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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家影视行业领头羊联合反侵权 短视频剪辑再无春天?
发布时间:2021-04-20

2021年4月9日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TV、咪咕多家视频平台联合其他近70家影视公司发布了反侵权《联合声明》(下称“声明”),声明称“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编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将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为”。但是,短视频剪辑真的都会构成侵权吗?其实并不必然。


  本篇文章,将从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版(下称“新著作权法”)入手,浅谈短视频剪辑手们如何使用影视作品剪辑才能避免侵权。


  一、短视频剪辑涉及的权利范围


  新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分析短视频剪辑及切条的本质,我们可以发现剪辑其实是将视听作品中大量的素材进行选择、取舍、分解与组接后产生新的作品;而切条则是将一集影视剧拆个几段或十多段分段播出。从内容上看,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对影视作品进行使用,都没有脱离原影视作品单独存在。


  因此,如果是单纯的剪辑行为,在新著作权法的规范下可能侵犯权利人针对原影视作品享有的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剪辑的内容曲解了影视作品的主旨原意将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如果在剪辑、切条、搬运的短视频中没有将著作权人的名字表明,还将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这样看来,大家最常见的短视频剪辑行为,其实处处充满了侵权的可能性。


  二、影视作品的合理使用原则


  法律给予了著作权人充分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所有的短视频剪辑必然构成侵权或盗版行为。著作权在立法时就考虑到了一些不可避免必须得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情况,设立了合理使用原则。


  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如果剪辑手们在二次创作视频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或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则不一定会属于侵权或盗版行为。


  但是,目前立法上就“适当引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限定,所以还是要结合司法案例来进一步探讨“适当引用”的边界。美影厂诉新影年代公司一案中,法官就对判断合理使用时主要考量的因素做了相对完整的阐述,判决中指出“判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当综合考虑被引用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会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予以认定。”


  同时,优酷诉深圳市蜀黍“图解电影”一案中,法院也指出“影评类作品往往需不可避免地介绍影视剧作品本身,并再现影视剧作品部分画面,以进行有针对性的评述。但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的表达,或者说,虽改变了表现形式,但具体表达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远远超出以评论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结合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定“适当引用”时综合考虑的因素很多,这也就对剪辑类自媒体平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就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在此也提示各类自媒体平台在以后的视频剪辑过程中至少应注意以下内容:


  1.发布短视频的目的得是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


  2.剪辑视频中应存在大量原创的内容,不可所有短视频内容都源自于影视作品片段;


  3.引用的视频内容不可涵盖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


  4.不会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和替代作用,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


  5.要将作品名称、权利人名称等内容在视频中署名


  6.评论或剪辑的视频内容不可曲解原作品的主旨原意等。


  综上,影视作品剪辑手及影评人只要在合理使用范围内进行影视作品,即使各平台将采取严格的维权措施也可以独善其身。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剪辑手机影评人一定要注意使用的内容时长、使用的方式,勿忘将影视作品的权利人在短视频中进行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