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4日,刑事法治新动态与刑事辩护高端论坛暨京都(海口)律师事务所开业典礼在海南大学国际会议中心盛大举行。
此次“刑事法治新动态与刑事辩护高端论坛”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威盾律师事务所、立丰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多位专家、法律学者同律师为本次论坛带来精彩的演讲与分享。活动全程由《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桂明主持。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讲堂主任王九川律师进行与谈发言。
王九川
现场演讲内容整理如下:
大家好,很高兴和各位交流。这几年经常来海南办案,对这里的景象、风土人情还算比较熟悉,和这里法律界的朋友也有过不少交流。去年这个时候,还在和海军兄对庭,一个重要的案件,不出两个月他就辞职到我们这个阵营来了。这么优秀的人才,被别的事务所请去了,我们的海口分所刚刚成立,也不好意思去挖人,今后多合作吧。还有些朋友也来了,所以站在这里与各位交流,感到很亲切。下面在十分钟内就前面三位同道的演讲简要做个点评。
这个单元谈的是最高院新修订的刑诉法解释,也是当前的一大热点。这次的修改幅度不小,理论界、实务界都在研究,对于刑事辩护也有长远的影响。今天三位的演讲,我认为是抓住了这次立法修改的几个重点:庭前会议,涉案财物和证据,抓的很到位。
首先我们看门金玲老师关于庭前辩护的演讲,她的开篇就很精彩:“判决从来不是只产生于法庭审理的过程”,可谓一语中的,点破了庭外辩护的重要性。接下来,她再次强调了我们研究法条的方法,就是“法条-法理-辩点-技术”,这也是门老师给出的一把金钥匙,道出我们学以致用的具体路径。关于庭前会议规则的修改,门老师有两个比较重要的观点:一是庭前会议在审查实体性问题上作出决议的问题。通过对新规与法理存在冲突的分析,她分析了庭前会议对庭审实质化可能带来的影响,指出庭前会议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架空庭审程序的风险。我认为这是个要害问题,可能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指向。二是这一修改对于辩护带来的压力与新的空间的问题。我们注意到,不少辩护律师还不够重视庭前会议,准备不充分,在庭前会议中表达观点有些随意,这种习惯今后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去年我为一个职务犯罪案辩护,曾开过五次庭前会议,控、辩、审各方都比较严谨,涉及“无异议”的回答,法官也一再和各方确认,当然,这也是一个对律师辩护策略、观点进行“摸底”的过程,今后这种“摸底”就要一定程度上“合法化”了,情形会更复杂。就此,演讲中强调了几点:在庭前会议上慎重表态,尤其是“无异议”;提前进入辩护状态,把庭前会议当作多一次的说服法官的机会。最后提出的关于庭前会议规则对辩护技术的要求,也是我们去年在三人谈中谈到的:是否申请庭前会议;如何掌控庭前会议审查实体性问题;如何做好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衔接。门老师对此给出了精要、具体的指引,可惜没有更多的时间来展开。我想尽管有些忧虑,我们还是要变不利为有利,要利用新的空间,这要看我们操作能力。
我们再看陈亮律师就涉案财物问题的演讲,他对这次新规关于涉案财物方面的修改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就相关法条修改的背景、意义都有准确的解读。关于新规给财产辩护带来的影响,他结合自己的辩护经验,作出了有说服力的判断。在辩护策略方面,他提出了几种模式:专项服务;二元辩护;综合辩护。这次修改中有几个亮点,包括控方对涉案财物事实的举证责任、案外人权利、对被告人单位财产的保护等,也都谈到了。我想这次关于涉案财物的新规,给刑事辩护带来的都是能够直接落地的内容。过去不少案件在涉案财物上没有得到充分的论辩、审查,有时候判决上也没有给以明确,很多财物问题让当事人和律师缺少抓手。还有一点值得考虑,有关财产权的争议可能给辩护、尤其是无罪辩护带来新的机会,比如,我办理的诈骗案件中,就意外发生了案外人对涉案不动产提出异议的情形,导致对财产的合法归属产生争议,我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这些财产为申诉人所占有,财产的转移是案外人的行为导致的,这个案件需要再审。所以,这些新的修改也提示我们,不要忘记从财物的最终权属来反观行为过程,来分析行为的动机、因果关系等问题。
第三位演讲者是刘玲律师,她从证据规则的角度就这次新规中相关的内容进行系统归纳,总结出十个特征,涉及证据的种类、移送、调取、各阶段的审查等多个方面,归纳得很到位,所列出的图表也别有新意,让我们在短时间内领会到这次立法修改的精华内容。她在阐释证据辩护原理之后,对法条修改进行精要比较,而不是泛泛而谈,在每一项下的分析后,都给出辩护操作中新的需要注意的要点。关于证据部分的修改,在初步的法条研读中,我也发现几个问题,因为时间关系,不展开,在此提出来供大家思考:监察调查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此前没有必须移送的规定,这次的新规定,是不是给辩护人申请调取这个证据提供了新的依据,如何解读?在庭前会议中,调查人员、侦查人员可以参加说明情况,如何解释这一行为,对庭审可能产生哪些影响?来自境外的证据,如果是辩方提供的,需要公证,而控方的则不需要,对此如何理解?在质证阶段的发问,新规给我们的庭上辩护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最后,我还要提到三位演讲嘉宾的风格,门金玲老师是学者,也是授课的大家,她的演讲娓娓道来,而又充满理性的力量,总是能听到新颖的观点。门老师的课也是方法课,听她的课我们常常有方法论上的收获。陈亮律师体现了优秀的专业风范,我看到系统而严密的论证,还有前瞻性的操作策略构想,更多的操作经验或许还有所保留,需要私下找他请教。刘玲律师是写作高手,产量也很高,她的文章具有鲜明的文学、思辨色彩,在法律界别树一帜,今天她用生动的比喻、鲜活的语言来讲枯涩的法律条文,体现了深入浅出的专业解读能力。听完你们的演讲,我感到了压力,回去要多下功夫研读新的《刑诉法解释》,要不会被你们拉下很远了。
这次的新规,带来了压力,也带来新的辩护空间,我们要学会因势利导,要坚定信心,采取更为积极的辩护策略。期待就这个话题有更多的、有成效的研讨。我的与谈就到这里,谢谢各位,期待我们有更多的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