求了。这一部分是律师以专业语气告知对方,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事项,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意见部分应做到:


  轻重适度:律师意见部分是整个律师函的重点,要特别注意这部分在用词的时候要轻重适度,要考虑和解的可能性,为双方和解留下空间。


  为行动确立时间表:律师函要为对方的行动确立时间表,并给出行动的最后期限。比如,起草一封涉及敦促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律师函时,要求违约方必须在收到函件之日起XX日内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警告如果不采取行动将要承担的不利后果:该部分可视具体情况,从多角度予以阐述不利后果,包括法律责任角度、商业利益角度、商业信用角度等。比如:一旦提起诉讼,你方不但需要支付前述所应支付费用,还需要承担巨额违约金以及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届时重大诉讼恐将影响你司意向投资方的战略决策。


  3.尾部


  律师函尾部主要由结束语句、律所盖章、律师签名、签署日期、联系方式及附件等要素组成。


  签名盖章:落款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并加盖公章,由律师签名。


  联系方式:律师函尾部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网址、电邮,律师联系方式等。


  附件:在律师函附件中可以附上授权委托书用以证明发函律师和委托人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可以列明适用的法律条款,以帮助发函对象了解法律规定和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可附上相关证据、合同、检测报告、判决书等必要的证据材料。


  律师函需注意的事项


  1.综合考虑选择制作律师函还是为委托人代书联系函


  有些适宜以当事人名义发出的函件,最好不要以律师函的名义发,否则容易起反作用。例如,当事人和发函对象还想继续保持商业合作,而争议矛盾较小,仅为催促履行合同等,则尽量慎用律师函,以免让对方感到不舒服。律师可建议为当事人代书相应联系函,并以当事人自身的名义向对方发出。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陈述的相应事实无确实证据佐证,律师可选择代书的方式,规避相应风险。


  2.审慎核查相关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


  合法性审查就是要认真审查受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是不合法的,律师坚决不要接受委托,以免招惹不必要的麻烦。例如,不少律师因帮助“套路贷”不法分子发送律师函被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真实性审查是指对委托人委托事项是否真实进行审查,需保证委托目的和争议事项具有真实性方可为委托人出具律师函。首先是审查委托目的的真实性。有时律师函的发送对象不是争议相对人,而是争议相对人的利害关系人,例如向某厂家的采购商发送该厂家侵害我方知识产权的函。由于此种律师函系向第三方发送,不排除有些委托人具有通过发函打击竞争对手、破坏竞争对手与交易相对方的合作关系等不正当竞争目的。在审查中,发现委托目的和动机不纯的应予以拒绝。其次是审查争议事项的真实性。律师应尽到对争议事项进行谨慎核查义务,要全面审查委托事项所涉证据,争议事实要有基本的证据进行佐证,以达到较高程度的确定性。无证据证实的,原则上不予提及,特别是那些涉及重大争议的事实部分,犹为如此。经过真实性审查后,即可在律师函中真实客观陈述其事实,防止律师函可能涉及的不实内容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


  3.注意措辞的严肃和恰当


  一份专业的律师函在内容上,应对相关事实的描述尽可能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并做到依据相关法律对争议相对人进行法律风险的揭示。律师函的确有一定的警告功能,但它绝不是简单的为当事人宣泄情绪的通道,更不是恐吓信或批斗书,而是应当以法律的尺度和律师的独立判断对所涉事件进行法律评价并提出相关诉求,因此切不可使用过激的言辞。同时,律师函作为专业法律人出具的文书,不应使用侮辱、诽谤性的语言,也不应对他人的人格作出贬低性评价,从而防止对对方公司商誉及个人名誉权的侵害。在现实中,因律师函内容或者发送的不当,争议相对人要求委托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并不鲜见。律师函在撰写和发送的过程中,律所和律师都要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一方面不要主动使用一些不当的言辞,另一方面也应避免不加甄别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律师应以专业的素质和负责的精神为委托人把好发函这一关,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又能维护基本的经济秩序和社会伦理。


  4.律师函的证据固定


  由于律师函具有解除合同、中断诉讼时效、催告履行等作用,其常常在诉讼中成为合同已解除、诉讼时效未超过、催告后仍未履行等客观事实的重要证据。实际上,很多律师函的发出,即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维权的前置准备。因此,在发送律师函时,必须做好证据固定,以达到证实对方收到该份律师函的证明效果,避免因对方在诉讼中否认收到相应律师函而承担不利后果甚至败诉的风险。固定证据的步骤为:(1)复印备份已加盖律所公章的待寄律师函;(2)用邮政特快专递(EMS)将律师函寄出,要注意EMS快递详情单除填写收件方有效地址及联系方式外,还要在内件品名栏内详细填写律师函的标题,写明内件为“关于……的律师函”,同时应尽量从邮局寄出,可获得加盖邮戳的EMS快递单;(3)查询并打印投妥信息;(4)保存好律师函复印件、EMS快递单和投妥信息打印件。


  聘请律师发送律师函对当事人解决纠纷是非常便捷而且成本低廉的,也是正式司法程序启动前很有必要的一步选择。随着社会信用程度的提高,律师函定纷止争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一份高品质的律师函应当经过律师的深思熟虑和反复斟酌,与未来可能发生的诉讼前后呼应、统筹兼顾;并在恰当的时机,能够被有计划有步骤地使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那些简单套用模板粗制滥造的律师函不仅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还会因内容不当甚至诉讼思路错误为后续埋下隐患。可以说,律师函就是一个律师的作品和名片,每一次出品都应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