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导入: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饮用水保护区的概念及层级划分
饮用水保护区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对水源保护区要实行特别的管理措施,以使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分为以下一个层级:
1.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2.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二、污染环境罪中有关“饮用水保护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同时第三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三、河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的律师建议
1.水源地保护区沿线村镇的污水收集与处理
建议根据划定保护区范围,确定河流沿线的所有村落。主要根据水域沿线所有存在污水排放且经雨季地面冲刷或形成地表径流可能汇入河道的村落的人口和排水现状,确定需建设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的村落,并核定污水处理规模。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二级保护区区内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根据流域沿线保护区村落的位置,合理设置集中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采用雨污分流的收集方式,将生活污水收集输送至保护区外的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对于较远的村落,可设置防渗污水收集池最后由吸粪车运输至污水处理设施。
2.保护区沿线村镇的垃圾收集与转运设施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二级保护区内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输送至保护区外进行处理。生活垃圾转运站采取防渗漏措施。
城乡收集处理模式为: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针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有效的处理。公用垃圾桶内的垃圾由保洁员收集至垃圾转运箱,收集过程中由保洁员将可回收的资源化垃圾和危险废物分选出来,可回收的资源化垃圾由保洁员出售给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将危险废物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门统一处理。其他的垃圾转运到垃圾转运箱。每个村配设保洁员一名,每名保洁员一辆人力三轮车,主街道配备120L户外公用垃圾收集桶,按照每4—5户配一个垃圾桶设计。垃圾转运是将收集到的垃圾,放到垃圾转运箱里,通过垃圾转运车运输至县级、镇级垃圾填埋场的过程,该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每村配备2-5个垃圾转运箱,每镇配备1-2个垃圾转运车。
3.保护区沿线生态保护措施
大型河流的防治工程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以及其他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划、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进行设计;小型河流的污染防护参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2032—2013)进行。结合不同地段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当的保护和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恢复水源地保护区水质环境,探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途径,促进保护区生态环境进入良性循环与正向演替。常见技术有生态隔离沟、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等。
4.水源地保护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制定水源地保护区的基础设计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宣传警示牌、保护区界碑、防护网建设、界桩等。宣传牌、界标、道路警示牌等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中的形式。一级保护区范围全部建设围栏,二级保护区有村庄靠近及村民活动较多的地方的河段设置围栏。
四、污染环境罪中有关“饮用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典型案例
2020年5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生、王某伟犯污染环境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当庭宣判。
案情摘要
万润公司委托王某祥联系处置危险废物业务。王某祥雇佣被告人王某生、王某伟负责运输废油水和油泥。2019年4月17日、5月16日,经被告人王某生提议,两人共同将10余吨加油站储油罐清洗出的废油水油泥倾倒在遵义市饮用水水源水泊渡水库二级保护区的原南白水泥厂废址内,在第二次倾倒过程中二人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倾倒的危险废物及附近土壤转运处置。
法庭审理
合议庭认为,两被告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将含有油污的危险废物倾倒丢弃在遵义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但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其主动交纳罚金,自愿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且污染已经消除,具有法定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情节。万润公司作为负责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擅自将涉案危险废物交由不具有运输危险废物资质的个人运输,放弃监管,放任被告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王某祥擅自将危险废物交由非专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运输,故两被告应当对污染环境的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当庭判决
被告人王某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被告人王某生、王某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危险废物运输、处置相关的职业;被告人王某生、王某伟及附带民事被告万润公司、王某祥赔偿鉴定费用、公告费用一万元,由检察机关监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万润公司将存放于其厂内的废油水6.436吨、废油泥2.108吨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处置费用由万润公司负担;被告人王某生、王某伟及附带民事被告万润公司、王某祥在市级媒体上向遵义市民众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