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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芝士 | 保证人可以小放松了
发布时间:2021-01-13

  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共计一千二百六十条,生效以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当我们熟悉的这些法律废止以后,可能会出现因为不熟悉民法典的新规定而在生活交易中发生经济风险,所以了解民法典新增条款与改变旧法律规定的条款变得格外重要。民法典小芝士就是带大家了解民法典的这些变化,今天我们来看民法典686条,这是一条关于保证的方式及推定保证方式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该条规定根本改变了《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推定保证方式由原先的连带保证变更为现在的一般保证,是民法典有关保证合同方面的一个重大改变。那么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推定保证方式的变化有什么积极意义呢?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正常情况下,一般保证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债务到期以后,债权人应当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且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并就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以后,债权仍然没法得到清偿的时候,债权人才能向保证人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起诉债务人,直接就来找保证人,那么一般保证人就能够以此抗辩暂时不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也是区别于连带保证的最根本特点。但是先诉抗辩权不是任何时候都能行使的,法律规定了几个例外情形,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分别为: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例如公司债务人注销,工作人员均不知所踪);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这很好理解,破产肯定是还不上钱了嘛);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该情形是民法典新增,具体如何适用待司法实践确认);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是不是意味着,债权人只能先起诉债务人,之后再起诉保证人?答案是可以一并起诉,但法院在判决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当明确必须先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连带保证人的地位相当于债务人,因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要远重于一般保证人,加之民法典施行前担保法又推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较大,对保证人负担较重。


  总而言之,民法典的这一修改具有进步意义,也遵循了保证制度的发展规律。保证制度对保证人的责任是一个由重向轻的发展过程,一味地要求保证人承担同债务人一样的责任,势必会减少保证制度的使用频率。毕竟,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仅是从合同,保证人仅起到次债务人的责任,过分加重保证人的责任,对经济发展不利。实际上早在《担保法》制定以前,1994年《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规定了推定一般保证的制度,不过后来被《担保法》给改了。如今民法典又重回“正轨”,保证人可以小放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