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不予起诉——一起涉嫌3770万合同诈骗罪的艰辛辩护历程
发布时间:2021-12-03

2018年的四月份,乍暖还寒时,在河北某看守所内。身材瘦弱,面容枯黄,眼神暗淡,全身透着焦躁与不安,急欲表达,却毫无逻辑,不知道从哪说起,说些什么。这就是辩护律师朱娅琳对山某的第一印象。待朱律师介入案件时,该案已历时近四年漫长的侦查过程,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复制卷宗,135本,超出了普通诈骗案件卷宗量,也超出了辩护律师的预期,处处预示着这是一场硬仗。


  一、梳理案件基本事实,掌握案件始末,是辩护的首要工作


  事情起源于一场办学风波。山某的丈夫蒋某是国际生态安全合作组织的创始人兼总干事,该组织在香港注册成立,在国际上有一定的影响力。蒋某本人致力于国际生态安全领域的研究已有十余载,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和著作。随着科研的深入,蒋先生萌生了在国内创办国际生态安全学院的想法,想把自己的科研成果在国内发扬光大。后经过清华大学教授彭某介绍,结识了本案的被害人(投资人)蒲某。蒲某在河北省经营着自己的房地产公司,自称资金实力雄厚,愿意投身教育事业,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尽绵薄之力。就这样,蒋某作为国际生态安全合作组织的代表,与蒲某和蒲某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1年7月17日签订了《关于创办北京国际生态安全学院的合作备忘录》开始了合作办学之旅。在合作过程中,山某作为国际生态安全组织的干事,参与到筹备委会员的工作当中。


  为了筹备办学,自2011年开始,蒋某先后咨询了多位国内教育专家,并拜访过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研究法规政策、做过调研、写过方案、提交过申请。最终经多方咨询、反复研究,发现目前在国内创办一所独立的大学,投资数额大、审批难、耗时长,最终还不一定能够申办成功。与其成立一所独立的大学,不如与国内知名高等院校合作,创办二级学院,这样更容易达成办学目标。随后蒋某与北京多所院校取得联系,探讨合作办学事宜,并于2012年1月19日与某大学签订《合作意向书》,商定创建“生态安全学院”。蒲某作为投资方,先后向指定公司账户(因筹备委员会是临时组织,无法申请银行账号)转款4300万元,后因蒲某个人原因,要求返还部分资金。2014年8月7日,蒲某及其经营的房地产公司无法按《合作备忘录》的约定继续提供办学资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蒋某、山某诈骗其3250万元(后起诉书确定为377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4月26日,将蒋某、山某刑事拘留。期间蒋某因身患重疾,加之侦查程序的冗长,心力交瘁,于2017年5月病逝。


  二、带着问题阅卷事半功倍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虚构、隐瞒的事实;虚构、隐瞒的事实对被害人交付财产是否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两者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资金的去向,是否能够印证非法占有的目的,永远都是诈骗类犯罪要审查关注的重点。但是在海量的卷宗中寻找蛛丝马迹,犹如大海捞针一般,不得要领。所以辩护律师在会见的过程中,反复和犯罪嫌疑人核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内容,是否与事实情况相符,如果不符,问题在哪,有何证据或线索。整理好这些问题,带着问题,有目的有重点地去阅卷,可以在短时间内把握住案件的核心使阅卷工作事半功倍。待掌握了案件的核心问题,梳理了整体的脉络后,回过头来再“盘”一遍卷宗,一切了然于胸。


  三、超长的侦查程序透着诡异,着重审查


  乍一接手案件,发现2014年立案侦查,2016年采取强制措施,2018年移送审查起诉,直至2019年起诉,仅侦查用了四年时间。什么样的案件,会耗时四年之久,这种超乎寻常的表现,必定会引起辩护律师的关注。详查之下发现:


  1、2016年4月26日,山某因涉嫌诈骗罪由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2016年6月2日,山某由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2016年6月3日,山某由某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4、2016年8月2日,山某因涉嫌诈骗罪由某区公安分局移送至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2016年9月17日,山某案件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6、2016年10月17日,山某案件被移送至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区检察院提升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7、2016年11月14日,某市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8、2016年12月2日,某市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9、2018年12月4日,某市公安局再次移送至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10、2019年1月3日,某市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11、2019年1月19日,某市检察院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过办案期间的梳理,辩护律师发现2016年12年2日某市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直至两年后,2018年12月4日才再次移送审查起诉,退补期间长达两年之久,严重超期。


  超期的退补产生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根据最高检刑诉法解释,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超期退补期间收集的证据效力问题。


  四、庭前会议据理力争


  经过辩护律师的多次申请与主审法官的反复沟通,最终同意在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只是主审法官原计划半天就能结束的庭前会议,却召开了两次。每次坚持得到的回应,都是迈向胜利的一小步。


  会议中,辩护律师提出三个问题:


  1、补充侦查的次数、时间是固定的,不存在延长或中止、中断的情形,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程序明显违法。


  2、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是肆意延长补侦时间。


  3、超期补侦期间所收集、调取的证据,因缺乏合法性而丧失证据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辩护律师的意见,检、法两院作出了不同的态度和处理方式。


  首先,检察院提出,在办案期间由于辩护律师不断地向检察院、看守所反映问题,已于2018年9月26日下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弥补了程序违法的问题,意在表示通过该通知书已纠正违法行为,故该期间取证行为是应予认可的。


  对此,辩护律师有两点回复:第一,《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在市公安局违法办案近一年九个月后才下发的,不仅如此,在被明确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持续办案三个月,主观恶性之大由此可见。这种知法犯法,纠而不改,肆意运用手中权力的行为,如不加以约束和惩治,势必会对地方法治建设造成严重的损害。第二,检察机关依法负有监督职能,在遇有违法办案的情况下,提出纠正意见是应当也是必须的,但仅仅提出纠正意见是远远不够的,提出纠正意见后办案机关是否及时修正,对于违法办案的相关工作人员及案件本身如何处理等等内容,必须要落实到位,而不是不了了之。反观本案,长时间的违法办案未被追责,提出纠正意见后,充耳不闻持续违法,相关责任人没有任何说明,没有任何处罚,最为重要的是,案件仍能回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此做法,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将束之高阁,形同虚设。


  反观法院,却是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只是反复强调,辩护律师与检察院协调处理吧。我们都知道,对于程序违法问题如果不能尽早解决,程序向前走一步,难度就会呈几何倍数增长。无奈之下,辩护律师只能一边做好开庭准备,一边向检、法监督职能部门反映情况,希望能够尽早解决程序违法问题,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在此有一个小小的心得感悟就是,当我们想要维权、想要反映客观问题,想要申请法律监督时,尤其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想要做上述事情时,一定要秉持客观、理性的原则,不能掺杂个人主观态度、情感因素,不要采用过激的语言,要如实地反映事实,这样才能具有说服力。


  五、证据之辩永远是辩护律师坚守的阵地


  如果说程序之辩是辩护律师的急先锋,那证据之辩就是我们的精锐部队和要坚守的阵地。


  起诉书的指控主要围绕以下五项内容:


  第一,被告人山某及其丈夫蒋某在与蒲某结识后,除自称是国际生态安全合作组织总干事外,还虚构自己曾任中央某部(保密机关)研究员,某省政府办公厅巡视员身份,骗取蒲某信任。


  第二,山某隐瞒了银行不存在共管账户、银行账户增加人名章也不需要本人到场的事实,诱骗蒲某到银行,假意办理共管账户,增设蒲某的人名章,使其相信资金存管、使用安全,而后肆意挥霍投资款。


  第三,山某是否隐瞒了教育部对于民办大学及二级学院不予审批的问题。


  第四,是否谎称教育部要求成立专门管理学院资产的公司以及设立基金会,并通过该公司及基金会将投资款转移。


  第五,资金是否用于偿还借款、购买房产、汽车、取现等消费挥霍。


  对于事实问题,辩护律师首先要做的就是在卷宗中寻找证据、线索,必要的时候自行取证。本案的一个特点就是卷宗数量巨大,内容混乱。所以辩护律师在掌握案件脉络的基础上,还要仔细研读每一份证据,逐一标记,制成笔录,最终形成自己的证据链条用以反驳公诉人的指控。该项工作内容庞杂,工作量巨大,在此不一一赘述。但是值得庆幸的是,在卷宗中,辩护律师整理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逐一印证了起诉书的指控是脱离事实根据的。


  六、面对诱惑,审慎处理


  从最初检察院提起公诉,辩护律师与检察院沟通时的言之凿凿认为指控一定成立,到两次庭前会议针锋相对,再到公诉人主动多次做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工作,希望被告人能够认罪认罚,并提出相当优渥的条件,本案的办理过程,可谓是峰回路转。3770万的诈骗,一旦指控成立,被告将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认罪认罚,可以给到一个精准的十年的量刑建议。对于有实务工作经验的人都知道,这是相当具有诱惑力的。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本案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打下去,实践中能否得到理想的结果也是不可预期的,何去何从?


  面对这种情况,辩护律师在和公诉人每一次沟通之后,都将情况详细完整地转达给被告人及家属,并详细解答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存在的顾虑。在此前提下,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全力以赴。最终,当事人选择遵从本心,认为自己无罪,坚持无罪辩护。


  七、守得云开见月明


  经过三次庭审后,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最终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山某当天释放。至此,历时三年半的刑事案件程序告一段落。


  八、申请国家赔偿


  为了进一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京都所朱娅琳律师、相愫晶律师又接受委托,代犯罪嫌疑人申请国家赔偿。


  代理申请国家赔偿期间,两位律师多次前往检察机关当面沟通案件案件情况,协商处理方式。案件也得到了检察机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委派检察长及办公室主任来京,陪同赔偿申请人前往有关部门,处理因羁押给申请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经过多方努力,检察机关最终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了《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


  (一)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被羁押1345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501819.50元;


  (二)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7000元;


  (三)在侵权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整个案件,到此画上了句号,其中的艰难可想而知,虽然帮助委托人恢复了自由,挽回了部分损失,但回顾案件办理过程,可以说每一起错案,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一场浩劫,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影响是无法用金钱去弥补的。真诚地希望不要有错案发生。