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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列:检察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是法律共同体建设的应有之意
发布时间:2020-05-14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胡卫列院长就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强调如下五点:


  第一,广泛的社会认同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基础。社会认同不足是当前法律共同体建设的突出问题,社会各界甚至是拥有一定决策权的部门和地方领导,对法律职业的特殊性、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法律权威的敬畏不够。基础的缺乏是我国推进司法改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面临的困难,需要不断克服和完善。


  第二,法律人自身的能力和行为,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至关重要。法律共同体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经历一定时期的历史进程,有赖于务实的制度措施,如司法考试制度,但法律人自身的努力和行为也密不可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的实现光有制度是绝对不可能的,更需要的是每个法律人,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共同参与、实践。在法律实实在在的活动当中,才能让老百姓在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才能让社会认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性和价值。


  第三,律师在法律共同体建设中至关重要。与法官、检察官群体相比,律师是法律工作中最大的群体,代表了当事人的利益,容易获得社会更广泛的认同。当事人通过律师了解法律,了解法律的权威性,了解法官和检察官。如果律师在法律运行过程中,能够展示出深厚的法律功底,坚定的法律信仰,高尚的法律道德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就能够获得当事人的认同,也就是当事人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相反,如果传递的是唯利是图、依靠关系打赢官司,那么社会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只怕会越来越远。


  第四,律师与检察官的良性互动,是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和检察官在具体法律活动中,特别是在刑事辩护当中,通常表现出对立的表现,但是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来看,实际上两者的同质性,要远大于差异性。检察官和律师共同作为法律工作者,秉承相同的法律理念、职业素养和价值观,都在履行着法律所赋予的职责,都是一种制度的设计。


  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对律师和检察官的关系有过深刻的阐述:律师和检察官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对立又统一,诉辩中相依存,探讨中共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法治国家诉讼民主、诉讼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的必然要求。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知情权,认真听取辩护意见,不仅是检察官的法定义务,也有助于监察机关全面客观地了解事实,坚守客观公正义务,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检察官和律师都应该严格依法行使各自职能,规范各自诉讼行为,互相尊重对方权利,真正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共同坚守法律理想、法治目标、法律底线和职业道德底线,共同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益,维护人民的权益。


  第五,法律职业培训是法律共同体建设的重要途径。检察官学院在培训当中,以资深检察官作为主要师资,但是我们同时也广泛邀请法律专家、法官和律师参与。特别是选择典型的著名案例,邀请承办法官、检察官、律师同台分析研讨案例,给检察官很多的教育。这样的活动有助于加深了解,加深检察官学员们认识法律共同体,特别是促进与律师们相互了解,增进互相信任,构建共识。最近,中央提出来要构建统一的预备法官和检察官统一职前训练制度,进一步在法官、检察官,甚至是律师的培训中,增强统一性。这样的制度设计,对推动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需要法律人共同的努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共同建设虽然需要一个过程,但一定会不断向前发展。形成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法治队伍和法律共同体,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