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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用防疫物资应合法、合理、合规
发布时间:2020-03-04作者:金凤华

  近期因为新冠肺炎的疫情影响,口罩等防疫物资成为热销,以至于在全球都成为抢手货。有不少人在国外采购口罩并邮寄给国内的亲朋好友,这其中据说发现了口罩被国内有关部门征用(或充公)的消息,就此各地海关纷纷辟谣不会截留防疫物资。就此,笔者梳理了与国家征用相关的法律问题,供读者参考。


  国家征用应合法


  国家征用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如下几部:


  《宪法》第十三条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作了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参考《国防动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不能征用的范围:个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和救助对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那么,海关作为口岸执法部门,如需要征用所述口罩等防疫物资,应当公开发文,目前没有见到这样的文件。


  目前网上仅见的为大理当地卫生部门征用重庆等外地口罩物资的通知书《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大市卫征〔2020〕1-61号,内容为: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从云南省瑞丽市发往重庆市的9件口罩被“依法实施紧急征用”。《通知书》落款为大理市卫生健康局,时间为2020年2月2日。


  2020年1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云南全省已经属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状态之中。依据《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3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故大理市政府有权对防疫物资进行国家征用。但大理市卫生健康局违法之处在于,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只能征用本行政区域内的物资,涉及全国范围或者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用,应该由国务院进行。因对“过境物资”的征用无明确规定,尚有部分争议,还建议立法加以明确。


  国家征用应合理


  行政法除了合法性原则,还有合理性原则,可以参考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即适当性、必要性、损害最小。


  具体来说,《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在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应以必要性为前提,同时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即在征用物资前,是否已经穷尽其他方式,如联系国内外的企业采购物资,或向公众进行募捐等。当政府穷尽其他方式无其他更优选择时,征用物资才可能成为选项之一。


  大理征用口罩被人诟病的还有两点,一是大理征用口罩后没有将口罩发给一线医护人员而是发给房产或物业公司,必要性不足;二是大理当时的疫情远没有重庆严重,所以合理性也不足,也不符合损害最小性原则。


  另外,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根据该规定,对于未达到1000元以下的个人防疫物资进行国家征用,口罩质量参差不齐,补偿价格不一,海关如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国家征用手续成本比较高,似无必要也不合理。如有个别部门或个人打着国家征用名义的,不在此列。如确有此情况,建议向海关等相应部门投诉。


  国家征用应合规


  国家征用除了合法、合理,还要合规。


  合规主要就是两个方面,一是征用程序,二是征用补偿标准。


  目前涉及的国家法律中对国家征用的程序都没规定,为了便于操作,各地出台了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定。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将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建立应急资源征用补偿机制,必要时,按照“先征用,后补偿”的办法,满足专用装备、应急物资的急需。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属地政府、市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被征用方经济补偿。但具体经济补偿规定并不明确。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人交付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将相关征用情况登记造册。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应当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行人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型号等内容。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应急处置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合理补偿规定不明确。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制定了《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征用程序,由征用单位实施征用,并开具应急征用凭证,可在征用2个工作日补办。应急征用凭证应当载明应急征用的依据、事由、被征用物资和场所的名称及数量、被征用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征用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六条规定了征用物资的返还,在物资、场所使用完毕或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返还,并制作应急征用物资(场所)使用情况确认书。第十一条规定了补偿标准,即在保险理赔后以修理费用或补偿金进行补偿。但对具体的补偿标准规定不甚明确,而且补偿的时间因为应急完毕后才补偿,还要经过保险理赔从而耗时较久。


  参考台湾2008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财物征用征调作业程序及补偿办法》的规定:


  1、发给征用书,紧急情况下征用事后三天补征用书。


  2、明确补偿基准:如房屋按照当时同一区域邻近房地之租金加计二成计算,其他根据政府或行业协会市场价定价加二成,或者双方协商定价。


  3、征用费发放时间:属于消耗性质的,于解除征用后三十日内发给补偿费;非消耗性质且征用未满三十日者,于解除征用后三十日内发给补偿费;征用达三十日以上者,其连续征用每满三十日,应先发给该期间之补偿费。


  4、解除征用时间:征用原因消灭后十日内解除征用,并发给解除征用书及补偿通知书。


  综上,如在评估了合法性、合理性以后,确有必要进行国家征用,建议各级政府和相应职能部门做到事前通知,事中或事后发征用书,并明确补偿标准。对于征用程序和补偿标准,建议立法补充,从而履行依法治国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