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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芝士|协议离婚怎么这么“难”?
发布时间:2020-08-21作者:刘莉媛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这部关乎公民切身权益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在切实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方面的自由的同时,因立法者家长式的关心介入百姓的婚姻生活,而引起不少争议。我们将结合近期处理的部分法律咨询及相关案件,谈一些民法典的小知识。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近期,我们遇到了一个咨询。咨询人蔡女士是一位产后4个月的妈妈,尚在哺乳期内。其丈夫张先生在蔡女士生产前后对蔡女士都十分冷淡,漠不关心。因生活琐事、双方家庭等原因,二人感情逐渐破裂。蔡女士拟与张先生协议离婚,但张先生要求由自己抚养儿子,否则不同意离婚。无论如何劝说,张先生都不肯将儿子的抚养权交给蔡女士,并明确告知蔡女士,自己会拖到儿子满两周岁后再与蔡女士离婚,以争取抚养权。蔡女士对此十分苦恼,她情感上难以向曾经相濡以沫的丈夫提起离婚诉讼,但又想尽快与张先生结束婚姻,并且取得儿子的抚养权,于是向我们提起了咨询。


  接到上述咨询时,恰逢《民法典》通过。我们将《民法典》新规与《婚姻法》中涉及的“协议离婚”内容进行了对比:

  比较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为协议离婚新增了“冷静期”制度。在承袭《婚姻法》第31条为协议离婚设置的前置性规定即“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的基础上,《民法典》为自愿离婚的双方又增设了两个30日的“冷静期”,即从双方登记离婚申请之日起计算的第一个30天的冷静期,与从撤回申请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的第二个30天的冷静期。


  研究上述离婚冷静期制度,我们不禁感叹,“离婚”真是太难了!若《民法典》施行后,即使张先生经过劝说后同意与蔡女士离婚,但法律也同时赋予其两个“反悔”的期间。假设蔡女士好不容易动员了张先生与其一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张先生反悔,大可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再假设,自双方登记离婚之日起已经过30日,虽张先生未撤回申请,但却在撤回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也视同张先生撤回了离婚申请。


  故针对蔡女士的咨询,我们建议其应尽快与张先生作出协商,双方可以对孩子的探望权作出明确详细的约定,双方应尽量在《民法典》施行前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离婚申请。若张先生不肯让步,而双方也再无和好可能,我们建议蔡女士尽快提起离婚诉讼。尽管蔡女士不愿意与丈夫在法庭上对峙,但由于蔡女士具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优势地位,且考虑到离婚诉讼可能涉及二次诉讼的较大可能,经过分析,我们认为蔡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取得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再回到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理解上,我们认为,立法机关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初衷主要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抑制离婚率上升,然而《民法典》规定的两个30日是否能起到让双方冷静的作用仍让我心存疑虑。无法否认的是《民法典》让协议离婚更难了。其实《民法典》已经承袭了《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为协议离婚设置了一个前置性规定,即男女双方需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的分割作出明确的约定,才发给离婚证,一定程度上已经排除了冲动离婚的可能性。男女双方能够对子女、财产问题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大多已经经过了成熟冷静的思考,度过了所谓的“离婚冷静期”。然而《民法典》在已经为协议离婚设置前置性规定的情况下,又要求双方度过两个30日的“冷静期”,无疑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双方协议离婚的自由,实际上是为一方“反悔”提供了保障,甚至也会给别有用心之人创造利用“冷静期”转移财产、虚增债务的机会。防止冲动性离婚的救济途径并非需要设置离婚冷静期,若双方离婚后仍有感情,结婚自由,双方仍然可以再次缔结婚姻,建立契约。


  总之,既然双方结婚自由,协议离婚又何必为双方戴上“冷静期”的枷锁呢?婚姻既然也是契约,离婚登记与结婚登记应当享有平等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