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这几年很火,但是到底什么是合规不起诉?律师能做什么?应该怎么做?由于正处于制度改革探索的初期,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在这方面,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团队一直在关注、研究,包括大的刑事合规项目以及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规不起诉,都在实践操作中。对这些问题,本人也有一些积累和思考,与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分享。
一、为什么刑事合规业务这么火?
(一)概念:来源于美国的合规计划
刑事合规,最初起源于美国,是指国家以刑法为工具,为企业开展合规管理,建立的一套督促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从定义上看,刑事合规主要包括三大要素:第一,企业假如建立或者实施了有效的合规计划,司法机关可以对其作出无罪处理,这就是合规出罪制度;第二,企业即便构成犯罪,假如建立或者愿意实施合规管理体系,司法机关也可以作出宽大刑事处罚;第三,对于愿意积极配合、认真补救并作出合规承诺的涉案企业,检察机关可以与其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者达成不起诉协议,责令其在一定考察期内建立或者完善合规管理体系,考察期结束后根据推行合规管理的情况,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二)对客户的价值
从实务的角度谈刑事合规的价值,我们主要应该考虑的是能为客户带来什么?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点:
1.预防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确定发生违法行为时的应对方法和报告程序;
3.涉及刑事犯罪的,能够让企业获得生存下去的机会
(三)“火”的原因
为什么这两年刑事合规业务会这么火?
1.风险社会和风险时代
我们当前正处于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国际局势、疫情肆虐、贸易争端、气候变化、能源危机,这些复杂的原因导致社会矛盾突出、社会变革加速,到处都充斥着不稳定性、不可预测性。对于企业而言,一招不慎所带来的后果很可能就是毁灭性的。
我们踩在一个周期更替的节点上,踩在重大变化的关键点上,看清方向、把控风险比什么都重要,它关系着是“上天堂”还是“下地狱”?
比如,近期阿里巴巴的女员工的所谓性侵案、滴滴的数据安全被调查事件、腾讯微信的青少年保护模式问题,哪一件不是影响巨大?哪一件不是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大厂”尚且如此,更何况一个个的小企业!所以,合规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中国企业和企业家们的重视,其中有前瞻性的企业家们都在通过各种形式来建立和完善自己企业的合规体系。
2.刑法的万能主义扩张时代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说,刑事合规业务“火”,跟刑法的扩张也有着直接的关系。刑事法网越张越大,连高空抛物都入刑法了,现在有一种刑法万能主义的思维,有问题就上“刑法”,简单直接!甚至也有人开玩笑说;“最挣钱的商业模式,早已写在刑法里了”。
还有学者提出现在的刑法增设新罪相对缓慢和拘谨,刑法要从几年修改一次变成一年修改几次,要迅速跟上新时代的步伐,充分满足老百姓的需求。在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还不完善,在当前有犯罪记录对公民和家庭生活影响巨大的情况下,如果按照这个势头下去增设下去,以后可能满大街都是有犯罪记录的人了,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现代刑罚目的观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但是,由此可见的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刑法将越来越多地深入到百姓日常生活以及企业经营发展的方方面面,刑事法律的管控触角将会越来越发达。因此,刑事合规将是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法律要件。
二、合规不起诉的启动、方案、监管和验收
根据目前的一系列改革方案和相关文件,合规不起诉的大致流程、机构分工、职能职责可以归纳为下图:
(一)启动权
1.涉案企业个人及辩护人:在刑事辩护过程中,领会最高检企业合规改革精神和各试点检察院的具体做法,为被告人争取“不捕不诉”机会,及时向检察院提出合规考察建议的申请。
2.检察院:积极引导涉案企业向检察机关提出适用合规考察制度的书面申请。
3.行政监管和工商联等部门:可以向审判、检察、侦查(调查)机关提出适用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建议。
4.监察委:《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涉嫌行贿的企业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第三方监管的适用条件
根据现有的改革方向和试点情况来看,合规不起诉一般应通过第三方监管的方式进行,但是对于第三方监管工作的力度和标准,现在各方均在摸索之中,目前还没有定论。大体而言,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适用该制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2.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3.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此外,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2.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4.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5.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三)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指导意见》对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定义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指导意见》中提及到三个关联组织: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含联席会议机制)、巡回检查小组和第三方组织。
国家层面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组成,除最高检之外的成员部门均是直接或间接对企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部委,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试点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和国资委、财政部门、工商联结合本地实际,组建本地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2021年9月3日,在第三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前述九部门的领导共同按下启动键,宣告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
国家层面和地方的巡回检查小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职责是对相关组织和人员在第三方机制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
第三方组织作为直接面向合规企业的监管人,是第三方监管机制由“纸面”顺利落到“地面”的关键因素。本次《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
(四)第三方机制的运行
《指导意见》中第三章规定: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可以适用合规监管,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应商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具体负责对涉案企业合规的监督评估。
第三方组织在负责办案的检察机关支持协助下,深入了解企业涉案情况,综合考虑案件违法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模式等因素,研判涉案企业在合规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合理确定涉案企业适用的合规计划类型。
在涉案企业符合合规考察启动条件时,第三方组织主要发挥四项职能:
1.针对涉案企业提供的单项或多项合规计划进行审查并要求修改,确定考察期;
2.针对合规计划履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估;
3.举报涉案企业或个人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及时中止程序,并向检察院报告;
4.制作合规考察报告。
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合规承诺书,承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追诉,制定并实施有效的企业合规计划,定期汇报合规建设情况等。
(五)整改方案主要目标
1.涉案专项行为的风险全面排除,企业涉案行为必须完全符合刑事、行政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不能违反禁止性规定。这也是合规不起诉方案最主要的内容。
2.应当与企业经营行为融合,切忌“大而全”、只能“精而专”,紧紧围绕案发原因及企业经营模式进行,才能更好地通过监管审查。比如,涉及单位行贿的问题,就必须对资金的来源、去向建立完整的监管体系,全程留痕、严格审批和事后审计,改变内部考核机制,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切忌全面开花,导致企业无法负担或者无法实质运行合规机制。
3.关注未来风险的预报和处理机制。能够实现企业合规化的内部决策、授权、审批、执行、监督的内控机制,消除企业对风险点的监管漏洞,达到及时报告风险、及时处理问题的目的。
4.方案要充分注意时效性的问题,合规不起诉的方案不同于日常合规业务,可以花很多的时间去访谈去调研,反复磋商,提出完善建议。合规不起诉的考察,都会有一定的期限。律师在帮助企业制定合规方案的时候,必须要充分考虑这个问题,一方面要把控好整体的时间,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明确各个环节完成的时间节点的控制。
(六)第三方监管和整改评估
1.企业自查报告
涉案企业在考察期内,应当定期如实、全面报告合规计划实施情况。
2.第三方监管考察
对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确定合规考察期限。在考察期内,规范开展检查、调查、评估和考核。考察期满后,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检察机关。第三方监管委员会可建立“飞行监管”机制,或与检察机关共同成立巡回检察小组,对第三方监管组织开展抽查。
3.司法监督和合规巡查
发现涉案企业在考察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有漏罪需要追诉,实际不实施合规计划,拒不配合监督考察等违反合规承诺行为的,应当终止合规考察,依法审查办理。发现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或违反廉洁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七)合规达标验收标准
合规组织架构、合规管理规章制度、合规审查监督体系、合规风险预警及应对机制、合规审查评估机制、违规行为上报机制、合规奖惩机制、合规文化培养体系等
(八)不起诉决定的做出
公开听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由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检察机关对合规考察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到会发表意见。对于拟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应当组织公开听证。要全面审查听证第三方监管委员会提交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合规不起诉正处于探索阶段,虽然实操流程还不清晰明确,但核心的问题还在于整改方案的起草、落实和执行,这也是整个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目的和宗旨所在。所以,不管是对企业来说还是对律师来说,全面掌握企业状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才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