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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情的个人公益捐赠,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发布时间:2020-03-02作者:高慧云,王帅锋

  为支援武汉的疫情防治工作,张总个人于2020年2月直接向武汉方舱医院捐助了善款10万元,这些善款的捐赠行为可以减少张总本人的应纳税额吗?在2020年3月1日即将开始的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张总个人对本次疫情灾区所捐善款可以税前扣除吗?


  疫情期间公民个人捐赠的所得税优惠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该《9号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进行捐赠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须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上述规定意味着企业和个人对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符合条件的捐赠,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全额扣除,不再受扣除比例的限制。《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对个人所得税扣除比例的限制是: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该《9号公告》特别强调企业或个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的捐赠不受扣除比例30%的限制,允许全额扣除。


  张总将善款直接捐赠给医院能够享有税收优惠吗?


  这次《9号公告》特别强调如果个人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进行捐赠,共有三类捐赠对象,只有向这三类捐赠对象进行捐赠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三类捐赠对象包括:


  (1)公益性社会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公益性社会组织做了这样的界定:“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在实际操作中,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获得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要注意的是,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这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包括县级和县级以上。县级以上政府机关包括办公厅(室)、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派出机关等,政府组成部部门是由当地人民政府而不是上级局设立的,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


  乡(镇)是一级行政区划,乡镇政府是其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归上级政府管辖,但不直属于上级政府,因此不是捐赠对象。


  (3)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作为特殊时期,企业和个人可以绕过政府机关和公益组织直接向定点医院捐赠并允许全额扣除是本次《9号公告》的又一亮点。但并不是所有的医院都可以成为捐赠对象,必须是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因此张总如果直接捐赠给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款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张总何时能够享受全额扣除的所得税优惠?


  由于疫情全面爆发于2020年1月,对本次疫情灾区进行捐款、捐物是在2020年发生的,不属于2019年度发生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而2020年3月1日开始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核算的是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张总的捐赠无法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


  根据《9号公告》的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因此张总可以在本人当月(2020年2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或其他所得税预扣预缴个税时扣除,当然也可以选择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2021年3月1日开始)。


  善款全额扣除可从张总的哪一类所得中扣除?


  由于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分项税制,不同的所得项目计算所得税的方法不同,张总个人有财产转让所得,有经营所得,到底从哪个所得里扣呢?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根据上述规定,张总可以在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选择具体在哪一项所得中扣除善款支出,如果一项所得不足以抵扣善款的,可以用其他类别的所得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