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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视点 | 新《刑诉法解释》对保护涉罪民营企业家财产权“动了真格”
发布时间:2021-02-05

有数据显示,民营企业用近40%的资源,缴纳了50%以上的税收,创造了60%以上的GDP,贡献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和90%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1]但近年来,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频见报端,民营企业家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除了本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往往伴随着大量财产的收缴、罚没。而这,不仅关系到企业家个人,也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员工就业及相关合作者的安全,甚至是国家经济结构的稳定。如何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创造的巨大财富,如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创业热情,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从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到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先后发布的保护司法产权、营造良好环境的司法政策,以及陆续平反的民营企业家案件,无不昭示着国家政策及司法对于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21年《解释》)第279条,首次将“涉案财物的调查举证”写入“法庭调查”程序,首次明确了公诉机关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是否应当追缴负有举证责任,而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在司法程序中“稀里糊涂、说不清道不明”地予以收缴、罚没,新《刑诉法解释》关于财产权的保护的规定,对于保护民营企业家、公民的财产权将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民营企业家涉案财产处置的困惑


  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一旦爆发,泥沙俱下,风暴来袭致人财两空也是可能的。笔者2019年办理的河北某知名企业涉嫌传销犯罪一案,该企业市值数百亿,业务领域涉及医疗保健、汽车制造、锅炉生产等多个领域,该企业旗下一分公司因销售某款保健产品涉嫌传销犯罪被立案调查,随即办案机关追缴涉案财物的“天罗地网”迅速铺开,扣押冻结的财物不仅包括分公司财产,总公司大量财产也被控制,连公司相关负责人个人、家庭的财产也均被查封、扣押,处置的财产范围也远远超出保健品业务的范畴。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案件刚移送到法院还没有开庭,因临近年底就直接划走了8000万涉案款项进入了当地的财政账户……


  更有“传奇”案例[2],一犯罪团伙抢劫银行营业款208万元,后将赃款作为启动资金投身商海,奋斗多年后首犯成为身价上亿的企业老总,但终归东窗事发。试问:百亿财产是否均为“毒树之果”?应一并查抄?又如何证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犯罪行为的关联?确实需要更具明确的操作规范。


二、新《刑诉法解释》让保护私有产权有了更强的“抓手”,从程序上保障涉案财产合法处置落到了“实处”


  通过办理刑事案件浑水摸鱼,违法查扣公民和企业财产,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2年《解释》)即有所考虑。在2012年《解释》的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364条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


  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


  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可见,当时司法解释即明确了对涉案财物权属的调查责任。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该《解释》答记者问时指出:在2012年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无论是我国刑事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对于法院审查处理刑事涉案财物的规制都处于相对缺失的状态,即便有规定也是过于原则且相对分散。为此,考虑到涉案财物的判决与处理事关当事人及有关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2012年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二是强调对涉案财物处理的法庭调查。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对于不能确认系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以保护财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重视案外人提出的权属异议。规定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


  只不过现在看来,当时的规定还是过于粗疏,对涉案财物的性质及权属具体应该如何展开法庭调查,如何举证质证,是否需要单独的诉讼程序等等,很多问题没有明确答案,因而司法实践中通过庭审程序对涉案财物的审查认定还十分薄弱,司法实践中还是停留在重定罪量刑,轻财产保护状态中。


  与2012年《解释》对相关内容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的章节中进行规定不同。2021年《解释》则明确将涉案财物的调查程序写入“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一节,强调其与定罪量刑一样,作为独立的法庭调查内容。从结构设置上讲,2021年《解释》对涉案财物调查程序的重视便可见一斑。


  从具体内容上讲,2021年《解释》新增第279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上述规定,明确了公诉机关对涉案财物性质权属等情况的三项具体且必须的义务,即: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亦即是说,如果控方举证不能,则应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等原则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同时,对于案外人而言,2021年《解释》赋予了其依法参与庭审的权利。将涉案财产问题解决在法庭,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组在对2021年《解释》的解读中强调:为强化产权司法保护,《解释》的多个条文对涉案财物的审查处理执行问题作了充实和完善。例如,在立案审查阶段,要审查涉案财物是否随案移送并列明权属情况,以及是否有证明相关财物系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就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处理建议听取意见;要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当庭调查,规范涉案财物的判决处理和执行。审判实践中,要适应时代发展,树立对定罪量刑和涉案财物处理并重的理念,重视做好涉案财物审查处理执行工作。可见,2021年《解释》对涉案财物的保护是全流程、全方位的。


三、如何把握2021年《解释》并进行专业的财产权辩护


  法条是辩护律师最重要的武器,对法条的理解与运用取决于律师的智慧和经验。从2021年《解释》第279条出发,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在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开展财产权辩护:


  1、涉案财物的来源。重点核实财产的来源、获得主体、获得的时间、取得方式、是否与其他财产混同等问题。


  2、涉案财物的性质。如,财物的类型,是货币还是其他有形财产,动产还是不动产,是否进行过处分、转移,是否属于易变质、易贬值等物品。


  3、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注意区分财物的所有权人,权属登记及实际占有情况,区分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区分经营所得与违法所得、犯罪所得,涉及第三人权属的,要通过第三人提出法律意见并让第三人进入法庭调查程序中。


  4、涉案财物的用途。财物用途对于认定财物性质也具有重要作用,例如财物是否用于犯罪活动、对犯罪活动的作用大小、是否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用途、发挥作用的时间段等。


  5、涉案财物的价值。价值关乎量刑以及是否超额查封等问题,因此要重点关注对财物是否进行了价值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符合法定资质,是否包含孳息价值,是否有损耗、折旧,控制的财产数额是否超过了整个犯罪金额等等。


  以上便是笔者的一些领悟,部分建议也是笔者在办案中的一些坚守,2021年《解释》的出台,必将引起刑事司法深远的联动反应。因为法条的寥寥数语,背后隐藏着世间纷繁百态,而刑辩律师,以经验与智慧作为破译密码的钥匙,以法律和勇气作为拼搏的武器,见微知著,竭尽全力,给所有需要的人以帮助。


  引用及注释


  [1]2019年3月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到了民营经济的“56789”。


  [2]《郑州16年前劫匪成富豪专家:财产不算非法所得》,央广网,http://news.cnr.cn/native/gd/20151029/t20151029_5203157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