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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说刑法 | 刑辩律师眼中的《真•三国无双》
发布时间:2021-05-26作者:张露月、李志广

特别说明:本文图片来源于周显扬导演的《真·三国无双》爱奇艺播放软件截图,图片仅用于评说刑法、学习研究使用。

  《真·三国无双》根据同名游戏改编,讲述了董卓入京霸占朝野而引起天下动荡,而后曹操、刘备、关羽等各路英雄豪杰纷纷崛起,上演了一场群雄逐鹿的故事。同是观影,同看一部“戏”,游戏迷看方天画戟、将剑等上古神器;三国迷看对历史的改编;刑辩律师却从戏中看到了刑法,比如犯罪形态—预备、未遂、中止、既遂;正当防卫、共同犯罪等等。那接下来就“戏”细说刑法吧。

  一、犯罪形态:预备、未遂、中止、既遂

  1、犯罪预备

  当不成县尉的刘备,悔恨自己当初救了董卓,为了弥补过错,决意诛杀董卓,刘关张决意升级兵器。刘备和关羽、张飞一同踏上了前往英雄台的征途,来到了专为各路英雄铸造武器的神秘境地--铸剑堡,吕布的方天画戟、曹操的将剑均来源于此。兵器升级后,刘关张再未见到董卓,客观上无刺杀机会,世事弄人,以致杀董行动被迫搁浅。刘备、关羽、张飞为了诛杀董卓,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刑法第22条[1]规定的犯罪预备。

  2、犯罪未遂

  剧中:曹操准备刺杀董卓,携带王允所送七星宝刀觐见董卓。董卓赠其宝马,曹操趁吕布选马、董卓酣睡之际,拟杀之,不巧,董卓醒,曹操无法继续行刺,为逃脱献七星宝刀给董卓。虽然曹操智勇双全、足智多谋,但天不遂人愿,曹操杀董卓不成。此处,曹操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刺杀无法完成,“欲达目的而不能”,属于刑法第23条[2]规定的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

  陈宫在目睹曹操灭吕伯奢满门之后,心中愤恨不已,在黑漆漆的树林里,对曹操起了杀心,但陈宫在准备杀害曹操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怎么放弃的?匕首扎在了树上而没有扎向曹操,迂腐啊迂腐!陈宫自主决定放弃刺杀曹操,是“能达目的而不欲”,能为而不为,属于刑法第24条[3]规定的犯罪中止。

  哎,可怜陈宫孑然一身,为曹操放弃官位和几世荣华,却终因看不惯曹操无情的作为,而终成陌路,此刻渐渐明白为什么帝王都叫寡人了,因为没朋友呗。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均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对于这几种情形的处罚,应不同于犯罪既遂。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犯罪既遂

  曹操对吕伯奢吐露实情后,直接一刀毙命吕伯奢,完成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是犯罪既遂(犯罪的完成形态)。曹操主观有杀害吕伯奢的故意,客观实施了一刀刺中心脏的行为,结果吕伯奢死亡。天啊,曹操这个大男主直接就是故意杀人罪,而且杀得还是自己的义叔、恩人。尽管剧中描述了曹操的心理活动,为天下,为大义,但依然不能免除其故意杀人罪的刑责。

  一个小问题:曹操是否还构成刑法第302条[4]侮辱尸体罪?

  曹操杀死吕伯奢后,将其尸体弃之荒野,不管不顾,是否同时构成侮辱尸体罪?--当然不能。这涉及到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曹操杀人是目的行为,弃尸是结果行为,杀人和弃尸之间是牵连关系。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当然,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了解,要求杀人者善待、保护好尸体,不具备期待可能性。即此处只能认定曹操犯有故意杀人罪[5]一罪。

  二、共同犯罪

  聊过了犯罪形态,我们再谈谈本剧反映的共同犯罪问题,重点给两老谋深算的人物“定罪”。

  1、故意杀人的帮助犯——王允

  皇帝刘辩年幼,被董卓强行废之,改立陈留王为帝,曹操目睹一切后,心中愤恨难平,然群臣敢怒不敢言,只得背后在王允宴席上饮酒哀怨,曹操不服,意图独自刺杀董卓。王允察觉到曹操的真实想法,明里反对,暗里却相邀曹操赠其以七星宝刀,助其刺杀董卓,七星宝刀削铁如泥,实属旷世珍宝。

  王允知晓曹操意欲杀董卓,主动为其提供犯罪工具,强化曹操犯意,希望能够顺利刺杀董卓,既实施了物理性帮助,提供了七星宝刀;也进行了心理帮助,为杀人者喝彩,进行精神鼓励,即为帮助犯。

  2、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董卓

  吕布得方天画戟之后,被丁元招募,后董卓以权力利诱吕布,唆使其杀害丁原。吕布本无杀害丁元之意,在董卓的怂恿、劝说、授意下实施该行为,董卓为教唆犯[6]。

  唐朝的律法把教唆犯精准的称为造意犯,诸恶以造意为主,因为他是创造犯意者,正因如此,董卓十恶不赦的形象再次加强。

  三、男主曹操怒杀吕伯奢家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前面说到曹操一刀毙命吕伯奢,系故意杀人罪无疑,此处我们看点有意思的,大男主出现“幻觉”杀人了怎么办?

  曹操、陈宫逃难到义叔吕伯奢的世外桃源,吕伯奢感慨其侠义,留其二人在家饮酒,吕伯奢子女虽不情愿,但也遵照父亲指示准备杀猪备菜,磨刀霍霍之际,磨刀声惊醒了曹操,一路被出卖、被追杀的曹操,分不清现实和想象,误认为吕伯奢买酒是通风报信、吕氏子女磨刀是为了将其杀之。

  曹操先发制“敌”,眨眼间功夫便灭了吕伯奢家人,转头间却看到了待宰的两头小野猪,原来自己弄错了,“枉杀吕家人”。曹阿瞒的行为怎么评价?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只有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吕伯奢一家是杀猪,不是杀曹,阿瞒同学“想多了”,认识错误,属于假想防卫,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

  至于曹操的其他行为,既然是我们的大男主,那就留点悬念,从法律人的角度还要结合事实、证据进行评说,我们留在评论区讨论吧~

  四、几个具体罪名

  1、吕布、曹操、关羽:危险驾驶罪[7]

  2021年4月30日,“醉驾”实施十周年之际,我们团队发表了《“醉驾入刑”司法适用十周年白皮书》,在观影的时候,也看到了那个时代的“危险驾驶”行为。

  吕布、曹操:追逐竞驶

  曹操刺杀失败后,面色冷静,转为献刀,董卓信以为真,曹操出宫后骑着董卓赐予的汗血宝马准备逃走。而吕布和李儒听闻此事后,告诉董卓曹操有刺杀之意,董卓即令吕布捉回曹操。于是吕布骑赤兔马追赶曹操,当时的马匹相当于现在的机动车辆,曹操和吕布携带大型管制刀具骑着宝马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

  关羽:醉驾?

  再看,董卓听闻孙坚攻陷泗水河,准备攻打洛阳,遂派华雄出征,华雄不负董卓所期,先后斩杀十八路豪杰多个精兵良将,关羽受刘备之令迎战华雄,曹操临别敬酒送行。关羽婉拒,此刻感叹关羽的自信和自控,这杯酒要真喝了,是不是也会涉嫌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当然,这是戏说。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还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当时醉驾并未入刑,即便关羽真的饮下此酒,也不会构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不过,由此可见,醉驾行为与风土人情、地方酒文化等因素确实密不可分。

  2、无名小官:受贿罪[8]、滥用职权罪[9]

  喜县来了个不知道几品的官员,职级在刘备之上,该官员毫不避讳,向刘备索要财物,刘备木讷无所表示,索贿不成该官员立刻变脸,在毫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陷害刘备为贪官污吏。

  该官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触犯刑法385条受贿罪;同时其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法律规定处理事项,涉嫌触犯397条滥用职权罪,当然,滥用职权罪是否成立,还需要评价其行为是否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关羽、张飞:妨碍公务罪[10]

  关羽、张飞看不惯刘备遭小官诬陷,将该官员吊打示众,为刘备鸣不平。其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涉嫌触犯刑法277条妨害公务罪。

  4、曹操: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11]

  刘备、关羽、张飞等三人在铸剑堡得到升级的武器后,也一起前往英雄台,十八路豪杰加刘备等三人汇聚英雄台,会盟当天,曹操为让伐董联盟师出有名,自己假拟圣旨,以宣示伐董是天子血书密诏。

  不得不感慨曹操的足智多谋,可圣旨是古代皇帝下的命令或发表的言论,是最高权力机构发布的,相当于当今的国家公文。曹操私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涉嫌刑法第280条伪造国家公文罪。

  影片结尾,曹操、刘备青梅煮酒论英雄;作为刑辩律师,我们来清水煮茶论罪名,三国时代的罪名讨论,从此揭开序幕......

  本文仅就影片相关情节,结合刑法规定,“戏说”刑法。现实中的法律适用,需要“细说”,绝非如此“简单”。希望“戏说”+“细说”=“好好说”。

  引用及注释:

  [1]《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9]《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0]《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