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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动态
1.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被行政处罚182.28亿元
2.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行政指导书》
3.2021年4月1日-4月6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7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5.青岛市大力推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
6.中国可以在监管数字平台反垄断领域树立榜样<新华社>
7.京东、滴滴、美团等10平台签署承诺书,承诺不使用“大数据杀熟”
8.二公司生产“蓝瓶二锅头”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9.学为贵诉小站教育不正当竞争,法院二审判决侵权成立
国外动态
1.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维持FTC对仿制药公司Impax Laboratories,LLC的意见
2.美国一卫生保健劳务公司及其前高管被指控划分劳动力市场并固定员工工资
国内动态
1.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被行政处罚182.28亿元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2月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出《行政指导书》。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2020年12月起,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市场监管总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2021年4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略)
(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财务报告、总裁会会议纪要、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工作总结、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件、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一是衡量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份额的指标多元且不统一,不能以单一指标推定当事人具有支配地位;二是平台服务市场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发展,第三方支付和社会化物流等快速发展,大大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新竞争者持续进入并快速发展;三是新兴平台的发展使经营者销售渠道多元化,对单一平台的依赖性有限,降低了经营者的迁移成本。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分析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对有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当事人长期占有较高市场份额,且具有很高的市场认可度和消费者黏性,平台内经营者迁移成本较高,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财务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与部分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以及国家统计部门统计数据、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竞争性平台经营数据及其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五、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
经查,2015年以来,当事人为限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行为,通过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和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方式,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奖惩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与部分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各业务部门发展规划、工作总结、“双11”“618”招商规则、会议简报等文件、当事人自查报告以及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六、当事人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形成锁定效应,以减少自身竞争压力,不当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背离平台经济开放、包容、共享的发展理念,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削弱了平台经营者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阻碍了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各业务部门发展规划、竞对策略、工作总结、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文件、当事人自查报告以及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七、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以来,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同时考虑当事人能够按照要求深入自查,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等因素,市场监管总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的报告。
3.根据《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市场监管总局结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作《行政指导书》,要求当事人从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
(二)对当事人处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大写:壹佰捌拾贰亿贰仟捌佰万元)。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104/t20210401_327474.html
2.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行政指导书》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现提出行政指导意见,请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根据指导意见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长效机制。
一、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
1.立即对照《反垄断法》开展全面深入自查,检视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2.依法申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不得违法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3.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
4.强化平台内部生态治理,不断完善服务协议、平台运营、资源管理、流量分配等交易规则,客观中立设定搜索、排序等算法,公平公正使用数据资源,切实提高平台治理规则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5.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与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合作,不得从事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公平高价服务费、对平台内经营者施加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歧视性对待平台内经营者等行为。
6.建立消费者、平台用户、社会专家等对平台企业的外部评价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完善平台内部治理规则。
三、完善企业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7.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制度,明确合规管理要求和流程,完善合规咨询、合规检查、合规汇报、合规考核等内部机制。
8.定期开展公司高管和工作人员合规培训,增强反垄断合规意识,提升合规能力。
9.建立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合规情况制度,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10.依法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充分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
11.建立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及时、有效处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反映。
12.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搜索降权、下架商品、暂停服务等惩罚性措施,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13.建立各方面反映集中的竞争问题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加强与监管部门沟通,及时完善内部制度规则。
五、积极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发展
14.依法加大平台内数据和支付、应用等资源端口开放力度,充分尊重用户选择权,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促进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
15.带头强化行业自律,积极通过技术革新、质量改进、服务提升、模式创新等开展良性竞争,实现创新发展。
16.坚持包容共享原则,为平台内经营者特别是中小商家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促进平台经济和实体经济协同发展。
请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按照上述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于4月30日前报市场监管总局,并自收到本指导书之日起3年内,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自查合规报告。同时,建议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主动向社会公开合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xw/df/202104/t20210402_327530.html
3.2021年4月1日-4月6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21年4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4月1日-4月6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9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104/t20210407_327625.html
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7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雷士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收购珠海雷士照明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股权案
(2)查尔斯河岸资本公司收购艾康软件控股公司股权案
(3)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
(4)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融创归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拟新设合营企业案
(5)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仁恒置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拟新设合营企业案
(6)株式会社POSCO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7
(7)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
5.青岛市大力推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
日前,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方案》,并发布自贸片区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10项具体措施,大力推进青岛自贸片区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近年来注重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立足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试点,是贯彻党中央确定的“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决策部署,落实山东省政府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工作要求,健全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统一市场的重要举措。试点工作将依托自贸片区改革创新优势,充分发挥自贸片区开路先锋、示范引领作用,围绕政府统筹指导、市场引领创新、竞争激发活力、监管守护公平、国际交流合作五个方向,通过10项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竞争政策的制度框架体系和组织保障体系,切实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本次试点的重点工作有以下内容:
一是按照坚持市场引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突出机制保障,强化制度刚性约束;注重统筹兼顾,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推进制度创新,深化竞争政策试点的基本原则,通过开展竞争政策实施试点工作,进一步夯实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增强市场自我净化能力,激发创新动力,促进质量提升、产业升级。
二是建立自贸片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各项要求;通过在自贸片区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动态清理的第三方评估等机制,加快推进自贸片区强化竞争政策的制度创新,激发和保障创新发展新动能,并通过发挥自贸片区示范引领、突破攻坚作用,促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能力水平大幅提升。
三是坚持以竞争政策为基础,统筹协调相关产业和经济发展政策,充分发挥自贸片区各类政策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互促叠加作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平等享受国家支持政策。综合考虑自贸片区内企业的行业类型、企业规模、竞争状况等要素,健全内资和外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法治、政策、市场和社会环境,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的公平待遇。
四是在自贸片区建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系点,加强同省、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信息沟通,聚焦民生与创新发展领域,建立投诉举报回应处置机制,快速分流、处置各类垄断、不正当竞争案源线索。对发现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重要指示精神,市市场监管局将与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在此次试点中,进一步探索创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立指导站和工作机制,形成主管部门、自贸片区管委和企业共同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体系。
通过自贸区开展竞争政策实施试点,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认真研究新时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着力推进制度创新,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借鉴的试点经验,进而在全市大力推广,为我市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赵春雷表示:“在自贸区深入实施竞争政策试点,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增强市场自我净化的能力,政府主要精力用于解决市场“管不了”和“管不好”的事情,促进行业自律和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另一方面,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充分发挥自贸片区各类政策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互促叠加作用,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sjdt/dfdt/202104/t20210406_327604.html
6.中国可以在监管数字平台反垄断领域树立榜样<新华社>
俄罗斯高等经济大学斯科尔科沃创新中心法律与发展研究院院长、金砖国家国际竞争法律与政策中心主任阿列克谢·伊万诺夫(Alexey Ivanov)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中国将在监管数字平台反垄断领域为世界树立榜样。
他在评论中国当局采取措施,加强反对互联网巨头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表示,如果中国在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上拿出行之有效的创新办法,世界各国一定会密切关注这一进程,有可能还要向中国学习。
伊万诺夫认为,目前全世界都在探索监管数字经济的最佳模式。“我们明白,数字经济领域市场的集中度越高,个人在科技巨头面前的力量越薄弱,数字平台的权力和个人实现自身经济潜能之间的关系将愈发失衡。”专家补充道,找到应对现存挑战的最佳模式,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他特别强调,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之所以受到关注,不仅是因为调查对象是互联网企业,更是因为由此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对包括数字经济在内的市场各领域的监管态度。
伊万诺夫肯定地说:“这是政策的改变,如果中国坚定不移地继续进行变革,将为全世界创造出数字经济治理的新模式,就像此前中国已经展现出了独特的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模式。”
伊万诺夫相信,中国当局反垄断监管措施将为国际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提供借鉴。他总结道:“我们希望,这将是一种与其它反垄断机构进行合作的包容模式。金砖国家加强在反垄断领域的合作与交流的意义是不可估量的。”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www.samr.gov.cn/xw/mtjj/202104/t20210408_327663.html
7.京东、滴滴、美团等10平台签署承诺书,承诺不使用“大数据杀熟”
为探索解决“大数据杀熟”的问题,规范线上市场的数据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1年3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商务局召开平台“大数据杀熟”专项调研和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行政指导会。
在平台“大数据杀熟”专项调研会上,唯品会、京东、美团、饿了么、每日优鲜、盒马鲜生、携程、去哪儿网、如祺出行、滴滴出行共10家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通报了用户数据使用和管理情况,对数据使用监管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以及华南理工大学法学专家们就相关问题与各企业代表进行了交流讨论。
在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行政指导会上,与会部门充分肯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严肃指出当前互联网平台存在的涉嫌“大数据杀熟”等突出问题,要求平台企业主动担起社会责任,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会议上,平台企业共同学习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的“九个不得”,企业代表签署了《平台企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承诺书》,向社会郑重作出承诺:一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低价倾销、不串通定价、不哄抬价格、不价格欺诈。二是不违法实行固定价格,不违法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不违法分割市场。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不排除或限制竞争。三是没有正当理由,不实施掠夺性定价、不拒绝交易、不搭售。四是不进行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五是不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利用数据优势“杀熟”,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六是不利用技术手段损害竞争秩序,不妨碍其他市场主体正常经营,不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http://www.gz.gov.cn/xw/zwlb/content/post_7213372.html
8.二公司生产“蓝瓶二锅头”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星公司)诉霸州市郎河酒厂(下称郎河酒厂)、北京牛栏山庄饮品有限公司(下称牛栏山庄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此前一审法院判决,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6500元。
2018年11月,原告红星公司发现被告郎河酒厂、牛栏山庄公司生产、销售的“北京二锅头酒”瓶身外包装,与其出品的“红星蓝瓶二锅头”产品包装、装潢相差无几,容易引人误认为系原告商品或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原告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6500元。
被告牛栏山庄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包装、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为该包装、装潢与相关商品比较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根据原告红星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生产的涉案红星蓝瓶二锅头产品在白酒行业中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法院认定,通过对比,涉案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生产的蓝瓶二锅头产品包装、装潢,仅在商标、厂商、部分字体颜色方面存在极小的差别,整体外观高度相似,二者同属于白酒产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郎河酒厂与牛栏山庄公司在同为白酒行业从业者的情况下,理应知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原告产品的存在,在此情形下,仍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产品相近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alqt/202104/340719.html
9.学为贵诉小站教育不正当竞争,法院二审判决侵权成立
近日,北京学为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学为贵)诉星飞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而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业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被告,系小站教育网站的共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有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三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三被告需在小站教育网站首页公开刊登声明,为学为贵消除影响,并赔偿学为贵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2.8万余元。
据悉,成立于2012年的学为贵是一家主要从事雅思、托福、国内考试、青少儿英语培训的教育机构,在全国各大城市设有分校,同时拥有自己的在线教育网校及多款APP。
学为贵称,刘洪波为学为贵创始人,其出版的雅思培训教材在教育培训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在搜索引擎搜索与“刘洪波”等相关的雅思课程关键词时,链接指向小站教育网站,且该网站向公众提供学为贵刘洪波及王陆老师所编书籍、讲义、音频课件等教学资料的下载服务。
学为贵认为,三被告因该等行为构成对学为贵的不正当竞争,遂将三被告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2.8万余元,并在小站教育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对于上述指控,三被告辩称,其经营模式与学为贵的经营模式并不相同,故不存在竞争关系,其并未侵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共同使用“贵学雅思”以及学为贵教师的图书名称、课程名称、课件名称等作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关键词,用以推广其共同经营的小站教育相关网站,致使网络用户误认为小站教育相关网站为学为贵公司经营或与学为贵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利用学为贵享有权益的经营资源增加自身交易机会的行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同时,三被告通过共同经营的小站教育相关网站提供学为贵刘洪波、王陆老师所编书籍、讲义、音频课件等教学资料的下载服务,亦是利用学为贵享有权益的经营资源获取竞争优势,吸引用户点击进入网站,增加自身交易机会的行为。据此,海淀法院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学为贵不正当竞争,并作出前述一审判决。海淀法院宣判后,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理应在各自领域自主经营、开展公平竞争。三上诉人(即原审三被告)共同使用“贵学雅思”以及学为贵教师的图书名称、课程名称、课件名称等作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关键词用以推广其共同经营的网站,致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网站与为学为贵公司经营或与学为贵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实际上是利用用户对“贵学”品牌的认知,将本欲了解“贵学雅思”等相关信息的用户分流至其经营的网站,从而攫取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同时,三上诉人通过共同经营的小站教育相关网站提供学为贵教师所编书籍、讲义、音频课件等教学资料的下载服务,亦是不正当地利用学为贵的市场成果吸引用户点击进入网站,增加自身交易机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时认为,三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行为存在正当理由或有合法依据,主观上难谓善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不予支持其上诉主张。据此,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http://www.samr.gov.cn/xw/df/202104/t20210402_327530.html
国外动态
1.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维持FTC对仿制药公司Impax Laboratories,LLC的意见
2021年4月13日,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裁定,认定Impax Laboratories,LLC通过签署反向支付协议,阻碍了消费者购买Endo Pharmaceuticals Inc.的品牌缓释阿片类止痛药Opana ER的低价仿制药。根据该协议,Impax同意推迟两年半进入市场,以换取Endo的大量不合理付款。
FTC的最终命令禁止Impax达成或实施任何延缓或限制仿制药进入市场的反向支付协议,包括授权仿制药不进入市场的承诺,以及在专利和解后45天内与品牌药生产商进行的某些商业交易。该命令还禁止Impax与另一家羟吗啡酮缓释药制造商达成任何协议,以阻止或限制羟吗啡酮缓释药产品之间的竞争。
2017年1月,联邦贸易委员会对Impax提起行政诉讼,指控Impax和Endo Pharmaceuticals Inc.于2010年非法达成协议,约定Impax在2013年1月之前不销售Endo的Opana ER缓释片的仿制药,从而不与Endo进行竞争。作为交换条件,Endo向Impax支付了超过1.12亿美元。2021年1月,委员会再次指控Endo和Impax以及Impax的所有人——Amneal Pharmaceuticals,Inc.非法消除了羟吗啡酮缓释药市场的竞争。该案正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审理中。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21/04/us-court-appeals-fifth-circuit-upholds-ftcs-opinion-against
2.美国一卫生保健劳务公司及其前高管被指控划分劳动力市场并固定员工工资
2021年3月30日,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的一个联邦大陪审团指控卫生保健劳务公司VDA OC LLC(原Advantage On Call LLC)和该公司的前经理Ryan Hee与一家竞争对手达成并实施了一项违反《谢尔曼法》的协议,合谋划分护士雇佣市场,并固定这些护士的工资。
根据当天在美国内华达联邦地区法院提交的一项重罪起诉书,Ryan Hee与其同谋者达成协议,同意在克拉克县学区相互不招募对方公司雇佣的护士,并避免提高这些护士的工资。被指控的合谋发生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期间,Advantage是向学区提供合同护理服务的两个主要供应商之一,并雇用Hee在其拉斯维加斯办事处担任区域经理。在2017年7月另一家公司收购其资产后,Advantage更名为VDA OC LLC。
司法部反垄断局代理副检察长Richard A.Powers表示,“雇主合谋分配雇员市场并固定工资的行为损害了美国劳动者寻求更高的薪酬以及待遇更好的工作的权利”,“确保劳动者获得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权利是当务之急,因此我们将穷尽一切手段调查此类犯罪,并在法律范围内起诉犯罪嫌疑人”。
违反《谢尔曼法》的法定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对个人处以100万美元的罚款和对公司处以最高1亿美元的罚款。最高罚款额可能增至犯罪所得的两倍或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的两倍。
本案由司法部反垄断局旧金山办公室和联邦调查局国际反腐败部门联合调查,并受到来自内华达州检察官办公室的协助。
(美国司法部)
https://www.justice.gov/opa/pr/health-care-staffing-company-and-executive-indicted-colluding-suppress-wages-school-nur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