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民法典小芝士|房产抵押给银行后,还能转让吗?
发布时间:2020-09-29作者:刘莉媛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这部关乎公民切身权益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在切实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方面的自由的同时,因立法者家长式的关心介入百姓的婚姻生活,而引起不少争议。我们将结合近期处理的部分法律咨询及相关案件,谈一些民法典的小知识。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近期,我们遇到一个咨询。事情是张先生与其太太从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住宅。张先生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以支付购房款,并将该套房屋抵押登记在银行名下,张先生的太太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现张先生与其太太因感情破裂,经双方理智协商,拟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张先生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份额全部转让给其太太,剩余贷款由其太太继续偿还。但经与银行沟通,银行明确表示除非剩余贷款由张先生继续清偿,或任意一方提前清偿剩余贷款,否则不同意张先生转让其份额。因为银行态度强硬,无可商量商量之余地,张先生及其太太又均无提前清偿剩余全部贷款之能力,夫妇俩争执不下,离婚进程陷入僵局。


  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结合现行的《物权法》与《民法典》新规进行了对比。详细对比说明如下: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抵押物的转让立法设置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相对自由的历程。《物权法》第191条将抵押物转让的前提设置为需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而《民法典》第406条则打破禁锢,彻底彰显了《物权法》第1条“发挥物的效用”之立法精神,赋予抵押物宽限的转让自由,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按照《物权法》之规定,张先生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份额转让给妻子,确实需要征得银行的同意,即使其作为所有权人,也应当充分尊重并遵守抵押权人的意志。故在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时,与张先生有相同境遇的人,往往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抵押物也无法被充分发挥其物的效用。而《民法典》则充分考虑市场经济的自主性、平等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充分保障了所有权人享有的对物的处分功能,在盘活抵押物效用的同时,还规定了抵押权人的追及力,同时也保障了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所以,按照《民法典》第406条之规定,银行虽为抵押权人,也应当作出合理让步,尊重张先生的处分权,只要张先生与银行没有对房屋转让作出限制性约定,张先生仍可转让抵押房屋。若银行能够证明张先生转让房屋可能损害其抵押权,可请求张先生将转让款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但对于类似可能涉及抵押物“无偿转让”的情形,如何确保抵押权人享有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转让款项的权利,我们期待民法典实施后能有详细的司法解释来填补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