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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视点 | “元宇宙”面临的七大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11-16作者:刘立杰、梁禹霖、钱浩、张伟

  壹、元宇宙降临


  (一)元宇宙:下一代互联网?


  元宇宙(Metaverse)是一个诞生于科幻作品中的概念,2021年10月28日,马克·扎克伯格正式宣布将“Facebook”公司更名为“Meta”后,元宇宙话题热度飙升,由虚拟降临到现实。


图源:《了解一下,元宇宙的三大特质!》社区营销研究院http://www.woshipm.com/it/5195706.html


  目前尚未形成关于元宇宙概念的权威定义,有观点认为元宇宙是实时同步,联系虚拟与现实的下一代互联网,如扎克伯格将其称为实体互联网,马化腾将其称为全真互联网。也有观点认为元宇宙可以看做是当前世界的延伸,是一个脱胎于现实世界,又与之平行、相互影响的在线虚拟世界。[1]还有观点认为,元宇宙可以看做是当前世界的延伸,既不是平行世界,也不是完全的虚拟世界,而是现实和虚拟的结合,是一个与现实世界平行存在、相互连通、各自精彩的模拟世界。[2]目前比较理性的认识是,零碳元宇宙智库Meta创始人陈序提出的,“元宇宙是人以数字身份参与和生活的可能的数字世界。”


  作为元宇宙概念上市第一股的罗布乐思(Roblox)明确提出元宇宙定义的八大要素,即“身份、朋友、沉浸感、低延迟、多元化、随地、经济系统、文明。

 


注:整理自Roblox招股书及相关新闻


  (二)元宇宙:资本新风口?


  2021年3月,元宇宙概念第一股罗布乐思(Roblox)公司在纽交所上市,上市后市值超500亿,元宇宙概念在资本市场爆发出巨大能量。随后,腾讯、网易等多家国内游戏公司也纷纷对其展开布局。[3]元宇宙概念集中爆发后,绿洲VR创始人尹桑表示,差不多连续两个月,几乎每天都有资本找上来,询问项目进展以及投资意向。[4]


  2021年11月2日,微软介绍了其在元宇宙、人工智能、云计算与大数据、混合办公、数字化转型与数字安全等领域所开发的创新技术、应用领域和行业场景,正式宣布进军元宇宙领域。


  2021年11月9日,英伟达GTC 2021大会上,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黄仁勋宣布发布人工智能阿凡达平台(NVIDIA Omniverse Avatar)及许多相关软硬件项目,有报道称英伟达在这次GTC大会上坚定了进军元宇宙的决心。[5]


  元宇宙概念如同催产剂一般,加速了资本孵化的进程,并且在未来可能会吸引更多的资本关注。


  (三)元宇宙:人类新未来?


  有人说元宇宙是人类文明的一次内卷,也有人说元宇宙代表了人类的未来。争论也许会一直持续下去,但我们认为元宇宙至少为人类的未来提供了一种看得见的可能。


  元宇宙之所以成为众多巨头布局的重点,正是由于元宇宙基本的六大支撑技术,包括交互技术、区块链技术、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网络及运算技术和电子游戏技术,为人类的未来提供了一种最直观的可能。


图源:《10个问题说清楚,什么是元宇宙》微信公众号“解析元宇宙”


  其中,交互技术是提升元宇宙沉浸感要素的重要技术,区块链技术是元宇宙去中心化交易系统实现的必要技术,网络及运算技术的完善有助于改善延迟和突破终端性能的限制,人工智能是提升元宇宙内容质量的重点抓手,物联网技术是元宇宙与现实结合的必经之路,电子游戏技术是元宇宙最初的入口,也是“梦开始的地方”。


图源:《元宇宙通证》,赵国栋、易欢欢、徐远重著,中译出版社


  正如外交学院的施展教授所言,“元宇宙是属于第三层次的真·分布式数字世界”。与地理大发现、工业革命和计算机革命类似,我们处于一个充满了不确定性的时代,技术变迁引领人的观念提前进入了新的时代,这种观念与时代的矛盾会不可避免得带来既有秩序的失衡与重构。


  全球疫情背景下,各国的经济发展与生活均受到极大影响,元宇宙概念的兴起正是科技和资本对此进行的一种回应。我们认为,元宇宙的各项基础性技术仍未完全成形,元宇宙更像是在疫情冲击下科技文明生出的早产儿,其未来是否能“长大成人”健康发展,一方面取决于技术的进步与突破,另一方面取决于法律和政策对其的引导与规范。


  贰、元宇宙面临的七大法律问题


  (一)元宇宙的元规则


  1.元宇宙的双重规则


  元宇宙中的元规则至少应包括技术规则与社会规则。一方面,元宇宙是依托软硬件技术形成的虚拟世界、技术世界,需要遵守支撑整个元宇宙世界存在的技术规则。代码、算法、存储运行设备等是构成元宇宙的基本要素,某种程度上来说,科技是元宇宙的造物主,只有遵守科学技术的规则,元宇宙才能存在。同时,作为技术规则存在的元规则可能是确定且不可修改的。另一方面,元宇宙只有在人类参与后,才成为完整的元宇宙。社交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人类必将在元宇宙中建立起新的社会,这种新生的社会,需要一种元规则的存在,这种规则可以是写入代码中的,也可以是只存在于元宇宙社会中的。同时,元宇宙与现实社会有着紧密的联系,只有发现或创设了元规则后,元宇宙才能和现实社会建立起稳定的良性关系。


  2.元规则的制定者


  元规则的制定需要每个元宇宙主体的参与。从社会发展的历史上来看,传统意义上规则的制定者往往是主权国家,并且专属于主权国家,在互联网时代科技巨头则对规则制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在元宇宙中,国家与科技巨头可能都会对元宇宙规则的制定产生影响,但可能没有一个主体能在元宇宙中拥有绝对的规则制定权威。如此,元规则的制定者就具有了更多的可能,也就需要更多个体的参与。在元宇宙中,每个个体都可以是元规则的制定者,这也意味着,元规则很可能是元宇宙中每个个体的共识。


  3.元规则的形成:群体共识


  元规则的形成主要依靠群体共识,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现实世界的规则。元宇宙是一种分布式数字世界,即去中心化的世界。在去中心化的模式下,主导整个世界的是群体共识,即群体共识就是元规则。群体共识本身也是以分布式存在的,没有主体能够控制群体共识,它可以因为某种原因建立,也可以一哄而散,维系群体共识模式存在的基础是信用。正如国际法与行政法领域的“软法”概念,元规则本身也是分布式的,从长期来看,并不会有永远适用于元宇宙的元规则存在,但阶段性来看,元规则又总是清晰有效的。


  此外,元宇宙与现实世界有着无法割断的联系,元规则也必然要受到现实世界法律、道德等规则的影响,需要思考的是,在代表着未来的元宇宙中,既有的现实世界规则,该以怎样的面孔出现,又该保留多少内容。


  (二)元宇宙的责任主体


  1.元宇宙中的“人”


  元宇宙中的“人”能够独立于现实世界存在。元宇宙中的人主要指现实世界的人借助技术手段在元宇宙中拥有的虚拟存在。由于元宇宙并不会对虚拟存在的数量进行限制,因此现实世界的人在元宇宙中往往会拥有多个对应的虚拟存在。同时由于元宇宙具有匿名化的特征,即使每个现实世界的人只拥有一个对应的虚拟存在,在元宇宙中也可以以多种身份活动。


  元宇宙中的人与现实世界的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元宇宙并非对现实世界的全面复刻,在元宇宙中,人的身份与行为可能并不会受现实世界的全面约束。即,元宇宙中的人有时只存在于元宇宙中,元宇宙中的人有时是在元宇宙中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而与现实世界无关。


  2.元宇宙中的“组织”


  元宇宙中的“组织”既可能是现实世界组织的延伸,也可能是独立于现实世界的。元宇宙中的组织至少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作为现实世界组织的延伸而存在,另一种是完全存在于元宇宙中。


  作为现实世界组织延伸而存在的组织,与现实世界中的人在元宇宙中的延伸可能并不完全相同,因为存在于元宇宙中的组织有的可能会与现实世界的组织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其所实施的大部分行为并不是独立存在于元宇宙中的。由于现实与元宇宙身份的连续性,以这种样态存在于元宇宙中的组织,仍面临着与现实社会类似的机遇与挑战。


  作为完全存在于元宇宙中的组织,由于其并没有明确对应的现实组织,所以更类似独立的元宇宙人,其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可能仅仅发生于元宇宙范围内,不会延伸到现实世界中。


  3.元宇宙的“原住民”


  “人工智能”等可能存在的元宇宙原住民会使元宇宙面临的主体问题异常复杂化。正如某视频平台上线的“柳夜熙”角色,元宇宙也可能有着自己的原住民存在。随着元宇宙的逐步建成,“人工智能”也可能以独立主体地位出现在元宇宙中。


  这种完全脱离现实世界主体的存在,使得元宇宙中的主体情况更加复杂。即使认为“人工智能”不应在现实世界承担责任,而应由其开发者或运营维护者承担,但在元宇宙中,这一思路并不能当然适用。


  进一步来看,“人工智能”作为元宇宙的原住民,也可能组成完全存在于元宇宙中的组织,这就使得元宇宙中的元规则设立面临更大的挑战,也使得元宇宙中的责任主体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三)元宇宙中的财产


  1.虚拟物品


  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与权利界定是元宇宙的重要问题。元宇宙中的所有物品几乎都是新创的,同时也都是虚拟的。与传统现实社会中的物权不同,即使在初始阶段,元宇宙中的物品也不以占有宣示其所有。


  抛开元宇宙中的虚拟物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不谈,元宇宙中的物品本身是一边被创作一边存在的,元宇宙中的主体只是拥有公开的所有权外表,根据数据衍生出的虚拟物品很可能实际上并不为其所有。正如一些游戏中的装备,玩家对装备进行转让并不是将数据或代码转让给另一名玩家,而是在该段代码或数据上添加相应的所有权象征。因此,元宇宙中的物品可能不能当然地适用现实世界中的财产法。


  同时,目前我国《民法典》虽然对虚拟财产进行了规定,但仅在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设立了原则性条款“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的法律中,尚无更明确的规范。


  此外,元宇宙中存在的部分物品可能是单纯算法重复的产物,即具有可复制性,并可以低成本重现,这一部分物品的财产性质具有一定的可讨论性。此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件物品在元宇宙内被视为有价值的财产,但在现实世界评价中其不应被视为有价值的财产时,应当如何处理?


  因此,元宇宙中的虚拟物品主要面对两大问题:一是虚拟财产的范围,即该以何种标准评价虚拟物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二是虚拟物品的所有与占有关系问题,即如何在元宇宙中确定权属。


  对于这一问题,可以借鉴NFT的处理逻辑。NFT是英文Non-fungible Token的简称,中文译为“非同质化代币”。NFT是存储在数字账本(Digital Ledger),即更为人熟知的区块链(Blockchain)上的数据单元。由此得以确定其为具有唯一性的数字资产。[6]由于NFT是非同质化的,其天然具备稀缺性,具有其独特的经济价值。NFT的购买者并不会排除其他主体对NFT的复制粘贴甚至是使用,只是在以太坊或类似环境中可以证明其所有者身份。这与元宇宙中的虚拟物品具有高度的相似性,相信其对元宇宙中虚拟财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将产生重要影响。


  2.数字货币


  一般等价物是经济活动的基础,而数字加密货币可能在元宇宙的交易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完整的世界,经济活动极大可能会在元宇宙中发生。货币是经济活动的基础条件,在去中心化的元宇宙中,数字加密货币是元宇宙货币的一种可能。


  依托区块链技术,目前的数字加密货币也已实现去中心化。虽然数字加密货币概念中包括货币两个字,但其本质上只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其与一般等价物之间尚不能完全等同。但即便如此,在同样以去中心化为重要特征的元宇宙中,数字加密货币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在元宇宙中,数字加密货币目前主要面临的交易效率问题与交易波动性问题可能会得到改善,元宇宙可能也需要这样一种去中心化的固定交易媒介存在。


  3.元宇宙财产现实化


  元宇宙财产与现实世界财产产生关联将会引发诸多新问题。元宇宙不是完全独立于现实世界存在的,元宇宙中的人也不是完全与现实世界无关的,因此元宇宙的财产也必然要与现实世界发生关联。这就涉及到元宇宙财产与现实世界财产间的交换关系。


  在元宇宙内,财产的价值并不是恒定的,其主要由群体共识或交易双方共识决定,这种价值确定方式类似于目前现实社会中收藏品、艺术品的价值确定。但如果将元宇宙内的一切都视为收藏品、艺术品,自然是不合理的,从对现实世界经济秩序的影响来看,可能也是弊大于利的。因此,即使元宇宙财产与交易媒介问题能够基本解决,仍将面对元宇宙财产现实化的问题。


  (四)元宇宙中的交易


  1.基本模式: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与元宇宙具有高度契合性,但本身也存在缺陷。目前来看,未来元宇宙中的交易很可能以智能合约为基本模式。根据其首倡者尼克·萨博的界定,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于其上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7]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去信任等特点,可自由与多种数据和资产匹配,能够实现安全高效的信息交换、价值转移和资产管理。[8]


  与传统交易合同相比,智能合约追求的核心并不是法律效力,而是交易双方意思表示的自动执行,即把交易双方的意思表示编写为特定代码,并在符合条件时由软件自动执行。严格来说,智能合约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只是意思表示的数字表达。但由于在区块链上,这种被转化为代码的意思表示会被软件自动执行,并不可逆转,实际上产生了合同的效果。


  在数字搭建的元宇宙中,智能合约可能会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智能合约本身存在的代码瑕疵、代码漏洞风险也将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2.交易模式对权利的影响


  从智能合约的特征来看,其在区块链上的展开是为了解决陌生人交易中的信用缺失问题,但这种对交易信用的追求是通过限制交易参与方的一定权利实现的,如在以智能合约模式实现的交易中,交易参与方是不可反悔的,交易结果是不可逆的。智能合约交易模式下,交易参与方一旦形成满足条件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缔结与履行是同时发生的,并且是不可被修改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是可以撤回的,第五百四十三条则规定了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与智能合约交易模式存在一定矛盾。交易自由是市场的重要原则,这种自由包括了对意思表示的撤回、变更甚至作废。而在智能合约追求交易信用的过程中,牺牲了一定的交易自由,尤其是部分丧失了反悔权,这就使得智能合约交易模式的建立与推广面临一定障碍。


  3.元宇宙内交易现实化


  元宇宙内的交易并不是完全发生于元宇宙中的,作为现实世界的延伸,元宇宙中的交易也可能是现实世界交易的一种新的形式。由于现实世界交易模式与元宇宙中交易模式存在明显差异,现实世界中的交易遵循的规则也与元宇宙中不同。因此,元宇宙内交易现实化,可能会面对法律规则的选择与适用问题。


  (五)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


  1.元宇宙内部纠纷解决


  元宇宙内部纠纷解决可能是群体共识引导的全新模式。由于不涉及元宇宙外的因素,元宇宙内部的纠纷解决将会与元规则类似,从长期来看,可能也不会存在永远有效且不变的固定规则。而阶段性相对固定的规则,则也是通过群体共识产生,由于元宇宙时空的便利性,纠纷解决的物理成本被大大节约了,关注的核心主要是纠纷解决结果的可接受性,这种可接受性并不仅指纠纷双方对结果的可接受性,也包括元宇宙社群全体或大部分成员对结果的可接受性。


  由于元宇宙的根本特征是去中心化,群体共识是维系元宇宙存续的关键要素,因此,元宇宙内部的纠纷解决也必须符合群体共识。同时,由于元宇宙本身的高度复杂性,同一类型纠纷可能并不会得到相同的解决结果。即纠纷解决结果本身不再是核心,纠纷解决的可接受性可能更加重要。这种纠纷解决模式的存在,可能会给现实社会带来无法预料的挑战。


  2.元宇宙外部纠纷解决


  元宇宙外部的纠纷解决与元宇宙相关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方面,如果现实世界的人认同元宇宙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愿意将纠纷在元宇宙内解决,那么这种可能和元宇宙本身并无关联的纠纷,也通过元宇宙的方式解决。同时,正如元宇宙基础性技术数字孪生可以达成的效果,元宇宙外的主体可以通过在元宇宙内模拟,提前判断结果的发生,以及后续的发展,即使不使用元宇宙内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可借助元宇宙解决现实世界的纠纷。


  另一方面,如果元宇宙内的纠纷与现实世界产生紧密关联,如与现实世界存在明确对应的组织与其他主体产生纠纷,此时纠纷既存在于元宇宙中,也存在于现实世界中,而纠纷解决的方式又存在差异。这种情形中,如何处理纠纷将成为元宇宙领域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3.元宇宙纠纷解决的执行


  元宇宙内的纠纷解决后,可以采用类似智能合约的模式自动执行。但当纠纷解决与现实世界相关时,由于元宇宙的匿名性特征、去中心化等特点,执行对象的确定便成为一项难题。同时,在现实世界中被执行的对象,是否仍要在元宇宙中被执行,也会成为一个问题。


  (六)元宇宙的数据安全


  1.元宇宙内的数据安全


  元宇宙内的数据安全可能主要围绕技术展开。在元宇宙中,数据往往等价于财产。因此,元宇宙内的数据安全问题,更大程度上是技术问题。即如何在元宇宙内防止数据的泄露或遗失,在去中心化的元宇宙中数据是否存在恢复或重现的可能。


  此外,即使在高度代码化、智能化、自动化的元宇宙中,人也存在着操作失误等可能。当这种失误与具有价值或私密的数据相关,如何处理或防范这一情况的出现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2.元宇宙外的数据安全


  元宇宙离不开现实世界的硬件支持,国家与科技公司是提供硬件支持的最主要主体。元宇宙中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一切,都会存储于现实世界中,元宇宙外的数据安全,就是对科技公司数据安全的要求。


  我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三十六条规定,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无论是当下还是未来的元宇宙领域公司,都至少需遵守以上规定,合法合规存储、利用数据。这种数据并不局限于个人的数据,如对于地图而言,《地图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及《地图管理条例》第七条要求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元宇宙领域公司如缺乏相应资质,在元宇宙中模拟、获取、披露、使用相应数据,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甚至犯罪。


  3.元宇宙数据的监管者


  元宇宙是建立在数据上的宇宙,其数据安全的实现需要元宇宙内外合力。数据是元宇宙的基础元素,除政府等传统的监管主体外,元宇宙内也必须存在相应的监管主体。这种监管主体的存在并不会阻碍元宇宙的发展,也并不与元宇宙的去中心化相冲突。去中心化并不意味着无序,监管主体的存在也不意味着中心化。与元规则和纠纷解决类似,只要符合元宇宙内的群体共识和群体利益,监管主体就可以存在。因此,该问题的核心在于群体共识的形成与可持续发展。


  (七)元宇宙的黑产治理


  首先,仅作为概念使用的元宇宙可能成为传销、非吸、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元宇宙目前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其依托的诸多基础性技术也未发展成熟。目前元宇宙概念虽然在资本市场中取得了一定成功,但对于非专业的投资者而言,仍应保持理性,谨慎对待,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其次,虚拟货币、NFT等领域已频现洗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依托于区块链、电子游戏等技术的元宇宙,同样面临着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问题。


  最后,元宇宙本身的去中心化、匿名化等特征,使得其成为滋生部分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室,色情、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必将出现于元宇宙中。由于元宇宙具有跨时空性,不同法域对违法犯罪的界定存在一定差异,如何甄别元宇宙中的违法犯罪风险,以及如何处置和应对相应的司法案件,是未来的法律需要关注和解决的又一问题。


  叁、未来已来,将至未至


  伟大的哲学家康德曾说“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律。”2021年是元宇宙元年,是人类仰望元宇宙浩瀚星空的起点,与此同时,我们不应忘记心中的道德定律。


  元宇宙应当成为人类文明的助推器,而非逃离现实的乌托邦。


  注释:


  [1]东吴研究所,《元宇宙专题报告:技术与应用变革掀开互联网新篇章,把握元宇宙时代投资机会》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3283466543910497&wfr=spider&for=pc(2021年11月12日摘)


  [2]TMT科技圈,《《Metaverse》元宇宙新报告:全真互联掀开互联网新篇章,把握新时代投资机会》https://www.sohu.com/a/495015722_121117236(2021年11月12日摘)


  [3]张书乐,《腾讯欲打造鹅版《头号玩家》,网易、莉莉丝也要制造元宇宙》https://baike.baidu.com/tashuo/browse/content?id=0cbc6fa2df6ed438f30e04dd&lemmaId=3594112&fromLemmaModule=pcRight&lemmaTitle=Metaverse


  [4]麋鹿,《元宇宙“杀疯了”:创业者被疯抢,资本疯狂布局》https://baike.baidu.com/tashuo/browse/content?id=aeb9b7bbd3f64f7b3b272064&fromLemmaModule=pcTopicList&fromTopicId=508cb2fb14e916169409ee5e


  [5]腾讯网.《英伟达抱紧元宇宙,全能阿凡达平台亮出3个虚拟人!》https://new.qq.com/omn/20211111/20211111A08QNJ00.html


  [6]Sam Dean.$69 Million for Digital Art?The NFT Craze,Explained.https://www.latimes.com/business/technology/story/2021-03-11/nft-explainer-crypto-trading-collectible.2021-05-08访问。


  [7]Nick Szabo,Smart Contracts:Building Blocks for Digital Markets(1996),http://gfagz60c40ba1a0e74938h5uknccpvwqub6qb0.fzfy.oca.swupl.edu.cn/smart-contracts2.html,Oct.15,2018.


  [8]欧阳丽炜、王帅、袁勇、倪晓春、王飞跃:《智能合约:架构及进展》,载《自动化学报》2019年第4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