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立琼律师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就上市公司高额担保超过净资产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证券日报》11月23日头版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过高的担保率如同悬在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据证券咨询机构披露的数据显示,按最新可统计的财务数据排序,沪深两市共有170家公司担保占净资产比重超过了100%。统计数据备受业界关注,《证券日报》为此专门进行深度报道。
张立琼律师在采访中认为:“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对担保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对外提供担保实质上是隐性债务的一种形式。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是一种潜在的资不抵债风险,若债务人完全不能清偿债务,则上市公司将面临资不抵债甚至破产的法律困境。投资者在证券市场投资相关上市公司股票,公司担保的法律风险可能转化为投资风险。”
“担保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情况,违背资本充实原则。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操控公司肆意对外提供高额担保“掏空”上市公司资产,此状况不仅关系到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其他债权人利益,甚至关于公司下游的安危。”
张立琼律师指出,“目前市场上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担保较为常见,若对外高额担保影响个股价格,股价下跌意味着担保物价值随之而降,会出现债权人强行平仓或斩仓等抛售情况,加剧卖盘涌出,投资者在操作时有必要对此予以关注并保持慎重”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性风险不同,往往具有不可控或不可预测的特点。上市公司对外高额担保的偿付责任可能会超出公司经营控制的能力和范围,投资者将无法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经营状况判断其投资价值。被担保对象的负债及偿还情况也会极大地改变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状况,进而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担保额占净资产的安全比例控制指标问题,张立琼律师表示,“一般视公司经营情况而定。除了关注净资产比例之外,还要关注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情况和公司流动资金状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款规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等情形,是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前述上交所担保事项审议规则,也可以作为担保占资产比例的安全指标限定参考依据。风控实践中,一般认为担保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应控制在30%以内,此比例越高,风险系数越大,危害范围也将越广。”
就高额担保的风险后果,张立琼律师介绍道,“司法实践中,若公司对外高额担保问题未能切实解决,担保债务到期若不能及时清偿或续展,会导致债务危机爆发,影响公司流动资金周转甚至导致资金紧缺或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不同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还本付息时,还会采取保全及强制执行等措施,必然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财产利用效率。上市公司将为担保对象负担繁重的非自身债务,公司净资产减少,日常经营也会受到负面影响。”
张立琼律师在文章中进一步指出:“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一般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典型担保方式,也有非典型担保方式,比如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中的差额补足责任、保兑仓交易、资产收益权回购以及流动性支持中的征信措施等。前述非典型担保方式是以独立交易示人,其本身并不属于担保,但交易内容有的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有的是以转移所有权或金钱给付请求权等方式直接发挥担保作用,具有事实上的担保功能。非典型担保的法律后果以及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控制问题也应得到足够的重视。”
张立琼律师最后解析认为,“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担保类型,不同的交易形态承担的担保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各不相同,如何应对相关法律风险,一般根据担保方式、交易模式,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安排或约定分别处理,以相应法律专业操作应对。投资者的有效应对方法是避免投资该类股票,已经投资该类股票且发生损失的,可以通过判断上市公司对担保事项是否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担保事项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如果上市公司的担保事项对投资者有重要影响,且披露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投资者可以据此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