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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未来•赋新篇 | 杨大民: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辩护要旨演讲的与谈
发布时间:2021-05-18

2021年4月24日,刑事法治新动态与刑事辩护高端论坛暨京都(海口)律师事务所开业典礼在海南大学国际会议中心盛大举行。


  此次“刑事法治新动态与刑事辩护高端论坛”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威盾律师事务所、立丰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多位专家、法律学者同律师为本次论坛带来精彩的演讲与分享。活动全程由《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桂明主持。


  京都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南京)所主任杨大民律师进行与谈发言。



杨大民


  现场演讲内容整理如下:


  尊敬的田文昌老师、各位律师同行:


  大家下午好!


  对于刚才三位律师的点评,曹树昌律师已经点评的非常到位,精彩,我只简单发表一下我的个人理解和实务心得体会。


  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和案件近几年大家谈的非常多,尤其田文昌老师还有樊崇义老师在各个场合都在谈,之所以今天我们又谈,我们是从辩护人的视角来看认罪认罚的制度,通过这两三年我们对于这个制度的一个推广,包括我们从事律师工作对这些案件的一个参与,我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就是刚才各位律师谈到的,不讲“武德”等等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暴露,有些问题对刑辨律师而言构成了新的执业风险,这个制度是好的,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诉讼效率,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且也非常有意义,但是暴露出来的问题的确是我们不得不面对,也不得不深思,不得不寻找一些答案。


  我办了好几个认罪认罚的案件,而且现在也在办着,本来认罪认罚案件的基础是要有自愿性,而且对于指控的事实是没有异议的,在这个前提下当事人才能够认罪认罚。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发现公检法机关包括律师在内,很多时候,都在规劝当事人认罪认罚,为什么劝?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了,控方没有任何压力,控方的指控完成了,审方的案件结案了了,皆大欢喜,辨方也不用那么费劲了,只走一个程序走一个过程,这样指控的案件彻底“尘封”了。但问题是,如果认罪认罚违背了一个当事人的自愿性,那么我们怎么协商?不能协商,而且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协商是平等的协商,当事人或者被告人处于弱势,怎么协商,如果我不同意控方的量刑意见,你就要以建议量刑加重为由对当事人进行威胁,这是现实中经常遇到的一些实实在在的问题。如果律师在关键的证据或者事实上发表无罪的意见,又经常会被法庭制止,而且更容易导致事实上本来无罪的人虚假认罪,面对公权力的威胁,当事人不得不屈从而被迫认罪认罚等等。被告人跟检方如果达成了量刑协商,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法院改变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而且加重了量刑,超出了当事人的量刑预期,现实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已经出现不利于当事人的情况,而且有些当事人就会把这种不利后果形成的原因推卸到律师身上,这种推卸责任的行为就无疑增加了律师的执业风险。就如刚才柳波律师谈到的那个案件,本来当事人与控方协商十二年,而且这个过程中肯定律师建议认罪认罚十二年,或者当事人征求了律师的意见。结果法院判决结果却出来十七年,那么就出现一个问题,律师有风险了,怎么办?这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刑辩律师如何有效的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结果,又能够保护好我们律师自身的执业安全,我们应当思考这样一个问题。


  我有一点个人的执业体验分享给大家。


  第一,普遍的通常的也就是说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而且当事人也愿意认罪认罚的,这类案件的关注点是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我们律师在实务中要坚持两点,第一点要把握住两个前提,第一个前提,被告人必须是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另一个前提,认罪认罚必须有利于被告人。在这个基础之上,要完成两个签署,一个签署是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是法定的,当事人要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的。我想告诉大家的一个方法是,此外,还必须要完成一个“认罪认罚自愿书”,这个“自愿书”就是律师要给当事人做一个笔录,把认罪认罚的利与弊我必须给当事人讲清楚,而当事人认不认是他自己的自愿选择,而不是律师规劝的,要用笔录的形式把这些内容,这个过程固定下来,这样的一个自愿书笔录就为我们律师预防了一旦判决结果不理想而后悔,往律师身上推卸责任的风险。


  第二,针对指控事实有争议甚至无罪的案件,律师应当建议在起诉阶段和一审的审判阶段不认罪认罚,应当以无罪辩护或者坚持有利辩护促成轻罪判决。实践中,指控的事实如果有争议,这种案件检方也好,审方也好,他们都希望被告人认罪认罚,当事人一认罪认罚案件就事了案结了。但是对于辩护人怎么办,认还是不认?这是一个问题。在有争议的案件中,律师必须建议在一审不能认罪认罚,因为只有一审普通程序的开庭才会把所有案件的材料、证据完整全面的呈现在法庭,也就是说,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只有经过一审开庭审理才被完全打开,有庭审笔录,有庭审的同步开庭录音录像,还有控辩双方对争议事实的具体意见。全部呈现在法庭。当这个案件材料一旦打开以后,这个时候,如果法院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上诉,上诉不行,还可以申诉。最重要的上诉以后到了二审,当事人还可以进行认罪认罚的协商。而这个时候,由于一审庭审适用的是普通程序,案件存在的问题,无论是事实方面的,还是证据方面的,以及法律适用的问题。都已经呈现了公开了,这个时候认罪认罚会更加有利于当事人。


  第三,不管哪类案件,作为辩护人必须要坚持“有利”原则优于“有理”原则,只要“有利于”当事人,那么我们要坚持。认罪认罚案件,都是从对抗到协商,对于当事人来说选择认罪认罚的时间点,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何时认罪认罚?是在一审阶段还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是在二审阶段,我觉得时间点是非常重要的,什么时候选择认,什么时候选择不认,需要律师根据具体案情的需要来把握帮助当事人来选择。总而言之,怎么选择?如何选择,都要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定罪量刑为核心,为原则。有利原则要优于有理原则。


  最后,我个人认为,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从保护我们律师自己的角度来说,最重要的是一点,就是一定要把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形成过程用笔录的形式记录下来,固定下来,作为保护律师自身的一个有力的证据。


  祝各位律师平安,顺利,让我们一起共同为刑事辩护事业而努力,贡献我们的智慧和技术。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