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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动态
1. 万邦德制药集团浙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没247万余元
2. 2020年11月9日-11月15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3.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十三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增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专栏
5.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16部法律法规裁量基准
6. 固定驾驶员培训费收费标准,安徽滁州四家驾校被查办
7. 国务院同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8. 天津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国外动态
1. 美国司法部与韩国检察院签署反垄断谅解备忘录
2. 欧盟委员会将维珍传媒、维珍移动和O2的拟议合并交给CMA调查
3. 波兰对药品批发商与软件服务商涉嫌通过IT软件进行价格合谋展开调查
4. 彼得斯冰淇淋在澳大利亚被指控妨碍冰淇淋供应的竞争
国内动态
1. 万邦德制药集团浙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没247万余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对万邦德制药集团浙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2020年11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万邦德制药集团浙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交办,原浙江省物价局从2018年9月4日开始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盐酸溴己新原料药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的调查处理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履行。2020年8月2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期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资料,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2020年10月2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理由
(略)。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2019年度销售额74725119.39元;2016年1-12月,当事人违法收入共计232205.11元。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认真进行整改,实施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的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32205.11元,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2241753.58元,共计罚没款2473958.69元(大写:贰佰肆拾柒万叁仟玖佰伍拾捌元陆角玖分)。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2. 2020年11月9日-11月15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20年11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1月9日-11月15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4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3.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十三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空气化工产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2)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与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3)Platinum Compass有限公司与安大略省教师退休基金会委员会收购艾贵发展私人有限公司股权案
(4)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收购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5)新疆天山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收购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股权案
(6)四川特驱五月花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收购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7)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8)世迈全球控股公司收购科锐公司部分业务案
(9)标致雪铁龙汽车公司收购山东优配车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案
(10)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11)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日本株式会社收购引能仕株式会社部分业务案
(12)加拿大公共部门养老金投资委员会收购TS Seine SCI股权案
(13)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江苏科利农农化有限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增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专栏
为规范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为,有效制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广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12315”平台增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专栏,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2315”投诉举报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5.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16部法律法规裁量基准
近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等首批16部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市场监管执法中重点、高频使用的法律法规,对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区分从轻、一般、从重情节对行政处罚裁量幅度适用标准具体化,强调行政处罚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重,防止出现同案不同罚、重过轻罚、轻过重罚等执法不公的现象,切实提升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统一性和权威性,提高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此次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的16部裁量基准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广告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下一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还将根据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继续分批出台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供更加完善的、可操作性的依据。。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6. 固定驾驶员培训费收费标准,安徽滁州四家驾校被查办
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日前查办一起垄断经营案件,涉及四家驾校在经营中达成价格协议,实施价格垄断。
2019年2月19日,滁州四家驾校负责人以“行业自律,规范驾培市场”为主题,召开驾培联合会会议,形成《驾培联合会会议纪要》,并签字盖章。之后,四家驾校及分训场按照会议纪要约定的统一价格收取培训费。
四家驾校共同签订《驾培联合会会议纪要》,统一驾驶员培训费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四家驾校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也属于经营同种业务的独立经营者,具有明显的横向竞争关系。驾校达成并实施书面垄断协议,召开专门会议,共同签订以固定驾驶员培训费收费标准为主要内容的《驾培联合会会议纪要》,明确约定统一收费标准,直接排除了四家驾校之间在驾驶员培训收费价格方面的竞争,使原本具有竞争关系的四家驾校极大丧失了进行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同时明显抬高了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加重了消费者负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7. 国务院同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函复市场监管总局,同意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的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能包括: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并推进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对不正当竞争热点问题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有关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等。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8. 天津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近日,天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通知,建立天津市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为推动建成我市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提供有力保障,使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问题从源头上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
天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充分发挥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社会监督作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一是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市、区两级办公室应当依托88908890、12315投诉举报平台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
二是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天津市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等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三是投诉举报的处理。投诉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的本级办公室投诉举报的,由本级办公室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一级办公室投诉举报的,由上一级办公室分送其本级办公室受理;对依据上级文件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或重大、复杂的政策措施,本级办公室可以提请上一级办公室受理。投诉举报受理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应当与政策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核实,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引入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
四是投诉举报回应。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机关认为被投诉举报机关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向被投诉举报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应当在提出处理建议或结束核查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机关制作并送达建议书的,应当同时抄送被投诉举报机关的上级机关。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网)
国外动态
1. 美国司法部与韩国检察院签署反垄断谅解备忘录
当地时间2020年11月18日,美国司法部公告称,11月17日司法部与韩国检察院(KPS)签署了反垄断谅解备忘录(下称“谅解备忘录”)。该谅解备忘录旨在促进两国在刑事反垄断执法和政策方面增进合作与交流。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助理检察长马坎·德莱希姆(Makan Delrahim)与韩国检察院检察长Yoon Seok-Youl通过视频会议仪式上签署了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在签署后生效。
助理总检察长马坎·德莱希姆表示:“该谅解备忘录认为刑事反垄断执法在韩国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并且两国都优先侦查和惩罚非法卡特尔活动。”“近年来,韩国检察院已成为司法部在执法上的紧密合作伙伴,该谅解备忘录为进一步的合作与协调奠定了基础。”
谅解备忘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共同承诺在进行执法活动时考虑双方的执法目标和重要利益;
●双方承诺就卡特尔刑事执法交流经验,并参与共同的培训和其他技术援助举措;
●有义务对另一方提供的任何信息进行保密,并在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禁止共享信息。
美国与韩国是密切的贸易和军事伙伴。韩国检察院在韩国的刑事反垄断执法中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该谅解备忘录旨在进一步加强两个执法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双方将共同努力消除影响两国消费者的有害合谋行为。
与韩国检察院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与美国司法部在2015年与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达成的先前谅解备忘录非常相似。
(来源:美国司法部)
2. 欧盟委员会将维珍传媒、维珍移动和O2的拟议合并交给CMA调查
根据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的要求,欧盟委员会将维珍传媒、维珍移动和英国移动电讯企业O2的拟议合并交由CMA调查。
该交易于2020年5月7日宣布后,CMA公开表示,鉴于该交易对英国几个零售和批发电信市场竞争的潜在影响,CMA将正式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对拟议合并审查的要求。在欧盟委员会启动调查不久之后,2020年10月8日,CMA正式请求移交该案。欧盟委员会已于2020年11月19日接受该请求并立即移交给CMA展开正式调查。
维珍和O2已经请求CMA通过“快速通道”程序迅速进入深入的第二阶段审查阶段。如果CMA没有收到任何有效的反对意见,预计将接受这一请求。CMA现在正在征集意见,讨论该合并将如何影响竞争,以及两家公司要求快速审查的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26日。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3. 波兰对药品批发商与软件服务商涉嫌通过IT软件进行价格合谋展开调查
当地时间2020年11月19日,波兰反垄断监管机构波兰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局(UOKiK,下称“反垄断局”)公告称,当局已经启动了对六家药品批发企业的反垄断调查。波兰反垄断局主席称,今年9月,反垄断局对六家制药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搜查,这些企业包括制药批发商以及相关的软件服务供应商。
从反垄断局获得信息表明,药品批发商之间可能已经达成了竞争法所禁止的,包括交换商业敏感信息在内的协议,这些信息包含相关药品的价格信息。反垄断局认为,合谋行为可以通过批发商使用的专用软件来完成,药品批发商可以通过相关软件来获得竞争对手的药品价格。竞争者之间互相掌握药品销售价格,可以用来提高药品价格并将其稳定在一个水平上,从而限制了市场竞争。
药品市场上的限制竞争行为尤其应受谴责。这些行为导致药品价格上涨,包括弱势消费者(即老年人)使用的药品价格上涨。反垄断局已经掌握有关药品批发商可能进行的非法活动的信号,这些信号显示药品市场竞争可能受到限制,从而导致药房的药品价格上涨。我们已决定启动反垄断调查,并在相关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搜索和检查。反垄断局主席表示,如果材料证实了当局的怀疑,反垄断局将使用所有可用的工具消除药品市场中的不公平行为,因为这些行为也给消费者带来严重后果。
涉嫌交换商业敏感信息,经营场所被检查的经营者包括:
●Neuca医药股份公司,位于波兰托伦市(译注:拥有25年历史的波兰医药批发公司,华沙证交所上市公司)
●医药销售公司Slawex公司,位于波兰卢布林省
●医药销售公司Farmacol公司,位于波兰卡托维兹市(译注:拥有29年历史的波兰医药销售公司,华沙证交所上市公司)
●Farmacol物流公司,位于卡托维兹
此外,反垄断局还对(可能用于信息交换的)IT软件服务提供商进行了现场检查。对于这些软件服务提供商,反垄断局重点检查了其提供的软件是否已被用于非法目的,包括是否用于让竞争对手获得药品价格信息。被调查的IT软件服务提供商包括:位于卡托维兹的Kamsoft 公司和位于华沙的SoftForYou公司。
(来源:波兰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局)
4. 彼得斯冰淇淋在澳大利亚被指控妨碍冰淇淋供应的竞争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在联邦法院提起对澳大利亚食品集团(Australasian Food Group Pty Ltd)的指控,该公司以Peters Ice Cream(彼得斯)的名义交易。指控称,其参与从事妨碍或阻止向汽油和便利零售商供应单包装冰激凌的竞争的行为。
ACCC称,彼得斯在2014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进行了排他交易,与PFD食品服务公司(PFD Food Services Pty Ltd)签订了协议,将彼得斯单包装冰淇淋和冷冻糖果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给汽油和便利零售商。该协议包含一个条件,即PFD不得在澳大利亚的某些地区销售任何竞争对手的冰淇淋产品。在该协议期内,PFD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将竞争对手的冰淇淋产品销售给汽油和便利零售商,但这些要求被彼得斯拒绝。
ACCC称,对于新进入者,PFD是唯一能够在商业上可行的基础上向国内汽油和便利零售商销售单包装冰淇淋产品的分销商。与PFD不同,其他潜在的分销商没有到达这些零售商的全国冷冻食品路线。此外,新进入者建立自己的分销网络以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单包装冰淇淋的成本在商业上不可行。
ACCC主席罗德·西姆斯(Rod Sims)表示:“分销协议和彼得斯的行为有效地提高了进入壁垒,从而阻碍或阻止了潜在的新企业进入市场,向汽油和便利零售商提供单份冰淇淋产品。”“彼得斯从事这一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其市场地位不受竞争者的影响,因为它是仅有的两家单层包装冰淇淋主要供应商之一,在相关时期,这两家公司的市场份额加起来超过95%。”“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减少了竞争,在其中一家商店购买冰淇淋时,可能剥夺了冰淇淋爱好者的多种选择或降低价格的好处。”
在 ACCC的调查过程中,彼得斯在没有承认的情况下告知 ACCC,它最近与 PFD签订了一项新的协议,该协议不再包括限制 PFD向其他冰淇淋生产商分销冰淇淋产品的条款。
ACCC正在寻求申报、罚款、合规计划命令和费用。
(来源: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